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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求合伏定日者,土、木、火三星以夜半黃道日度減 其星夜半黃道度,餘在其日太陽行分;已下者,金、水 二星以其星夜半黃道度減夜半黃道日度,餘在其 日本星行分已下者,各為其日合伏。係合退伏者,視 其日夜半黃道日度,未「行到本星度,及視次日太陽 行過本星度,而本星退行過太陽宿度者,為其日合 退伏。」

求定見定伏定積日

「『土、木、火三星,各置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以歲中 折半,晨加夕減之,在歲中已下,自相乘,已上,倍歲中, 反減之,餘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 秒,以其星見伏度乘之,十五除之,所得,滿行差而一 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汎積,為其星定見、 定伏定積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辰』。 金、水二星,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陽盈縮 積,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夕見、晨伏,盈加縮減;晨見、 夕伏,盈減縮加。加減其星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 為常積。若在歲中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為夏至 後。在歲中,折半已下,自相乘,已上反減歲中,餘亦自 相乘。冬至後晨,夏至後夕,十八而一,為分;冬至後夕, 夏至後晨,七十五而一為分;以其星見伏度乘之,十 五除之,所得,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晨 見、夕伏,冬至後加,夏至後減;夕見、晨伏,冬至後減,夏 至後加。皆加減常積,為其星定見、定」伏定積日及分 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辰。以上律曆融通係原本卷之二

《黃鍾曆議》上。凡五篇。

律元

《曆距》曰:「元。元者,萬物之始,眾善之長,所以統三辰之 會也。天有三辰,地有五行,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而 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其於人皇極統三德五事。故 三辰合於三統,五星合於五行,日合於天統,月合於 地統,斗合於人統,水合於辰星,火合於熒惑,木合於 歲星,金合於太白,土合於填星,三辰五星,而相經緯」 也。夫三五相包而生,故三統合於一元。因元一而九 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實如法而一得黃鍾 長九寸。太極中央元氣,謂之黃鍾,其長九寸者,陽氣 之全也。故黃鍾紀元氣之謂律。律者,法也,莫不取法 焉,是為萬事根本。天道運行,循環無端。術家推步,氣 朔盈虛,日月躔離,五星伏見,上考已往,下驗方來,則 必皆以曆元為距。故曆元者,所以因之起算者也。《後 漢志》曰:「黃帝造曆,元起辛卯,顓頊用乙卯,夏用丙寅, 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六家古曆,立元各殊, 積算遠近,今不可考。後世治曆者,或求諸遐邈,或距 諸目前,歷代諸曆,殆有百家,無一同者。《三統曆》以十 四萬年已上為元,《麟德曆》以二十六萬年已上為元, 《皇極曆》以百萬年已上為元,《大衍曆》以九千六百九 十六萬年已上為元,此皆取諸曠古者也。《太初曆》就 以太初元年丁丑歲為元,《戊寅曆》初則以武德元年 戊寅歲為元,《授時曆》以至元十八年辛巳歲為元,《大 統曆》以洪武十七年甲子歲為元,此皆取諸當時者 也。或「遠或近,雖則相縣,要之順天求合則密,為合驗 天則疏。此前人定論也。古法推步七政,多求其總,會 於甲子逆考順推,上下數千萬年,而諸曆履端歸餘, 遠近多寡,為數不同。」竊嘗論之,唐李淳風、僧一行蓋 精於曆數矣,然淳風《麟德曆》已為一行所非,而一行 《大衍曆》推今冬至,凡差二日,則其積年日法俱不可 求。曆元之始終,豈非以歲遠故難測耶?豈天地生數 之始,果如是紛糅耶?抑好奇者為之故爾?又有所謂 元會運世命為曆法者,初無其事,但以十二與三十 相參,甲子為之。夫氣朔有盈虛,故有大盡小盡,因此 以置閏,古之道也。例以三十為用,是以一定之數,推 不齊之運,猶月皆大盡,亦「不置閏也。」世儒雖惑之,而 曆家不取其說,惟所謂《截元曆》者,但以測驗真數為 則,不復逆考順推以求其齊。元大儒許衡等造《授時 曆》,實用其術,而積年日法在所不取,其見卓矣。皇朝 《大統曆》雖稍損益,多因舊法,故超勝諸曆,而行之最 久,是知衡曆可以為百世之師範也。今黃鍾算術以 萬曆九年「辛巳歲為距者,其旨有三:一者貴其名,二 者貴其義,三者貴其時。」夫貴其名何也?按《玉海》諸書 皆云:「伏羲元年辛巳,在位百二十年。神農元年亦辛 巳,在位百二十年。」說者或以為黃帝命大撓始作甲 子,然辛巳之名已見於羲農之世,其非大撓始作明 矣。六十甲子迨與天地俱生,其來尚矣,莫知誰所造 也。以為大撓始作,非也。《干支紀年》,見於史者,辛巳其 為權輿乎?夫羲農二聖,適同辛巳之元,皆躋上壽之 域,此尤可欽羨也。是故表而出之。伏願當今體無為 之化,協萬壽之徵,此所以貴其名也。貴其時義,何也? 《易》革卦之象,「君子以治曆明時,而湯武以之,所謂順 乎天而應乎人。」考諸三代而下,「創業之君,順天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