大明五年辛丑歲,十一月初三日乙酉冬至。〈見前宋志〉 《太初》庚寅二十五刻, 《大衍》甲申七十刻。 《紀元》甲申七十三刻, 《授時》甲申七十九刻, 《大統》乙酉四十五刻。 《新法》甲申八十六刻。
右太初後天五日,《大統》與天合,餘皆先天一日。《宋書元嘉曆》推是年冬至,在甲申日八十刻。祖沖之以為曆誤,乃上議曰:「臣測景《歷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㦎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彊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令後二日景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相減,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按元儒算晷景,其法不同,今附載於此。是年十月初十日壬戌,景長一丈七寸七分五釐;十一月二十五日丁未,景長一丈八寸一分七釐五毫;二十六日戊申,景長一丈七寸五分。依元儒法,當置壬戌、戊申二日之景相減,餘二分五釐,以百刻乘之,得二百五十刻為實。卻以丁未、戊申二日之景相減,餘六分七釐五毫為法,除之,得三十七刻。乃置壬戌、戊申相距四十六日,百刻乘之,得四千六百刻。凡冬至景前多後少為減,減去三十七刻,折半得二千二百八十一刻。加日中五十刻為二十三日三十一刻。命起前距壬戌算外,得十一月初三日乙酉三十一刻,即所求冬至也。欲使初學易曉,故詳載之。《唐志·大衍曆議》曰:「祖沖之既失元嘉十三年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長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冑元因之,小餘益彊,又以十六年己丑,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而從失行也。」 夫以《唐志》此說證之,則沖之所測景,蓋假託而非真,雖其筭術,有可取焉。要之其說則是,景則非也。一行譏冑元之謬,所謂「就一失五」 者,即已上六條,而元統所造《大統曆》,其失乃與沖之、胄元相類。推今雖密,考古頗疏,李德芳輩蓋不無遺憾云。
周天和二年丁亥歲,十一月初三日庚子景長。〈見隋志〉 《太初》丙午七十五刻, 《大衍》庚子六十一刻。 《紀元》庚子五十五刻。 《授時》庚子六十五刻, 《大統》辛丑十五刻, 《新法》庚子七十一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天和三年戊子歲,十一月十四日乙巳景長。〈見隋志〉 《太初》壬子空刻, 《大衍》乙巳八十六刻。 《紀元》乙巳七十九刻。 《授時》乙巳九十刻, 《大統》丙午四十刻。 《新法》乙巳九十五刻。
右《太初》後天七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建德元年壬辰歲,十一月二十九日丁卯景長。〈見隋志〉 《太初》癸酉空刻。 《大衍》丙寅八十三刻。 《紀元》丙寅七十七刻。 《授時》丙寅八十七刻, 《大統》丁卯三十七刻。 《新法》丙寅九十三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與天合,餘皆先天一日。
建德二年癸巳歲,五月初三日戊辰景短。〈見隋志〉 《太初》乙亥六十二刻, 《大衍》己巳四十六刻, 《紀元》己巳三十九刻, 《授時》己巳四十九刻, 《大統》己巳九十九刻, 《新法》己巳五十五刻。
右按曆法,凡冬夏二至,相距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刻有奇。是歲歲前天正冬至在丁卯,丁卯距戊辰不足一百八十二日,必無戊辰夏至之理。若就戊辰夏至,則失丁卯冬至,此蓋《隋志》之誤無疑。諸曆推己巳者為是,惟太初後天六日。
建德三年甲午歲,十一月二十日丁丑景長。〈見隋志〉 《太初》癸未五十刻, 《大衍》丁丑三十二刻。 《紀元》丁丑二十五刻。 《授時》丁丑三十六刻, 《大統》丁丑八十五刻。 《新法》丁丑四十二刻。
右「《太初》後天」 六日,餘與天合。
建德六年丁酉歲,十一月二十三日壬辰景長。〈見隋志〉 《太初》己亥二十五刻, 《大衍》癸巳五刻。
《紀元》壬辰九十九刻, 《授時》癸巳九刻。
大統癸巳五十八刻, 《新法》癸巳十五刻。
右太初後天七日,紀元與天合,餘皆後天一日。《唐志大衍曆議》云:「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
宣政元年戊戌歲,十一月初五日戊戌景長。〈見隋志〉 《太初》甲辰五十刻, 《大衍》戊戌三十刻, 《紀元》戊戌二十三刻, 《授時》戊戌三十三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