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本圈之最高或最庳既等,即兩測之時星為同類之行。又滿其周率。
《二解》曰:「或用兩留之中積星,既再留而復於故處,則 其行亦滿周矣。然不可用者,逆行之率,有大有小,前 留與後留不能滿率,又當留時,星無視動,尤難定其 進退之界也。或用星之初伏初見,然難定其氣之清 濁,則所得伏見,或非伏見之實初也。且正升斜升宮 數不等,即距日之時不等,亦不可用。」
《三解》曰:「若後測時星未至,其故處尚有若干分秒。法 約計,先得之平行一日一時,應分秒若干,用以補之。 如少一度,於本時加一度,相當之時。若差多,次日測 之。又次日測之,下得一時之星行度分,用以補之。」
《定五星之平行率》第四。
《古史》依上法測算各星平行,得數如左:〈今未論各星之最高行〉 《土星》以五十九年。〈節氣或天周年〉又一日四分日之一弱。
「古多祿」 某推算與今時大同小異,見《本表》。
行次行圈。〈即歲行〉五十七、周〈會日五十七次對衡亦五十七次〉《行天周》, 〈節氣周〉二周又一度四十三分。
木星以七十一年不及四日,又六十分日之五十四 行,次行圈六十五周,此積時間星行本圈。〈天周或節氣或經度〉 六周不及四度,又五十○分。
「火星以七十九年又三日六十分日之一十六行,次 行圈三十七周,經周行四十二周,又三度○十分。」 上三星之中積年數。〈太陽行全天之周數〉去減本星次行之周 數,其較為星本行周天之數。如土星五十九年減次 行五十七周,較二為土星行全天二周。
上三星者,火木《土》也。下二星者,金水也。
《金星》「以八年不及二日,又六十分日之一十八行次 行圈五周,其平行與太陽同。」
水星以四十六年又一日六十分日之三行,次行圈 一百四十五周,平行與《太陽》同。
以積年變日,以天周化度,得數如左:
《土星》,二萬一千五百五十一日一十八分。〈日六十分下同〉行 二萬○五百二十○度。
木星二萬五千九百二十七日又三十七分,行二萬 三千四百○○度。
火星二萬八千八百五十七日。又五十三分,行一萬 三千三百二十○度。
《金星》二千九百一十九日。又四十分行一千八百○ ○度。
水星一萬六千八百○二日。又二十四分,行五萬二 千二百○○度。
若以度為實,日數為法而一,得各星一日之細行。 土星一日行。〈距太陽之行〉○度五十七,分四十三,秒四十 一,微四十三,纖四十○,芒。
木星一日行。〈距日〉五十七分○九秒○二微四十六纖 二十六芒。
火星一日,行二十七分四十一秒四十○微一十九 纖二十○芒五十八末。
金星一日,行三十六分五十九秒二十五微五十三 纖一十一,芒二十八末。
水星一日行三度○六分二十四秒○六微五十九 纖三十五,芒五十○末。
若太陽一日之平行,去減各星一日之細行,其較為 各星之平行,得上三星之平行。
下二星,金水之平行,與太陽等。
土星一日平行○二分○三秒一十三微三十一纖 二十八芒五十一末。
木星一日平行○四分五十九秒一十四微二十六 纖四十六芒三十一末。
火星一日平行三十一分二十六秒三十六微五十 三纖五十一芒三十三末。
有一日之平行,可細推一時一分,又推得一年之平 行。
土星一平年。〈三百六十五日〉行三百四十七度三十三分○ ○四十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行三百二十九度二十五分二十一秒 有奇。
火星一平年,行一百六十八度二十分半有奇。 金星一,平年,行二百二十五度○一分三十二秒有 奇。
《水星》一平年,行全周外又五十三度五十六分四十 二秒有奇。
又以太陽行一年之全周,去減各星之平行,其較為 各星一年之經度。
土星一平年,經行十二度一十三分二十三秒五十 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經行三十○度二十○分二十二秒五 十一微有奇。
火星一,平年,經行一百九十一度一十六分五十四 秒二十二微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