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改名。原其用心,無非俯竭一得之忱,欲效萬年之 祝;意甚善也。但臣等查得《會典》,凡造曆,以洪武甲子 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夫曆元必用洪武 甲子者,所以重一代開創之本。而推算用舊法者,誠 以天有常度,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所謂 「故」者,言天運自然之常度,有成法可求,不必於鑿也。 今《大統曆》以我太祖之聰明睿智,愬考前代推步之 法,而用元郭守敬之術,立表以測景,考景以驗氣,上 符天運,下順民時以成之,皆因其故也。是以行之二 百餘年,重熙累洽。蓋自畿甸以及要荒,凡雕題椎結, 殊鄉異俗,一皆稟受正朔,此萬萬世不可易者。行之 既久,習之已熟,一旦而欲更新其名,無論「非祖宗創 制立法至意,且恐駭華裔之觀聽也。」又考《元曆志》,「至 元四年,西域札馬魯丁撰進《萬年曆》,世祖稍頒行之。 十三年平宋,遂詔前中書左丞許衡、太子贊善王恂、 都少監郭守敬等改治新曆,參考累代曆法,復測候 日月星辰消息運行之變,參別異同,酌取中數,以為 曆本。」至十七年冬至曆成,「名曰《授時曆》。十八年頒行 天下。」《萬年曆》不復行,則《萬年曆》名,元既有之,雖行而 未久,亦不便於襲用。矧今年號萬曆,業已該萬年之 義,曆名改擬之說,臣等未敢輕議。至於歲差之法,上 古無聞。蓋一元肇啟,四序適調,天有常運,日月星辰, 行有常度,自無差忒。自唐虞以降,暨於春秋,時令不 無愆其候矣。詎非氣漸澆漓,運行乖舛而致然歟?然 而差法猶未立也。逮漢《雒下閎》始知有差。及晉虞喜 始立差法。自是宋何承天、祖沖之,梁虞𠠎,隋劉焯、張 冑,元唐僧一行,宋王朴、沈括輩,各有差法之議,訖無 畫一之規,大都所約年限有遠近,所置分度有疏密 耳。至元許衡、郭守敬等,乃測景於四表,毫忽微「眇,皆 有可考。約以六十六年差一度,考往則每百年減一, 推來則每百年加一,其法號為精密。」我朝制曆,實用 其法,則差法固在向遵用之宜,無復異者。近屢有言 曆法差訛,當為考正。然於何而正之?所以求之者大 約有三:「曰考《月令》之中星移次應節;曰測二至之日 景長短應候;曰驗交食之分秒起復應時,考以衡管, 測以臬表,驗以刻漏」,斯亦佹得之矣。夫天體至廣,曆 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紀日月星 辰之行次,又析一度為百分,一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在天一度,應地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其在分秒,又 可推也。譬之輪轂,外廣而中漸以狹,至於輻輳之處, 間不容髮矣。夫「渾儀之體徑僅數尺,外布三百六十 五度四分度之一,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至 於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以天之 高且廣也,而以徑尺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 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分秒之間,無可驗者,至踰一度, 乃可以管窺耳。」此所以窮古今之智巧,不能盡其變 歟?今之談曆者,或得其算而無測驗之具。即有其具 而置非其地,高下迥絕,則亦無准,宜非墨守者之所 能自信也。即如世子言,以《大統》與《授時》二曆相較,考 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九刻。夫時差九刻,在亥 子之間則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則移一月,此可驗之 於近也。設移而前,則生明在初二之昏矣;設移而後, 則生明在初四之夕矣。弦朢亦宜各差一日,今似未 至此也。此以曆家雖有成法,猶以測驗為准。為今之 計,宜令星曆之官,再加詳推,以求歲差之故,亟為更 正。嘗聞前禮官鄭繼之有言:「欲定歲差,宜定歲法於 二至、餘分、絲忽之間,定日法於氣朔盈虛一畫之際, 定日月交食於半秒難分之所。」斯其言似中曆家肯 綮,要在得精思善算。而又知曆理者以職其事,誠博 求之,不可謂世無其人,而其本又在我皇上秉欽若 之誠,以建中和之極;光調玉燭,默運璇璣,正曆數以 永大統之傳,是在今日,誠千載一時也。臣等竊觀鄭 世子所著《新法》,其原本進呈恭備御覽,未便繙閱,恐 致損污。合無行河南布政司轉行該府長史司,具啟 世子知會,另將副本解部轉發欽天監,與世業各科 曆官所傳諸書,互相參訂,細加磨算,務使分秒微纖, 隨時測驗,蘄於不爽。則曆數之奧,既占而有孚,天運 之常,亦算無遺筴矣。若夫世子載堉,不以崇高富貴 為逸豫之圖,乃能留心曆學,博通今古,志行既為可 尚,忠愛良有足嘉,即東平、河間,何以稱焉?相應賜敕 獎諭,以示優褒,取自聖裁,恭候命下,臣等遵奉施行 等因。萬曆二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本部尚書兼翰林 院學士范等具題,二十三日奉聖旨:「是。鄭世子著寫 敕獎諭。欽此。」欽遵。除將獎諭一節另行移文撰敕外, 所據新著《律曆融通》等書「副本,相應開取案呈到部, 擬合就行。為此,合就照會該布政司,著落當該官吏, 照依照會內事理,轉行鄭府長史司啟世子知會,即 將所著《律曆、融通》等書副本,作速差人解部,以憑轉 發欽天監磨算施行」等因。承此,擬合就行。為此,劄仰 本司官吏照依劄付,「備承照會內事理,即便具啟鄭 世子知會」,即將所著《律曆融通》等書副本作速差人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9 (1700-1725).djvu/29
此页尚未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