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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過赤道度,減總年數。餘度限移至本象圈,復得并 交黃道度,為增力元當年之限也。

依《渾儀》解圓線三角形。

「圓線三角形」者何?乃過球心大圈相交三弧之形,而 各弧不及圈之半周所成也。蓋形內每兩弧共抱一 角在間者謂之腰弧,而與角相對之弧即底弧。或又 謂直角三角形內以所抱直角弧為底弧及垂弧,即 與勾股不異,而以所正對直角者為弦弧論角,其大 小以對弧之大小為則。蓋用規器以本角為心,以九 十度為界,則兩腰間之弧。腰先引長必量其角,得本弧為 一象限,即對角為直角,過象限為鈍角,不及象限乃 為銳角。凡弧或角不及滿象限之度,名之為餘。又凡 兩腰引長至合一點,則得抱角之對三角形。以底弧 為公底,以對角為等角,而餘弧餘角皆前三角形所 不及,滿一百八十度之餘弧餘角者也。因止一直角 三角形,得餘皆鈍角者,則與直角正對之形內腰間 角必直,餘反皆銳也。如止一直角,三角形得餘一鈍 一銳者,則與銳角正對之形內惟前形直角相連之。

圖

角為直角餘皆銳角也如圖乙戊丙形內設戊為直角乙丙皆鈍角即其對形乙甲丙內得甲為直角乙丙皆銳角也又丁丙戊形內設丙為銳角戊直角丁鈍角即其對形為丁己戊而戊角獨直丁己皆銳角論斜角形如三角總為銳

角,必對形獨存一銳角,餘皆鈍角也。設乙甲丙形內 甲為銳角,即得對形乙戊丙內戊亦為銳角,乙丙皆 鈍角。如三角總為鈍角,乃對形反存一鈍角,餘皆銳 角也。設乙戊丙形內戊為鈍角,即乙甲丙內甲亦鈍 角。今解三角形法,多論不及,一象限之弧,即銳角之 底是也。因以斜鈍角形先變為銳角形,以直角形有 一或二鈍角者,亦先改為對形,則就中推求之法,與 解原形不異,即餘弧餘角之理所繇出也。今用《渾天 儀》解之,亦倣此。但先解直角形,盡之於三比法有以 先得一銳角并與各弧者,又餘銳角復并與各弧者, 又以其底同各腰,或并得二腰者,各列法如左:

任取一弧一銳角,求餘弧及餘角。

設甲乙丙三角形,內甲為直角,其底乙丙餘弧即腰, 則乙與丙皆銳角也。先設得乙丙直角之底弧及乙 角,欲求餘盡,解本三角形。法架內北起子午圈,令赤 道前高依本角之度,然後或東或西,自赤道交地平 處與本地平,查底多寡之度以為限。移過極圈至此 限上,即三角形儀上定矣。如乙角為二十三度半,以

圖

前子午圈弧為則使赤道依之其左右交地平角即得對弧以定大小今甲為直角必於赤道交過極圈處求之則地平上得底若設乙丙底弧為六十度而移過極圈至本度從乙角算起因大腰在赤道弧,約為五十八度,小腰在過極圈弧。

圖

為二十度有半自過極圈交地平查各圈滿一象限即以其限安高弧得二圈間之弧為丙銳角之對弧約七十八度又設以小腰及本角求餘弧及餘角即先定角等法同前而以所先得甲丙弧如二十度半與過極圈上為點,移之至交地

平,必自得腰與底弧合前度,即丙角亦在高弧同矣。 或以大腰查求其餘,亦先定乙角,而轉儀以漸進赤 道弧入地平,令自其二圈相交之處,獨餘五十八度。 至過極圈交赤道之角,必餘法餘度亦合前也。 今試以三弧各與丙角為先,得如底為六十度。求餘 弧餘角法:移過極圈至地平,距子午東或西三十度。 六十度餘是定住球,使高弧距二圈相交之處,各滿一象 限,得間弧為七十八度,即所設之形準。否則宜前或 後,起子午圈,必令高弧對丙角,如其度為止,即子午 圈自地平以上得對乙角之弧,而直角兩腰皆明矣。 或設先得大腰,與丙角必進或退赤道圈定其腰之 大小。如五十八度即安高弧而起子午圈,依前法求餘弧 及餘角也。或以小腰及丙角求餘,即先於過極圈查 腰弧大小之度,使之交地平,以試高弧,得全形。蓋對 角弧不及其度,即球宜北起,過極圈宜南下。若對弧 已過其度,則球反宜南起,隨移過極圈東西得正,然 後餘角、餘弧皆依前法準得矣。任取一腰一底或二 腰求餘弧及諸角,先設得小腰與底弧,皆依前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