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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新法推水星三、四、五、六等月,俱晨不見。而《大統》 載三月十八日晨見,至四月二十一日晨伏。迨本月 會同監局屢測,委無水星出見。

又新法推水星于七月二十五日晨見,至八月二十 三日晨不見。《大統》載:「八月初七日晨伏不見,至九月 二十一日夕見。」及公同測驗,果于八月二十三日以 前皆晨見。

本年八月十二日己丑夜,新法推木星會合軒轅大 星,依黃道算,本月十二日夜,即十三日子正初刻,木 星在鶉火宮二十四度三十九分,緯北五十分。軒轅 大星,本年在鶉火宮二十四度四十七分,緯北二十 七分。本時木星在出極一直線上,未及軒轅八分,而 南北相距約二十三分。依赤道算,本時木星在張宿 四度○分,是日與軒轅大星俱在出極。《大統》載在張 一度,與新法約差三度。因於本日公同登臺測驗,果 測得木星與軒轅大星同度同分。

本年八月二十七日,測木、火二星同度。以黃道算,本 日未時,二星會同於鶉火宮二十七度二十六分,火 在北三十分。依赤道算,二星在張宿六度三十三分。 至子正時,二星皆在出極一直線下,距夏至為五十 九度五十分。《大統》推此日,木星在張宿四度,火星在 張宿三度,相會合在二十九日,則木星差二度半,火 星差三度半,會合差二日。又是日卯正初刻,月與 木同度,月在南三十六分。然因視差,算得寅正二刻, 月木火約同度。用直線過月之中心至本日子丑時,陰雲,監官 未到。迨至寅時,天已開霽,本局官生親測得月木火 皆為一直線。

本年新法推金星八、九等月俱晨見,至十月初三日 始晨不見。《大統》載「九月初九日晨伏」,則此後皆不見 時矣。及九月十七等日會同《公測》,委見金星曉出。 又新法推水星八月二十六日晨不見,至十月初六 日始夕見。《大統》推九月二十一日夕見,至十月二十 四日夕伏不見,則前此皆見時矣。及九月二十八等 日會同公測,委「無水星出見。」

九年二月十二、十三、十四等日,《大統》推木星在張宿 二度。舊法謂軒轅大星在張宿三度又五分度之一, 則此時木星該見於軒轅大星之西一度弱。新法推 此日木星逆行,將留在張六度又六分度之一。新法 謂軒轅大星在張四度,則木星在東,軒轅大星在西, 相距二度強。至測時,木星果在軒轅大星之東。 本年新法推木星自二月十二日至二十六日常見, 《大統》推本日夕伏後,此皆不見,共差十四日。迨部監 同測,委見水星未伏。

「本年《大統》推火星從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五月初八 日止,夕退、夕留、夕遲共三十九日,嘗在軫宿十六十 七度內。新法推此時火星嘗在角宿一二三度內,逆 行,不入軫宿。是舊法差四十日,而宿度亦差三度矣。 且據《舊法》推在軫宿,則火星當在角宿大星之西;《新 法》推在角宿,則火星當居角宿大星之東。」及疏請親 覽。每至戌時,火星果在角宿大星之東,相距不過一 度。

本年新法推木星七月十四日夕不見。《大統》推七月 二十三日始夕不見。據舊法推,則前九日皆為見期 也。迨會同《公測》,委無木星出見。

此上所錄,皆係「會同部監公同測驗過者」,其未經測 者,每年相差甚多,茲不備錄。

《古測五星相掩,或掩他星摘推目》第十一。

《新曆》列有《日月五星永表》者,或用以稽上古「五星之 凌歷犯掩」,或用以推未來千百年各星之行。故逆推 而能上驗往古,因知其亦必下合將來矣。

按:史傳所紀某星之行,每有僅錄年月日而未有時 刻。夫星有一日行度分者,今既無時刻,何能正合於 表乎?故於不紀時者,並不援以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