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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俊曹聚而講究之。窺測既核,研究亦審,與中國數 百年來始得一人。無師無友,自悟自是,此豈可以疏 密較者哉?觀其所製窺天窺日之器,種種精絕,即使 郭守敬諸人而在,未或測其皮膚。又況現在臺諫諸 臣,刻漏塵封,星臺跡斷者,寧可與之同日而論也?昔 年利瑪竇最稱博覽超悟,其學未傳,溘先朝露,士論 至今惜之。今龐迪我等,鬚髮已白,年齡向衰,失今不 圖,政恐後無人解。伏乞敕下禮部,亟開館局,首將陪 臣龐迪我等所有曆法,照依原文譯出成書。其于「鼓 吹休明」,「觀文成化」,不無裨補也。

光宗泰昌元年議改曆

按《明通紀》:「泰昌元年八月七日造曆議以明歲改泰 昌元年大統曆日。」

熹宗天啟六年十月朔頒曆

按:《明通紀》云云。

愍帝崇禎元年七月以欽天監推算日食不準禮部疏請改修曆法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元年七月上傳:「欽天監推算日 食,前後刻數俱不對。天文重事,這等錯違,卿等傳與 他,姑恕一次,以後還要細心推筭,如再錯誤,重治不 饒。」禮部因具疏請改修曆法。奉旨:「曆法皇祖朝曾議 重修,今日食刻數復差,允宜更正。依卿等所請修改。 一應事宜,再著另行具奏。」禮部復奏,略謂:「治曆明時, 古人以為重事。臣等不敢繁稱,止據《元史》所載,以宰 相王文謙、樞密張易主領,裁奏于上,仍命左丞許衡 參預其事,王恂、郭守敬並領太史院事,分掌測驗,推 步于下,而又博徵楊恭懿諸人助之。然猶五年而成, 六年而頒行,十年而進書五種,二十六卷。後三十年 間,續進書九種,七十九卷,則成之甚」難矣。高皇帝驅 元北遁,典章散失,止成《授時成法》數卷,方為《大統曆》, 僅能依法布算,而不能言其所以然之故。後來有志 之士,亦止將前史曆志揣摩推度,并未有守敬等數 年實測之功力,又無前代灼然可據之遺書,所以言 之而未可行,用之而不必驗也。按《大明會典》,「凡天文 地理等藝術之人行」天下,訪取考驗收用。弘治十一 年,令訪取精通天文者,試中取用。嘉靖三年,科臣建 議,部覆保舉,於是以戶科給事中樂頀、工部主事華 湘俱陞光祿寺少卿,提督欽天監事。然二臣終不能 改守敬之舊,所以至今寢閣。臣等考之《周禮》,則馮相 與保章異職;稽之《職掌》,則天文與曆法異科。蓋天文 占候「之宜禁者,懼妄言禍福,惑世誣人也。若曆法則 止於敬授人時而已,豈律例所禁哉?今議通行各直 省,不拘官吏生儒、草澤布衣,但通曉曆法者,具文前 來。」但近世言曆諸家,大都宗郭守敬舊法,比於現在 監官,藝猶魯、衛,無能翹然出於其上也。至於歲差環 轉,歲實參差,天有經,地有緯,列宿有本行,日月五星 有本輪。日月有共會,惟西國之曆有之。高皇帝命吳 伯宗與西域馬沙亦黑翻譯曆法,葢以此也。萬曆四 十年,監正周子愚建議,「欲得參用,務會通歸一。」今宜 取其說,參用西法。果得會通歸一,即本朝曆法,可以 遠邁前代矣。

崇禎二年,以五月朔日食不驗,上責欽天監官。九月 設局,命吏部侍郎徐光啟督修曆法,奏舉南京太僕 寺少卿李之藻、西洋龍華民等同襄曆事,報可。 按《明紀事本末》:崇禎二年九月癸卯,開設曆局,命吏 部左侍郎徐光啟督修曆法。先是,五月乙酉朔,日食 時刻不驗,上切責欽天監官、五官、夏官正戈豐年等 奏言:「《大統曆》乃國初監正《元統》所定,其實即元太史 郭守敬所造《授時曆》也。二百六十年來,曆官按法推 步,一毫未嘗增損,非惟不敢,且亦不能。若妄有竄易, 則失之益遠矣。切詳曆始于唐堯,至今四千年。其法 從粗入精,從疏入密,漢、唐以來,有差至二日、一日者, 後有差一二時者。至于守敬授時之法,古」今稱為極 密,然中間刻數,依其本法,尚不能無差。此其立法固 然,非職所能更改,豈惟職等,即守敬以至元十八年 成曆,越十八年為大德三年八月,已推當食而不食。 大德六年六月,又食而失推,載在《律曆志》可考也。是 時守敬方以昭文殿大學士知太史院事,亦未能有 所增改,良以心思技術,已盡于此,不能復有進步矣。 于是禮部覆言:「曆法大典,唐虞以來,咸所隆重,故無 百年不改之曆。我高皇帝神聖自天,深明象緯,而一 時曆官如元統李德芳輩,才力有限,不能出守敬之 上,因循至今。後來專官修正,則有童軒、樂頀、華湘等 著書考定,則有鄭世子載堉、副使邢雲路等建議改 正,則有俞」正己、周濂、周相等,是皆明知守敬舊法,本 未盡善,抑亦年遠數贏,即守敬而在,亦須重改故也。 況《曆法》一志,歷代以來,載之國史,若《史記》《漢書》《晉唐 書》《宋、元史》尤為精備。後之作者,稟為成式,因以增修。 我國家事,度越前代,而獨此一事,略無更定。如萬曆 間纂修國史,擬將《元史》舊志,謄錄成書,豈所以「昭聖 朝之令典哉?」已而光啟上《曆法》,修正十事:其一,議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