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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平行減太陰一日平行,得十二度有奇為法,以 周天三百六十度為實,除之得二十九日有奇。設以 平朔日時刻如朔實,得次平朔。他星如日月,其互相 會合,法亦無二。如土星一日平行二分,木星一日平 行五分,相減得較為法。周天三百六十度為實,除之 得十九年有奇,乃土、木二星再相會之中積也。他星 倣此。又此中積時求各星之平行,得本天各在同度 分。乃疾行者,巳滿天周。而外有遲行之度分,則又以 先測二星之本處,求測時之平行,以加減求合應。

推算「土木會合中積」 之率。

圖

土木二星七千二百五十三日有「相會合時」,以表求平行,得土星本天上行八宮○二度四十二分三秒。木星此時滿一周天,又行八宮,有

各曜會策

「土木再會」中積為七千二百五十三日十三時弱。 《土火》中積得七百三十三日十二時四十分。

《土日金水》得三百八十七日六時強。

土月,二十七日八時五十分。

《木火》八百一十六日,十時三十五分強。

「木日金水」,三百九十六日十一時三十分。

木月,二十七日九時五十六分。

火日金水,七百二十六日,十一時四十六分。

火月,二十八日,十時三十六分。

日月,二十九日,十二時,四十四分。

《二星會合圖說》第七。設「土、木二星,如上為式。」

如圖外圈為黃道,內第一圈為土星天,第二圈為木 星天,第三圈為太陽天,置土、木日俱會合於甲木星。 一年約行一宮,十二年滿天一周,而回元處甲。如置甲於 降婁宮初度等土星一年約行十二度,十二年方行四宮二 十六度到乙。木星加四年之行亦到乙,而土星此時 又行四十八度至丙。木星追上,會合如前所云,俱在

八宮○二度有奇此時大陽之行已滿天周十九次外又行十宮八度十分矣內減土木二星相會宮度餘二宮五度二十八分是土木二星各距歲輪極遠之處也餘倣此

上論用太陽平行定歲輪之行本曆用太陽視行其

差或有二度。又二星加減,雖為同類,然均數不得一, 其歲輪同度之均數,亦不得一。故所定乃平行之會 合,非人目所見之會合。

二星再會之中積數見前,然非於元處再會,今欲得 會於元處之中,積問該若干?法曰:以再會宮度倍之, 又倍,以所得數減去十二宮而盡,如上八宮三倍之, 得二十四,減去十二宮,無餘數,即會合中積。以三乘 之,得二一七六○日有半。約三十九年半又以三乘八宮,二 度四十二分三秒,減去全周,餘七度六分九秒,俱化 為秒,而除全周,得一百三十三。次又三二四一分之 九四七,則以一百三十三乘前日數二一七六○,所 得數,以歲實除之,得七千九百九十九平年。又六十 四日,乃土木二星再會合於元處度分也。諸星皆可 依此法推之,然無關大用,舉其一為則爾。

《求太陰一年會合諸照法》第八。

先以本年首朔日數加紀日之數,并得冬至後第一 平朔日時刻。隨以日月引數查表求均數。兩數如本 號或相加或相減,即以所得度分變時,或加或減於 首朔之時,則當實朔之時。

若「交食再算」 ,蓋所算未細,或有盈縮時之一刻,但筭會朔,可不必細。

若於首朔,加一平月之諸行。表中名朔實「則得冬至後第 二朔會」,一年中如之。若加半月之行。表中名朢策「得冬至 後第一朔後月朢之時。」用均法得實。朢第二、第三法 亦如之。若以首朔加一象限之策,得首朔後弦日時 刻。又舉朔實以三以六分之,則得隅照、「六合照之」諸 策以加於首朔,乃得平隅、照平、六照之時。若求其定 時,亦用均數。然依《月離》諸論,月朔朢時,以一均數能 得其實,朔朢外則有他均數。故《交食表》不能全定日 與月諸照之日時分也。

次法,用日躔、月離兩表,取某年日月各表。《曆元》用加 減各表,得某年冬至後日月之兩經度。相減,得月距 日若干。若距度為五照數之一,必某日太陰於太陽 有某照。若較數未合照數,則於近數相減,以所得數 於月距日平行表內變時而加於曆元日置日再算, 日月經度相減,或得五照數之一。若近,則於太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