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9 (1700-1725).djvu/21

此页尚未校对

義補》。}}

《太初》,庚午七十五刻,   《大衍》,庚申五刻。

《紀元》己未三十四刻,   《授時》己未二刻。

《大統》己未三刻,     《新法》己未二刻。

右《太初》後天十一日,《大衍》後天一日,餘與天合。史官所記,二至晷景凡六十條。以《太初》等五曆及新法考之,「《太初》合者僅二,《後天》五日至十一日者凡五十八。《大衍》合者三十六,先一日者六,後一日者十七,後二日者一;《紀元》合者四十二,先一日者十,後一日者八;《授時》合者四十八,先一日者十,後一日者二;《大統》合」 者四十二,先一日者三,後一日者十三,後三日者二。《新法》合者比《授時》多一事,其不合者比《授時》少一事。夫以此觀之,則《太初》最疏,固無足取。《大衍紀元》非見用者,亦不必論。其《授時曆》不合者十二,而先者多至於十後者僅二,蓋減分太多,未得其宜也,將來氣朔,皆失之先矣。《大統曆》不合者十八,而先一日者僅三,後一日者多,至十三,後三日者二。蓋由歲餘一定,而無加減故也。夫後者多而先者少,今雖未覺其失,恐將來氣朔浸失之後矣。新法不合者十一,比《授時》為少;合者四十九,視《授時》為多,蓋密於《授時》矣。其不與天合者,非不合也,前人有云:「類其同則知其中,辨其異則知其變。」 先後相戾者,不可得兼也。若曲變其法,以改先者,則後者愈後;以改後者,則先者益先,徒令合者皆不合矣。今乃折取中數,不執一偏,則先後二者雖不盡合,而其相去亦皆不遠,凡相合者,各得中平之率矣。

附錄二十條

萬曆二十四年丙申歲,五月夏至。

《大統》癸巳六刻。     《新法》壬辰九十八刻, 《授時》壬辰九十七刻。

二十八年庚子歲,五月夏至。

《大統》甲寅三刻。     《新法》癸丑九十四刻, 《授時》癸丑九十四刻。

三十二年甲辰歲,五月夏至。

《大統》乙亥初刻。     《新法》甲戌九十一刻。 《授時》甲戌九十一刻。

三十八年庚戌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己酉八刻。     《新法》戊申九十八刻, 《授時》戊申九十八刻。

四十二年甲寅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庚午五刻。     《新法》己巳九十五刻, 《授時》己巳九十五刻。

四十六年戊午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辛卯二刻。     《新法》庚寅九十二刻, 《授時》庚寅九十二刻。

五十三年乙丑歲,五月夏至。

《大統》乙丑十刻。     《新法》甲子九十九刻。 《授時》甲子九十九刻。

五十七年己巳歲,五月夏至。

《大統》丙戌七刻。     《新法》乙酉九十六刻, 《授時》乙酉九十六刻。

六十一年癸酉歲,五月夏至。

《大統》丁未四刻。     《新法》丙午九十三刻, 《授時》丙午九十三刻。

「六十五年丁丑歲」,五月夏至。

《大統》戊辰一刻。     《新法》丁卯八十九刻。 《授時》丁卯九十刻。

七十一年癸未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壬寅八刻。     《新法》辛丑九十七刻, 《授時》辛丑九十七刻。

七十五年丁亥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癸亥五刻。     《新法》壬戌九十三刻, 《授時》壬戌九十四刻。

七十九年辛卯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甲申二刻。     《新法》癸未九十刻, 《授時》癸未九十一刻。

八十六年戊戌歲,五月夏至。

《大統》戊午十刻。     《新法》丁巳九十七刻, 《授時》丁巳九十九刻。

九十年壬寅歲,五月夏至。

《大統》己卯七刻。     《新法》戊寅九十四刻, 《授時》戊寅九十五刻。

九十四年丙午歲,五月夏至。

《大統》庚子四刻。     《新法》己亥九十一刻, 《授時》己亥九十二刻。

九十八年庚戌歲,五月夏至。

《大統》辛酉一刻。     《新法》庚申八十八刻, 《授時》庚申八十九刻。

百年壬子歲,十一月冬至。

《大統》甲戌十二刻。    《新法》癸酉九十八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