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 為斗分。其後陳群等言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分, 所錯無幾。楊偉因改造《景初曆》,蓋二曆皆寫子模母, 終不過洪之術也。晉初因景初,改名《泰始曆》。杜預又 著《春秋長曆》,以為「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運其舍,皆 動物也。物動則不一,雖行度可得而限,然累日為月, 累月為歲,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始失於毫 末,積而成多,以失弦朢晦朔,則不得不改憲以從之。 《書》所謂『欽若』」,《易》所謂「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 以驗天者也。至哉言乎!咸寧中,李修、卜顯依預論為 術,名《乾度曆》,表上之。時尚書史官以乾度與《太始》參 較,乾度殊勝。渡江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楊偉曆。穆 帝永初中,王朔之又造《通曆》,以甲子為上元。其後太 元中,姜岌造《三紀甲子元曆》,以為中曆。斗分強,不可 施於今,《乾象》半分細不可追於古,《景初》近之,而日之 所在,猶差四度。蓋日所在之度難知,漢世惟驗諸昏 明中星,為法已疏闊,於是即月食度分,以其衝知日 度所在,而躔次乃得其正。然終晉之世,惟用《泰始》,而 餘曆不果施行。宋武帝初,改《泰始》為《永初曆》。元嘉中 以前曆合朔不在朔,月食不在朢。何承天以為朔、朢 弦羸縮不辨知也。於是即朔、弦、朢皆承大小餘正朔 朢之日。更測中星,知堯時冬至,日在須女十度。舊曆 在斗十七度,今測景所驗,乃當在斗十三、四度。於是 更立新法,冬至徙而上,三日五時,日視舊移四度,以 定氣至,名《元嘉曆》。自宋迄齊,多循用焉。其時祖沖之 世,天官覺其失考古法,為《甲子元曆》,未上,而河西王 牧犍亦遣使獻趙𢾺所撰《甲寅元曆》,亦未施行。梁天 監中,沖之子暅疏言:「先臣在晉,仰觀十二代曆,曆元 不同,斗分疏密隨異,當代用之,各執一法,而不能相 通。譬之家異權度,即輕重不得不隨異也。夫斗分者, 日月初躔,星辰之紀也。日月合朔於此,而一陽滋始, 萬物萌芽,此律曆之所起也。今以《元嘉曆》測冬至斗 分日月所在,覺差三度而二至晷影,差幾一日,諸五 星伏見尤舛。」詔太史以暅所上曆與舊曆對課疏密, 沖之曆皆密,由是施行。大同十年,又詔太史虞氏造 《大同新曆》,未及用而遭侯景之亂。陳氏亦用祖沖之 曆。蓋南朝之曆,曰《永初》,曰《元嘉》,曰《甲寅元》,曰《甲子元》, 曰《大同新曆》。然《甲寅元》與《大同》不用,《永初》又復因晉 四朝所用,惟《元嘉》《甲子元》二曆而已。北魏入中原,但 得《景初曆》。世祖克沮渠氏,得趙𢾺《元始曆》,時人以為 密行之。太武時,崔浩為《五寅元曆》,未及施行。久之,世 宗以元始浸疏,命更造新曆。至肅宗正光中,崔光取 張龍翔等九家所上曆,候驗得失,合為一曆,以甲子 為元,應魏之水德,命曰《正光曆》。東魏興和元年,以《正 光曆》漸差,命李業興更修,號《興光曆》。齊文宣受禪,宋 景業援圖讖作《天保曆》,逆以為文宣受命之符,文宣 悅而施行。後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上《甲寅元曆》。時 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賓同知曆,並更創新法。其年諸 曆家豫刻日食疏密。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 食於卯,張孟賓言食於申,鄭元偉、董峻言食於辰,宋 景業言食於巳,至日食乃於卯、「辰之間」,其言皆不能 中。西魏入關,尚行《正光曆》。周明帝武定元年,始造周 曆。於是諸日者採祖暅舊識,通簡南北之術。然周齊 並時,而曆差一日,頗睹其謬,故《正光》廢而《天和》作矣。 《天和曆》上於甄鸞大象年間,太史馬顯等上《丙寅元 曆》,施行之。隋高祖輔周,欲以符命耀天下,道士張賓 知其意,自言曆星有代謝之證,乃更造新曆,名《己巳 元曆》。其法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行於開皇之四年, 而劉孝孫、劉焯、張冑元並稱其失。議論蜂起,久之不 定。至十四年,令參問日食事,冑元所剋,前後妙衷,時 起分數合。於是令參定新術。而劉焯聞冑元進用,又 增損孝孫曆法,名《七曜新術》奏之,與冑元之法頗乖 爽。開皇二十年,帝命皇太子召集曆算之士,焯復增 修其書,名《皇極曆》。太子嘉之,未獲考驗,以官不稱意, 稱疾歸。蓋北朝之曆,曰五寅元,曰元始,曰正光,曰靈 憲,此元魏之曆也;曰興光,曰太保,曰甲寅元,此東魏、 高齊之曆也;曰天和,曰景寅元,曰己巳元,曰《皇極》,此 後周、隋氏之曆也。言曆者不一,行之數十年輒復差, 故《南曆》則以何承天為宗,而《北曆》則依趙𢾺、祖沖之 為據,要皆沿習舊法而增損焉耳。
唐代曆法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曆凡八改。武德初,傅仁均所 造曰《戊寅元曆》,行之盡一年,而月食比不效。乃詔崔 善為、祖孝孫等考定之,至高宗時而疏。太史令李淳 風作《麟德曆》以獻,其法損益中晷術,以考日為本;為 木渾圖以測黃道,當時以為密。詔與瞿曇羅所上經 緯曆參行。至開元中,日食復比不效。於是詔僧一行 作新曆,曆成而一行卒。詔張說與曆官陳元景等次 為《大衍曆》,頒於有司。時善曆算者瞿曇譔怨不能預, 與元景等言:「大衍獨述天竺《九執曆》,而其法未盡,右 司禦南宮。」說亦非之。詔令日官於靈臺課候,《大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