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9 (1700-1725).djvu/93

此页尚未校对

外去離若干度分,至期與眾共驗之,不亦可乎?」果其 屢試不差,乃可得言禨祥矣。更據理論之,禨祥者,《周 禮》保章氏之職也。其言不傳于今,則為天文科所傳 之書,絕不雅馴,仍無義據。蓋遼、金以來,星翁卜師之 妄作耳。此律法所正禁,達識者莫稱也。無已,則有二 焉:「其一,推人生命,知其稟受剛柔善惡,可用以矯偏 克己。其二,推歲月時令,知其水旱豐凶,可用以豫備 修救。」此於身修國治,不為無補,儒者亦或用心焉。顧 非精研熟究,分秒不失,未免喜畏殽雜,凶吉倒置矣。 即使悉無乖舛。其所詮說。尚多有不驗者焉。是以智 者諱言之。

「一東西差變為南北差。」學《曆小辯》中無是語也。第云 「南北一差,大半變為東西差耳。」此理精微,葢必千百 年積候,千萬里互證,方能推究。若驟語之,雖聰明絕 世,未易懸曉。其然不然也,敢以過望于處士乎?脫欲 知之,則宜用渾儀等器耳。提面命以彼積學,當能了 然。若以黃道九十度為時差中限,理亦如是。但恐滿 志盛氣,己所未知,便是必無之理,則所謂「山中人不 信有魚,大如木耳。」老而好學,如燈燭之光,吾輩甚為 處士望之,其如不就何?己則不就,又欲使人舍而信 彼,去昭昭,入冥冥,誰能聽之哉?

一日食距交限。《學曆小辯》中用崇禎四年十月兩食 之數,剖晰極明,處士何惜一覽耶?尚執陽六陰八之 舊法,以為必然不易也。夫陰曆十七度、陽曆八度,不 自西法始,《大統曆》亦然。處士所抄纂者,皆《大統法》也; 而于日食第三推,亦未之見,尤異矣。今採錄如左: 《大統曆》推日食在正交中交限度法曰:「視其推得交 定」度全分,如在七度以下,或三百四十二度以上者, 皆為食在正交。

依此,則正交前七度、正交後二十二度為食限。何者? 置三百四十二度,以減全周三百六十四度,餘二十 二度,則將滿全周二十二度入食限也。

又曰:「如在一百七十五度以上,或二百零二度以下, 皆為食在中交。」

以上兩數相減,得二十七度,即中交前後兩食限并 也。又置一百七十五度,以減半周一百八十二度,餘 七度,與正交等。又置半周一百八十二度,以減二百 ○二度,餘二十○度,則中交前後兩食限為七為二 十也。

一、古稱議禮之家,有如聚訟,惟曆亦然。顧惟曆家是 非特為易辨。何者?訟必決于證佐,他證佐未足可信 也。曆以七政為證佐,無不可信者矣。今欲追天以求 決定乎《小辯》,固云「日日可推,夜夜可驗。」但恐處士於 恆星、五星之學未能深入,不應傲之以其所不知,獨 交食法其所侈言。而來年甲戌歲,適有三食,處士亦 推得復圓時刻,特未詳耳。儻必以己法為是,請於本 局各細推諸草,密封送禮部、禮科,以待臨期測候,疏 密自辨矣。他諸論撰,亦各悉心努力,作為成書傳之。 其人自多,識者何煩口說也。嗚呼!茫茫區宇,才不絕 世,人人各有耳目,豈其一手可能掩蔽?人人各有心 思,豈其一怒可能降伏耶?

按《明紀事本末》:「冬十月,以山東布政司右參政李天 經督修曆法。時徐光啟以病辭曆務,逾月卒。所著《崇 禎曆書》幾百卷。」

崇禎七年,督修曆法山東右參政李天經上言,「七政 時刻開具」,禮部委司官同監局官生詳議以聞。滿城 布衣魏文魁以月食上言,奉命入京測驗。李天經上 《曆元》等書。

按《明紀事本末》:「崇禎七年春正月乙巳,督修曆法山 東右參政李天經疏言:『七政之餘,依新法,則火土金 三星,本年九月初旬會于尾宿之天江,左右木星于 是月前犯鬼宿之積尸氣,一時五緯已有其四,非必 以數合天,即天驗法之一據也。從來曆家于列宿借 星有經度無緯度,雖《回回曆》近之,猶然古法。故臣等』」 所推經緯度數時刻,與監推各各不同。如本年八月 秋分,《大統曆》算在八月三十日未正一刻,新法算在 閏八月二日未初一刻一十分,相距兩日。臣於閏八 月二日同監局官生測太陽,午正高五十度零六分, 尚差一分。入交推變時刻,應在未初一刻一十分,脗 合新曆。隨取輔臣徐光啟《從前測景簿》數年俱合。《春 秋傳》曰:「分,同道也,至,相過也。」二語可為今日節變差 訛之一証。蓋太陽行黃道中線,迨二分,而黃道與赤 道相交,此晝夜之所以平,而分應所由起也。迨二至 則過赤道內外各二十二度有奇。夫過赤道三十三 度為真至,則兩道相交于一線,詎不為真分乎?太陽 有平行,有實行,平則「每日約行若干,而實則有多寡, 不獨秋分為然。謹將諸曜會合陵犯行度,開具禮部, 委司官同監局官生詳議以聞。」 滿城布衣魏文魁 上言:「今年甲戌二月十六日癸酉曉刻月食,今曆官 所訂,乃二月十五日壬申夜也。八月應乙卯月食,今 乃以甲寅,遂令八月之朢為晦,并白露、秋分皆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