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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刻七十五分,為「天正冬至分。」以法推之,得歲前 十一月初四日癸巳辰正二刻冬至。

求立春

置氣策,一十五日二十一刻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 十微,三因之,得四十五日六十五刻五十三分一十 二秒五十微。加天正冬至日分,得七十五日○一刻 二十八分一十二秒五十微。其日滿旬周去之,餘一 十五日○一刻二十八分一十二秒五十微,為立春 分。以法推之,得歲前十二月二十一日己卯子正一 刻立春。以元至元辛巳,太史令郭守敬《授時曆》法推。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萬曆三十六年戊申歲,距元至元辛巳歲,積 三百二十八年。減一,以《授時》消一歲實三百六十五 日二十四刻二十二分乘之,得一十一萬九千四百 三十四日一十九刻九十四分,為中積分;加氣應五 十五日○六刻,得一十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九日二 十五刻九十四分,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餘二十九 日二十五刻九十四分,為天正冬至分。以法推之,得 歲前十一月初四日癸巳卯正初刻冬至。

求立春

置《授時》消一氣策,一十五日二十一刻八十四分二 十五秒,三因之,得四十五日六十五刻五十二分七 十五秒;加天正冬至日分,得七十四日九十二刻四 十六分七十五秒。其日滿旬周去之,餘一十四日九 十一刻四十六分七十五秒,為立春分。以法推之,得 歲前十二月二十日戊寅亥初三刻立春。

「以余蘭州立六丈表」,取冬至前後各四十五日實測 晷景,推

推今時所測天正冬至

余於蘭州立六丈表,下識圭刻,約戊申歲前、丁未歲 冬至,前後相距各四十五日,測得午景,前四十五日、 九月十八日戊申,景長七丈二尺○九分;至後四十 四日、十二月十九日丁丑,景長七丈二尺五寸四分 五釐;後四十五日、十二月二十日戊寅,景長七丈一 尺六寸六分。以前後相對,所距四十五日戊申、戊寅 二景相校,餘四寸三分為晷差,為實。仍以十二月十 九日、二十日丁丑、戊寅相連,二日景相校,餘八寸八 分五釐為法。以法除實,得四十八刻五十八分七十 五秒,前多後少為減差。于前後相距各四十五日,計 九十日,凡九千刻。內減前、減差,餘八千九百五十一 刻四十一分二十五秒,折取其中,為四「千四百七十 五刻七十○分六十秒」,加半日五十刻,共為四千五 百二十五刻七十○分六十秒。百約為日,命起戊申 日算外,得四十五日為癸巳;餘以發斂收之,為時刻 及分。除甲子以前至戊申之十六日,自甲子至癸巳, 得二十九日二十五刻七十○分六十秒,為冬至分。 以法推得歲前十一月初四日癸巳,卯正初刻冬至。

推今時所測歲實

「置余所測萬曆三十六年戊申歲前冬至日景,推得 癸巳日夜半後二十五刻七十○分六十秒。」上取元 至元十八年辛巳歲前郭守敬所測日景,推得己未 日夜半後六刻,即五十五萬六百分之氣應為準。以 辛巳距今戊申三百二十七年,共積一十一萬九千 四百三十四日,加新測到癸巳日夜半後二十五刻 七十○分六十秒內減去至元辛巳歲測到己未日 夜半後六刻,得一十一萬九千四百三十四日一十 九刻七十○分六十秒,為實。以距積三百二十七年 而一,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一分九十秒, 為今時所測歲實。

求今時所測氣策

置今時歲實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一分九 十秒,以二十四氣而一,得一十五日二十一刻八十 四分二十四秒六十微,為今時所測氣策。

求今時所測。《立春》。

「置今時氣策,一十五日二十一刻八十四分二十四 秒六十微,三因之,得四十五日六十五刻五十二分 七十三秒八十微。加天正冬至日分,得七十四日九 十一刻二十三分三十三秒,為立春分」;去其旬周,餘 一十四日九十一刻二十三分三十三秒,為立春分。 以法推得歲前十二月二十日戊寅亥初三刻立春。 右《大統》立春分,校《授時》多九刻八十一分三十七秒 五十微。《立春》後天十刻有奇,相隔一日,與天不合。《授 時》校余,實測之數,止多二十三分四十二秒。其立春 時刻與余合,余與天合。乃稍差二十餘分者,則消一 未盡,畸零之小數耳,不害其為同也。

論曰:孟子云:「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 之日至,可坐而致也。」旨哉言乎!夫故之言利也,其天 行順利之故道也。故不難致而難於求,然求亦多術 矣。從古羲和道廢,日官失職,帝王六曆,訛於四分,漢 人踵之,久假不變,而不知為好事之偽作也。《四分》之 曆,天與日齊,以步氣朔一跬,步不可行。迨漢末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