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不改
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於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 復。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 復前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 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 明之制,為萬世則。」遂下詔,以七年為「元年」,遂詔卿,遂 遷與侍郎尊。〈人名〉大典星。〈官名〉射姓。〈人姓名〉等議造漢曆。迺 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 舉終以定晦朔、分至、躔、離、弦、朢。迺以前代上元太初 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於元封七年,復得「閼逢攝提 格之歲,仲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 歲在子巳,得太初本星度。」斯正姓等奏,「不能為算,願 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迺選 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侯宜君、侍郎尊及與 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洛下閎與 焉。都分天部而閎運算轉曆,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 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律長九 寸,百七十一分而終復,三復而得甲子。夫律陰陽九 六,爻象所從出也。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律,法也。」莫 不取法焉,與鄧平所治同。於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 更以推算,如閎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 分日之四十三。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曆。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迺生。平曰 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迺詔遷用 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復 使校律曆昏明官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曆》,晦朔、弦 朢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陵渠奏狀,遂用 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臣按:先儒謂深於律曆之術而作為律曆之書,志自漢而下,太史公一人而已。蓋司馬氏世為太史,故其於曆法也非徒能言之,蓋有所授受也。說者謂司馬氏《律曆書》即太初曆法也。司馬氏嘗言六律為萬事根本,故太初曆法皆本於律。先儒謂洛下閎算法,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 ,則一日之分也。是知黃鐘之律容一龠,長九寸,九九八十一則為八十一分。漢曆統母日法,則本諸此也。《唐志》亦曰: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鐘之龠,其法一本於律。所謂本於律者,蓋謂以律之數起曆。司馬氏分律曆為二書,劉歆合而為一,而班固因之以為志,豈無意哉?今觀班固述司馬氏之言以為志,其間有曰「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 解者謂家業世世相傳為疇,則知星曆之學,必須世業明矣。又曰:是時御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詔寬與博士共議,則知治曆明時,必須儒者,不宜專任技術明矣。又曰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則知明曆之官,必須通算術者又明「矣。此三事者,可以為後世治曆者之節度。」
《後漢志》曰:「天之動也,一晝一夜,而運過周。星從天而 西,日違天而東。日之所行與運周,在天成度,在曆成 日。居以列宿,終於四七;受以甲乙,終於六旬。日月相 推,日舒月速,當其同謂之合朔。舒先速後,近一遠三, 謂之弦。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朢。以速及舒,光盡 體伏,謂之晦。晦朔合離,斗建移辰,謂之日。月之術,則」 有冬有夏;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是故日行北陸謂 之冬,西陸謂之春,南陸謂之夏,東陸謂之秋。日道發 南,去極彌遠,其景彌長,遠長乃極,冬乃至焉;日道斂 北,去極彌近,其景彌短,近短乃極,夏乃至焉。二至之 中,道齊景正,春秋分焉。日周於天,一寒一暑,四時備 成,萬物畢改,攝提遷次,青龍移辰,謂「之歲」,「歲首至也, 月首朔也。至朔同日謂之章,同在日首謂之蔀,蔀終 六旬謂之紀,歲朔又復謂之元。」是故日以實之,月以 閏之,時以分之,歲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紀以 記之,元以原之。然後雖有變化萬殊,羸朒無方,莫不 結系於此而稟正焉。
臣按:自古造曆者必先立元,自黃帝調曆起辛卯,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己,魯用庚子,秦用乙卯,漢太初用丁丑,《三統》用庚戌,四分用庚辰,史謂《四分曆元》上得庚申,有近於緯,同於緯則或不得於天,曆之廢興以疏密課,固不主於元也。夫孟子謂「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 ,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 朱子謂必言日至者,造曆者以上古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為曆元也。歐陽氏亦謂曆家之說,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於此。史謂曆之廢興,以疏密課,蓋以曆之終言也。若推原其始,不本於元,何所造端乎?是以黃帝以來,立元雖若不同,而皆準度於甲子也。然則曆烏可無元乎?但其假託以同於讖緯,則不可耳。先儒有言,曆元止據目前,考驗無證,其術失之淺。上推開闢,冥測鴻濛,其術近乎迂。必也用太史公三紀大備之法,《范史》紀元之目,推上元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