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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太史公曰:「神農以前尚矣,葢黃帝考定星曆,建 立五行,起消息,正閏餘,於是有天地神祗物類之官, 是謂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亂也。民是以能有信,神是 以能有明德。民神異業,敬而不瀆,故神降之嘉生,民 以物享,災禍不生,所求不匱。少皞氏之衰也,九黎亂 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禍災荐至,莫盡其氣。顓頊受」 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 使復舊常,無相侵瀆。其後三苗復九黎之德,故二官 咸廢所職,而閏餘乖次。孟陬殄滅,攝提無紀,曆數失 序。堯復遂重黎之後,不忘舊者,使復典之,而立羲和 之官,明時正度,則陰陽調,風雨節,茂氣至,居無夭疫。 年耆禪舜,申戒文祖云:「天之曆數在爾躬」,舜亦以命 禹。繇是觀之,王者所重也。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 月,周正以十一月。蓋三王之正,若循環,窮則反本。天 下有道則不失紀序,無道則正朔不行於諸侯。幽、厲 之後,周室微,陪臣執政,史不記時,君不告朔。故疇人 子弟分散,或在諸夏,或在外國,是以其禨祥廢而不 統。周襄王二十六年閏三月,而《春秋》非之。先王之正 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邪?音餘於終。履端於始,序 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邪於終,事則不悖。其 後戰國並爭,在於強國禽敵,救急解紛而已,豈遑念 斯哉!是時獨有鄒衍,明於《五德之傳》,而散消息之分, 以顯諸侯,而亦因秦滅六國,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為 獲水德之瑞,而正以十月色上黑,然曆度閏餘,未能 睹其真也。漢興,高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為獲 水德之瑞。雖明習曆及張蒼等,咸以為然。孝文時,魯 人公孫臣言:「漢上德,宜更元,改正朔,易服色,當有瑞 黃龍見。」事下丞相張蒼。張蒼亦學律曆,以為非是,罷 之。今上謂武帝即位,招致方士唐都,分其天部而巴洛 下閎,運算轉曆,然後日辰之度與夏正同。乃改元,更 官號。因詔御史曰:「乃者有司言星度之未定也,廣延 宣問以理星度,未能詹」當作校讎之讎也。蓋聞昔者黃帝合 而不死,名《察度驗》,定清濁,起五部,五行也建氣物分數, 然葢尚矣。《書》缺樂弛,朕甚閔焉,朕惟未能循明也。紬 繹日分,率應水德之勝。今日順夏至,黃鐘為宮,林鐘 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自是以後,氣復 正,羽聲復清,名後正變。以至子日當冬至,則陰陽離 合之道行焉。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巳詹,其更以七 年為太初元年,年名焉逢。歲在甲攝提格。在寅月名《畢聚》。 音陬日得甲子夜半朔旦冬至。

臣按:太史公推原作曆之始,謂神農以前尚矣,黃帝始考定星曆,蓋是時始有曆也,且引堯禪舜之言曰「天之曆數在爾躬」 ,蓋見人君繼天而為之子,則必推明上天所懸之象、所行之度,其責任在乎君之身,不可忽也。人君知其任之在己,既以中道自待,又必齊七政、建五行、立四時,以示天下之臣民,使之知氣候「之早晚,時序之先後,順時以興作寢息焉。」 下之人奉君之令而不敢違天之時,故天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災禍不生而天祿有永矣。自堯舜以後以至於三代,曆數相傳,莫不明時正度,以承天意,而不敢失其紀序,是則有道之世也。惟夫昏君庸主,不畏天命而失其紀序,史不紀時,君不告朔,臣不共「其命,諸侯不遵其軌,是以其君不克終而禍亂作矣。」 由是觀之,則知治曆明時,其有關於治亂之大如此。承上天之曆數而受其任於躬者,其可忽諸!其可忽諸!

《漢志》云:「漢興,張蒼首律曆事孝武帝時,樂官考正,至 元始中,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羲和、劉歆典 領條奏之,參伍以變,錯綜其數,稽之於古今,效之於 氣物,和之於心耳。考之於經傳,咸得其實,協不協同, 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 夫推曆,生律制器,規圜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 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陰陽之施化,萬物之終 始,既類旅於律呂,又經歷於日辰,而變化之情可見 矣。玉衡杓建,天之綱也;日月初躔,星之紀也。綱紀之 交,以元始造設,合樂用焉。

臣按:漢、晉、《隋書志》皆兼律曆,律者作樂之法,曆者測候之書,其事若無關涉者,自太史公言律必兼曆而後世宗之,何以見其然哉?朱子曰:「今治曆家用律呂候氣,其法最精,氣之至也,分寸不差,蓋此氣都在地中透上來,如十一月冬至黃鐘管距地九寸,以葭灰實其中,至之日氣至灰去,晷刻不差。」 繇是推之,可見古人作樂,必推曆以生律,而其測候也,亦必協律以定曆。二者相資以為用,可相有而不可相無也。

又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張蒼 言,用《顓頊曆》,比於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 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朢滿,虧多非是。至武帝 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 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御史大 夫兒寬明經術,上迺詔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