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9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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軻書足據此言人事必用於寅也。夫天道長於子,百 世之上,質諸聖人而不易,故孔子曰:「復其見天地之 心乎!」人事便於寅,百世之下,俟諸聖人而不疑。故孔 子曰:「行夏之時。」《周易》主於天道,《魯論》主於人事,各主 一理,不可偏廢,然亦不可使相溷也。考諸史志,古之 曆術,「立元有二。《夏曆》以寅月平旦合朔立春為元,則 子丑月屬昨歲,而子丑時亦屬昨日;《周曆》以子月夜 半合朔冬至為元,則子丑月屬來歲,而子丑時亦屬 來日。劉宋何承天造《元嘉曆》,始以寅月甲子夜半合 朔雨水為元。進乖夏朔,退非周正。唐一行《大衍曆議》 譏之,當矣。近世術家,乖謬尤甚,仍謂寅月」為歲之首, 子時為日之元。遂使在外臣工,泥於習俗,迷其歸趣。 每遇朝賀祀享重典,迺以三更、五更為期,淆亂正朔, 大違國制。原其本心,蓋由恭敬使然,遂致於失禮耳。 禮者,無過無不及者也。《記》曰:「君子表微。」況茲非細故 乎?是故不可不辨。考諸制典所載一應重大禮儀,并 云清晨。既無三更、五更之說。而累朝詔赦首條,皆云 「自某日昧爽已前」,是亦以寅卯為晝夜之際,而不以 亥子為今昨之界。以此推之,則知術家歲首寅月,日 首子時,天人二統,正朔二義,蓋相紊矣。原諸古人朝 賀祀享,自黃帝至舜、禹,皆用平旦行禮,象其有明德 也。此百王不易之法,非若《庭燎》《雞鳴》之詩所陳,乃湯、 武一時之權制也。我朝得天下最正,而明德昭然,可 謂度越黃帝、舜、禹矣。彼湯、武一時之權制,無足取也。 今在外各衙門乃舍此而取彼,豈不謬哉!舊曆命氣 朔皆始自天正,非也。新法推恒氣以立春為首,步經 朔以建寅為先,計晝刻以日出為始。如是之類,欽遵 聖制,用夏正也。惟命律呂仍首黃鍾,命宿度仍起夜 半,所謂「並行而不相悖」也。

二統

《大統曆》乃洪武間欽天監監正《元統》造,其術以洪武 十七年甲子歲為曆元,上考下推,無消長之法。時監 副李德芳上疏駁之,謂「《統甲子元曆》不與經史相合, 至差四日半,宜用許衡《辛巳元曆》及消長之法,方合 天道。」上曰:「二統皆難憑,只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 為是。」由是本監造曆,用《統甲子元曆》推算。夫《大統曆》 驗今交食雖密,但考古之法未備,德芳言之當矣。今 則仰體太祖聖諭二統難憑之意,和會二家,當以《大 統》之密者,刊正《授時》之失,復以《授時》之所長者,補《大 統》之所未備。其視《元志》諸應,惟氣應測驗最真,是故 無所增損。其閏、應等,依《大統》之法以增損之。故閏增 《元志》二刻,交增《元志》二刻十四秒,轉減《元志》十六刻 九十九分,仍借《授時》所距之年,以立歲差之法。蓋距 年近則差法不可以立故也。《授時》舊法,歲實、天周皆 每百年頓差一分。《大統》雖無此法,然當斟酌舊術,但 去其已甚者耳。新法所求歲差,每年增損一秒七十 五忽,二年秖積得三秒五十忽。如是漸漸積之,以至 於分,分而刻,刻而日。古人所謂天地之道浸其消長 之法,不可以峻也。又推交食,頗與舊法不同,而比《授 時》《大統》皆密。此乃合二統之所長,欽遵我太祖高皇 帝聖諭也。凡當潤色者,詳見各條下。

歲餘

古之造曆者,立表候景於其午晷短長之極,以驗陰 陽消息之始,是為曆本。《孟子》曰:「天之高,星辰之遠,苟 求其故,千歲日至,可坐而致。」此之謂也。且如今日午 中晷景極長,則從今日為始,日日驗之,凡歷三百六 十五日而復長,是為冬至。今日午中晷景極短,驗亦 如之,凡歷三百六十五日而復短,是為夏至。是知三 百六十五日為一歲之大率也。然至四歲,則歷三百 六十六日而後復長。及復短者,蓋每歲之末,尚有餘 分,是故積四歲而餘一日,則知一歲當餘四分日之 一也。日有百刻,均作四分,每分為二十五刻。將此所 餘一日派入四歲,則每歲為三百六十五日二十五 刻。舉其成數言之,則三百六十六日也。故《堯典》曰:「期 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此之謂也。 三代古法,至春秋時蓋已亡矣,孔子數致意焉,其說 見於《左傳》是已。秦漢以降,言曆諸家,惟知歲周三百 六十五日二十五刻,而不知實不及二十五刻。但二 十四刻有奇,然奇零之數,幽微之理,未易窺測,不能 的知真數。是故術家以意酌量,定取分秒,謂之「歲餘。」 漢末有劉洪者,宗室之子也,善推布之學,其造《乾象 曆》,考驗日月,與術相較,因見氣朔後天。精思二十年, 始悟曆與天不合者,蓋由歲餘太強之所致也。創意 減之,遂將歲餘二十五刻,命作二千五百,而減為二 千四百六十一分有奇。由是以來,治曆之家所見不 同,或「損或益,大率多在二千四百四十分左右。至許 衡等造《授時曆》,復將歲餘減至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可謂減之之極,自古所未有也。」然以之推步測驗,與 天實為密近,迄今曆家宗之,無敢議者。抑亦未有逐 日驗景測儀,若彼之用心者。彼雖積久,或復漸差,亦 無人識之也。嘗詳味之,疑其一二,似有未當,故略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