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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法:置所求初末限下小餘,以其限盈縮分乘之,萬 約為分,加入其限積度,亦為盈縮差。

求諸段定積日及日辰

各置其段積日,以其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 積日及分秒。以歲首黃鍾正律大、小餘加之,滿律總 去之,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及加時小餘。

求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積日及分秒,加閏餘,減朔策,餘如朔策 而一,為月數,不盡,為入經朔已來日數。其月數,命正 月若在朔策已下,不及減者,為入年前;十一月;已上, 去之,為入十二月。俱以日辰所在為定。凡閏餘在十 六日已上,則其年有閏,依求汎閏術定之。

求諸段加時定積度

各置其段積度,以其盈縮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再之水星三之 「即諸段加時定積度。」以歲首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 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諸段初日晨前夜半所在宿度。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小餘,如律母而一,為 分,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積度,即其段初日晨前夜 半定積度;加命如前,即得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諸段日率度率及平行分。

各以其段日辰與後段日辰相距數為日率,以其段 夜半積度與後段夜半積度相減,餘為度率。各置度 率及分秒,以其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分。

求諸段增減差及日差

以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為其段汎差;倍而退位,為 增減差。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 為初,加為末。以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前後伏遲退段增減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 分。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 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為增減差。

前遲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 分;後遲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 行分;以前後近留之遲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土木火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 金星前後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 前退者,置後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 「分。後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 行分;以本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水星退行者,半平行分,為增減差。

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前多後少 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度。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 後多則益之,「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置其段初日晨 前夜半定積度,順加退減,滿宿度去之,即每日晨前 夜半星行宿度及分秒。」

求平合見《伏入太陽盈縮曆》。

置其星其段定積日及分秒,在歲中已下,為盈;已上 去之,為縮;多則再去之,復為盈;各在初限已下,為初 限;已上反減歲中,餘為末限。即其星平合見伏入曆 日及分秒。

求平合見伏星與太陽行差。

各以其星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其段初日太陽行分 相減,餘為行差。若金、水二星退行在退合者,以其段 初日星行分併其段初日太陽行分,為行差。其水星 夕伏、晨見者,直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定合定見定伏汎積日。

土、木、火三星,各以平合晨見夕伏定積日,便為定合 伏見汎積日及分秒。

《金星》:「置其段盈縮差,水星倍置之,各以其段行差除 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 縮加;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各加減定積日, 為定合伏見汎積日及分秒。」

求定合定積日、定積度。

「土、木、火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陽盈縮 積,為距合差日,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太陽盈縮積減 之,為距合差度;副置其星定合汎積,以距合差日差 度盈減縮加之,為其星定合定積日定積度及分秒。」 此與下條言「盈縮」者皆指太陽,非謂本星。

金、水二星順合退合者,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 太陽盈縮積,為距合差日;不滿,退除為分秒;順加退 減太陽盈縮積,為距合差度。順合者,以距合差日差 度盈加縮減其星定合汎積,為其星定合定積日定 積度及分秒。退合者,以距合差日盈減縮加,以距合 差度盈加縮減加減「其星退定合汎積,為其星退定」 合定積日定積度及分秒;加命如前,各得所求日辰 及宿度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