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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五年辛丑歲,十一月初三日乙酉冬至。見前宋志 《太初》庚寅二十五刻,   《大衍》甲申七十刻。 《紀元》甲申七十三刻,   《授時》甲申七十九刻, 《大統》乙酉四十五刻。   《新法》甲申八十六刻。

右太初後天五日,《大統》與天合,餘皆先天一日。《宋書元嘉曆》推是年冬至,在甲申日八十刻。祖沖之以為曆誤,乃上議曰:「臣測景《歷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㦎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彊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令後二日景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相減,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按元儒算晷景,其法不同,今附載於此。是年十月初十日壬戌,景長一丈七寸七分五釐;十一月二十五日丁未,景長一丈八寸一分七釐五毫;二十六日戊申,景長一丈七寸五分。依元儒法,當置壬戌、戊申二日之景相減,餘二分五釐,以百刻乘之,得二百五十刻為實。卻以丁未、戊申二日之景相減,餘六分七釐五毫為法,除之,得三十七刻。乃置壬戌、戊申相距四十六日,百刻乘之,得四千六百刻。凡冬至景前多後少為減,減去三十七刻,折半得二千二百八十一刻。加日中五十刻為二十三日三十一刻。命起前距壬戌算外,得十一月初三日乙酉三十一刻,即所求冬至也。欲使初學易曉,故詳載之。《唐志·大衍曆議》曰:「祖沖之既失元嘉十三年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長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冑元因之,小餘益彊,又以十六年己丑,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而從失行也。」 夫以《唐志》此說證之,則沖之所測景,蓋假託而非真,雖其筭術,有可取焉。要之其說則是,景則非也。一行譏冑元之謬,所謂「就一失五」 者,即已上六條,而元統所造《大統曆》,其失乃與沖之、胄元相類。推今雖密,考古頗疏,李德芳輩蓋不無遺憾云。

周天和二年丁亥歲,十一月初三日庚子景長。見隋志 《太初》丙午七十五刻,   《大衍》庚子六十一刻。 《紀元》庚子五十五刻。   《授時》庚子六十五刻, 《大統》辛丑十五刻,    《新法》庚子七十一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天和三年戊子歲,十一月十四日乙巳景長。見隋志 《太初》壬子空刻,     《大衍》乙巳八十六刻。 《紀元》乙巳七十九刻。   《授時》乙巳九十刻, 《大統》丙午四十刻。    《新法》乙巳九十五刻。

右《太初》後天七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建德元年壬辰歲,十一月二十九日丁卯景長。見隋志 《太初》癸酉空刻。     《大衍》丙寅八十三刻。 《紀元》丙寅七十七刻。   《授時》丙寅八十七刻, 《大統》丁卯三十七刻。   《新法》丙寅九十三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與天合,餘皆先天一日。

建德二年癸巳歲,五月初三日戊辰景短。見隋志 《太初》乙亥六十二刻,   《大衍》己巳四十六刻, 《紀元》己巳三十九刻,   《授時》己巳四十九刻, 《大統》己巳九十九刻,   《新法》己巳五十五刻。

右按曆法,凡冬夏二至,相距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刻有奇。是歲歲前天正冬至在丁卯,丁卯距戊辰不足一百八十二日,必無戊辰夏至之理。若就戊辰夏至,則失丁卯冬至,此蓋《隋志》之誤無疑。諸曆推己巳者為是,惟太初後天六日。

建德三年甲午歲,十一月二十日丁丑景長。見隋志 《太初》癸未五十刻,    《大衍》丁丑三十二刻。 《紀元》丁丑二十五刻。   《授時》丁丑三十六刻, 《大統》丁丑八十五刻。   《新法》丁丑四十二刻。

右「《太初》後天」 六日,餘與天合。

建德六年丁酉歲,十一月二十三日壬辰景長。見隋志 《太初》己亥二十五刻,   《大衍》癸巳五刻。

《紀元》壬辰九十九刻,   《授時》癸巳九刻。

大統癸巳五十八刻,   《新法》癸巳十五刻。

右太初後天七日,紀元與天合,餘皆後天一日。《唐志大衍曆議》云:「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

宣政元年戊戌歲,十一月初五日戊戌景長。見隋志 《太初》甲辰五十刻,    《大衍》戊戌三十刻, 《紀元》戊戌二十三刻,   《授時》戊戌三十三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