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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論其差,儒者猶未深察。故唐臣疏《月令》中星,參以 《堯典》,謂七星畢見。果然,則中星之度數不必考,而玉 衡為無用也。至宋朝命儒臣修《唐志》,而歲差之法始 明矣。然先儒言日至所在星度,多舉冬至為例,此獨 舉仲夏中星者,愚於《月令》「仲冬中星」有疑,故闕之。

斗分不同三則

《商曆》以四分一為斗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 之三百八十五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 百四十五為斗分,《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四百 五十五為斗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姜岌曰:「《殷曆》斗 分麤,故不施於今;《乾象》斗分細,故不通於古。《景初》雖 在麤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夫劉洪、蔡邕之」 作《乾象曆》,以四分曆斗分太多故也。於是更為新率 而降殺焉。是後韓翊作《黃初曆》,以為乾象減斗分太 過,後當先天,而姜岌猶言乾象斗分之細,何也?嘗觀 梁武帝天監中,祖暅奏曰:「先臣在晉沖之仰尋黃帝, 至今十二代,曆元不同,周天斗分,疏密亦異,當代用 之,各垂一法。是知曆不同則斗分不」得不異也。用他 權度而較他人之物,其輕重長短,彼是不齊矣。夫古 人所以注意於斗分之疏密者,日月初躔,星辰之紀 也。日月合朔於斗,以紀一歲之星辰。一陽生於此,萬 物萌於此,律曆起於此也。《甄耀度》及《魯曆》,南方有狼 弧而無東井,北方有建星而無南斗者,二十八宿,周 天之度,惟斗、井二宿其度最多,故《月令》「昏弧旦建」,指 以為的,而正昏明也。後世作曆書者,必於斗分而加 詳焉,亦此意耳。

《晉志》曰:「靈帝光和中,洪攷古今曆法,言其進退之行, 知四分曆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一百四十 五分為斗分,而造乾象曆。冬至日在斗二十二度,以 術追日月五星之行,依《易》立數,名為乾象曆。又制日 行、月行黃道、赤道之度,法轉精密矣。獻帝建安中,鄭 元受其法,又加注釋焉。自黃初後,改曆者皆斟酌乾 象洪術,遂為後代推步之表。」此劉洪《乾象曆》也。

宋何承天曰:「四分於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積世不悟。劉歆《三統》又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元。班固謂之最密,著於《漢志》。」

魏文帝黃初中,高堂隆議曆數改革。韓翊以為《乾象》 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 三為統法,千二百五為斗分。其後陳群奏:「翊首建恐 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更相是非,無時而決。」徐岳 議:「劉洪以曆後天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斗下分,元 起己丑,實精密,可長行。」今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 下分,所錯無幾。岳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 近。」翊術自疏。又楊偉言韓翊據劉洪之術,知貴其術 而棄其論。至明帝景初元年,楊偉改造《景初曆》,欲以 大呂之月為歲首,建子之月為曆初,遂以建丑之月 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三年正月,復用夏正。

晉姜岌曰:「古曆斗分強,不可施於今;乾象斗分細,不可通於古;《景初》雖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虧盈,皆不及其次。」 唐一行曰:「韓翊、楊偉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攷經之合朔多中,校傳之南至則否。」 《說齋》曰:「翊創於前,偉繼於後,咸遵劉洪之議,未及洪之深妙。蓋二曆皆寫子模母,終不過」 洪之術也。

蜀仍漢《四分曆》,吳王蕃以劉洪術制《儀象》及論,故吳 用乾象曆。此魏《黃初》《景初曆》也。

歲朔

《東漢志》曰:「日月謂之合朔,日月相去,近一遠三謂之 弦。日月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朢,以月及日,光盡 體伏謂之晦。天一晝夜而運過,星從天而西,日違天 而東,日行與天運周,在天成度,在曆成日,日周於天, 四時備成,攝提遷次,青龍移辰謂之歲。歲首至也,月 首朔也。至朔同日謂之章,至朔同在日首謂之蔀,蔀」 終六旬謂之「紀」,歲朔又復謂之「元。」

論晦朔弦朢

「夫天運一周,日移一度,月移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日舒月速,當其同謂之合朔。舒先速後,近一遠三謂 之弦,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朢,以速及舒,光盡體 伏,謂之晦。凡一十二晦朔,而歲成焉。」張衡《靈憲》曰:「日 譬則火,月譬則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故月光生於 日之所照,魄生於日之所蔽,當日則光盈,就日則光」 盡也。《皇極外書》言:「月本黑,受日之光而白。」與《靈憲》之 說合矣。此所以有晦朔也。星家於諸緯行度皆能著 曆,惟月行最速,未及八刻移一度不可著曆。其為算 法積分成度,求之久遠,易致差謬。欲明其要,不若求 之晦朔日之所次,則月之所會也。自朔日計之,每日 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至晦又求之會,則弦朢所 次,皆可得而推,雖不中不遠矣。日月之行,皆有盈縮。 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故曰 「雖不中不遠」矣。日月之會,是為十二次。十二次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