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脗合,交食準驗,年愈遠而數愈真。其後有樂頀、華 湘等勉強欲求斟酌改易,並未奉行。考之今時,賢才 無守敬,學業無元統,雖有毫末之聰,未敢擅議於一 時也。當國初時,苟可更之,分秒錯綜,一經改易,始成 一代之名,豈不可乎?是知其必不可改也。今我皇上 聖神英武,法令嚴明,若聽雲路之疏,變易成法,反復 天道,是知其不易為也。今邢雲路之請尚未奉行,而 都邸中外官民謠誦曰:「《大統》曆數差錯,朔日相越一 日,惑世誣民,變亂成法」,是誰之過歟?且臣等本監造 曆一載,年前頒朔,天下共知,奈何邢雲路復生異議? 今使中外臣民洶洶不安,紛紛議起邢雲路是誠何 心矣!伏望皇上大奮宸斷,敕下禮部酌議。如果臣等 曆數有差,願選海內高明「之士,有能精於曆數者,公 同考較。如果臣等歷年交食,脗合天道時節分秒不 移,或遵祖制,業依古法,仍敕下中外臣民,勿生妄議。 行令廠衛五城衙門嚴加禁約。如有妄議謠傳曆數 差訛者,許緝拏究問如律。庶止訛言曆數之非,庶止 中外臣民之議。則天下幸甚,臣等幸甚矣。」
禮部《議「正曆元」 疏》
為申明曆元,乞賜宸斷,以杜妄議事,奉聖旨:「禮部知 道,欽此。」欽遵通抄到部,送司案呈到部。為照治曆,明 時國家首務,序正五辰綱紀,萬事所係,誠為鉅重,毫 忽豈容少差。顧其差與不差,惟驗之日月星辰而已。 先在萬曆二十三年鄭世子載堉疏進《曆書》內,稱舊 法少差,已經本部奉旨覆議,以其書下欽天監推算 「測驗,尚無實證,未敢遽信為然。近據萬曆二十四年 閏八月朔日食時刻分秒,與欽天監所奏,委覺參差。 臣等方議題請博訪精通曆數之士,亟為測驗修正 之圖。今適河南按察司僉事邢雲路疏請改正曆元」 諸法,良為有見。乃欽天監監正張應候又此奏辯,惟 欲固守舊法。夫使舊法無差,誠宜世「守。而今既覺少 差矣,失今不修,將歲愈久而差愈遠,其何以齊七政 而釐百工哉?相應俯從邢雲路所請,即行考求磨算, 漸次修改為是。」但曆數本極元微,修改非可易議。蓋 更曆之初,上考往古數千年布算雖有一定之法,而 成曆之後,下行將來數百年,不無分秒之差,前此不 覺,非其術之疏也。以「分秒布之百餘年間,其微不可 紀,蓋亦無從測識之耳。必積至數百年,差至數分,而 始微見其端。今欲驗之,亦必測候數年而始微得其 概。」即今該監人員,不過因襲故常,推衍成法而已。若 欲斟酌損益,緣舊為新,必得精諳曆理者為之總統 其事,選集星家,多方測候,積算累歲,較析毫芒,然後 可為「準信」裁定規制,今據刑雲路奏議詳悉研窮星 曆之家,考正舊法之差,似得肯綮。蓋一時五官疇人, 未有能及之者,相應專任責成,合無咨行吏部,即以 僉事邢雲路行取入京,添註五品京銜,提督欽天監 事,該監人員,皆聽約束。本部仍博訪通曉曆法之士, 悉送本官委用,務親自督率各官,測候二「至太陽晷 刻,逐月中星躔度,及驗日月交食起復時刻,分秒方 位諸數,隨得隨錄,逐一開呈御覽。積之數年,酌定歲 差,修正舊法,則萬世之章程不易,而一代之寶曆惟 精。其於國家敬天勤民之政,亦誠大有裨補矣。其見 行二十六年曆日,該監仍照舊法推算,不與相妨。」及 查律例所禁,乃指民間妄以管窺而測妖祥,偽造曆 書而紊氣朔者言。若《天官書》《天文志》《曆書》《曆志》載在 歷代國史,直云「通天地人」謂之儒學,士大夫所宜通 曉,第患不能精耳,非概以例禁之也。據《大明會典》,明 開天文地理藝術之人,禮部務要備知,以憑取用,仍 行天下訪取考驗收用。在弘治十年,令訪取世業原 籍子孫,併「山林隱逸之士,及致仕退閑等項官吏生 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者,試中取用。」在嘉靖元 年,工科給事中吳巖題請考選精術,以備國用。本部 覆奉欽依,保舉精通天文曆法者,不拘致仕官員監 生生員,山林隱逸之士,何嘗禁人習學曆法乎?如欲 執私習之條,而絕星曆之學,誤矣。該監各官,局守成 算,既不能測驗以窮其變,又不能虛心博訪,考訂以 復其常。今既有其人,務在同心共事,協力推驗,不得 妒功忌能,自相矛盾。悉聽本部參究,恭候命下,容臣 等遵奉施行。
總跋、《附錄》《四疏》
宋人所撰《夢溪筆談》有云:「熙寧中,予領太史令,衛朴 造曆,氣朔已正,但五星未有候簿可驗。前世修曆,多 只增損舊曆而已,未曾實考天度。其法須測驗每夜 昏曉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錄之。滿五年,其 間剔去雲陰及晝見日數外,可得三年實行,然後以 算術綴之。」古所謂綴術者此也。是時司天曆官皆承 世族,隸名食祿,本無知曆者,惡朴之術過己,群沮之, 屢起大獄,雖終不能搖朴,而候簿至今不成。《奉元曆》 五星步術,但增損舊曆,正其甚謬處,十得五六而已。 朴之曆術,今古未有,為群曆人所沮,不能盡其藝,惜 哉!余讀至此,喟然歎曰:「古人有云:『後之視今,亦猶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