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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秒,月實引五宮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二十四 秒,太陽實躔鶉首宮二十一度○五分。按陳都金陵。 即應天府定朔在辰初二刻○八分三十三秒。次黃平象 限在大梁宮三度○九分。次東西差五十四分二十 七秒。應減一時三十六分○九秒,為卯正初刻○二 分二十四秒。食甚實交周五宮二十三度五十三分 一十八秒,太陰實距三十一分四十四秒。內減南北 差二十一分一十二秒,為視距分十分三十二秒。應 食七分一十六秒。夫食及七分而不載食,《陳曆》之疏 可知,甚於卯正應虧於卯初之先。齊人之言「卯」者為 近,而言「辰」者遠,言「巳」者則愈遠矣。

隋文帝開皇十四年甲寅歲,七月朔,日食。

按劉暉駁張冑元《大業曆》曰:「是日依曆時加巳上食 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候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 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末復生,因即雲 障。」

今以法依西安府考之,是日癸巳朔,申初二刻一十 二分食甚未正三刻。內一十三分初虧。查實交周五 宮二十四度四十五分,實距分二十七分四十五秒, 與氣差三十二分○六秒相減。餘視距四分二十一 秒,得并徑減距餘數二十八分,應見食九分三十五 秒。與劉暉「未後三刻日乃食,少頃猶未復生」之語,最 相符合。

唐元宗開元十三年乙丑,歲天正南至,東封禮畢。是年 封泰山還次,《梁》《宋》史官言「十二月庚戌朔,日當食。」帝乃 徹膳,素服以俟,卒不食。大衍推是月入交二度,弱,當 食十五分之十三,而陽光自若,纎毫無變。雖術乖謬, 當不至此。

今以法考之,是日定朔,申正初刻○三分,太陽在星 紀宮二十一度三十八分二十八秒。密求食甚時刻, 距黃平限九十八度,則太陽已西入地平下矣。雖實 交周度約在○宮○七度二十九分,應得有食。但求 初虧度限,又與升度相距八十六度,地平巳近。且日 光閃爍,每每先食而後見,謂之「纖毫無變,宜也。」惜當 日曆官見不及此。徒留「徹膳素服」一案。以來後世之 指謫耳。

宋太祖乾德三年乙丑歲,二月壬寅朔,日食。驗天不 食,議者俱指為「當食不食」,日度失行。

今以法考之,是日定朔,巳正三刻一十二分二十九 秒,本地真時差五分五十四秒,視距分二十二分四 十二秒,并徑減距得八分四十秒,食止二分五十四 秒。想當日曆官或推時太蚤,至期不驗,遂謂不食。一 當食時,又或片雲掩蔽,而所食無幾,倏忽已過,誤而 不覺耳。且食不及三分,不救與「不食」同,是未可知,特 一拈破。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甲寅歲,十二月癸丑朔,日食, 驗天不食。《綱目》書「司天監奏日食不應,群臣表賀。」 是日壬子,推得平朢一十七時四十一分二十六秒, 月實距日三度三十九分四十九秒。其時為加應,加 七時一十二分四十五秒。因太陽躔星紀宮八度三 十八分一十九秒,復減三分○五秒,共得二十四時 五十一分○六秒,進一日為癸丑,定朔在子正三刻 ○六分○六秒,則食在夜,誤推在晝,司天氏之過也。 乃不罪推步者,而輒紛紛稱賀,宋人之欺罔也甚矣。 宋仁宗景祐三年丙子歲,四月己酉朔日食,殿中丞 王立言「是日日食二分半,候之不食。」《綱目》無。

依法推得是日定朔辰初一刻○三分三十八秒,太 陽實躔大梁宮一十四度○四分一十二秒。密求九 十度限,在娵訾宮五度五十三分,距天頃四十七度 ○三分,交角餘度四十度五十一分,得南北差四十 二分一十二秒。雖實交周在○宮一度五分三十八 秒,太陰實距五分四十二秒,但氣差數大,改視距分 為三十六分三十秒,兩半徑并,實無此數,又安得有 食分可見乎?「日食二分半」之說,誤矣。「候之不食」,是 宋仁宗慶曆四年甲申歲,十一月戊申朔,日當食不 食,《綱目》無。

依法推得,是月戊午朔。誤推戊申朔,其日定朔,酉正 一刻○三分三十七秒,太陽實躔析木宮六度二十 三分四十七秒九十度限在娵訾宮二十五度五十 五分,相距一百○九度三十一分,其為夜食無疑矣。 《綱目》刪之是也,又安所得當食不食哉?

宋神宗元豐元年戊午歲,六月癸卯朔,太史言日當 食,驗之不食。議者云是日卯時日食,史云驗之不食, 而《綱目》載食,想當時原食也。

今以法考之,是日在辰初初刻一十一分四十一秒, 太陽實躔鶉首宮二十四度三十一分五十秒。因密 求視會黃平限,在大梁宮二度二十六分,相距八十 二度○六分,得氣差二十三分○六秒。雖食甚應卯 初三刻一十二分二十五秒,而實交周五宮一十六 度四十九分二十七秒。距分減去氣差,尚餘視距四 十四分五十二秒,其驗之不宜食矣,又安所謂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