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 四十五刻。〈三十四〉 五十六刻。〈一百一十三〉 《小雪》, 四十一刻。〈七十八〉 五十八刻。〈六十九〉 「大雪」 四十刻。〈五十五〉 五十九刻。〈九十二〉
仁宗天聖八年燕肅上蓮花漏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宋會要》,「天聖八年,燕肅 上蓮花漏法。其制琢石為四分之壺,剡木為四分之 箭,以測十二辰、二十四氣,四隅十千洎百刻,分布晝 夜,成四十八箭。其箭一氣一易二十四氣,各有晝夜, 故四十八箭。」又為水匱,置銅渴烏,引水下注銅荷,中 插石壺旁,銅荷承水,自荷茄中溜瀉入壺,壺上當中 為「金蓮花覆之,花心有竅容箭,下插箭首與蓮心平。」 渴烏漏下水入壺一分,浮箭上湧一分,至於登刻盈 時皆如之。
皇祐 年更造漏刻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自黃帝觀漏水, 制器取則,三代因以命官,則挈壺氏其職也。後之作 者,或下漏,或浮漏,或輪漏,或權衡,制作不一。宋舊有 刻漏,及以水為權衡,置文德殿之東廡。景祐三年,再 加考定,而水有遲疾。用有司之請,增平水壺一,渴烏 二,晝夜箭二十一。然常以四時日出,傳卯正一刻,又 每」時正己傳一刻,至八刻己傳次時,即二時初末相 侵殆半。皇祐初,詔舒易簡、于淵、周琮更造其法,用平 水重壺,均調水勢,使無遲疾,分百刻於晝夜。冬至晝 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 刻。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日未出前二刻半為曉, 日沒後二刻半為昏,減夜五刻以益盡漏,謂之「昏旦 漏刻」,皆隨氣增損焉。冬至、夏至之間,晝夜長短,凡差 二十刻。每差一刻,別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 十一箭。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 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異其數。凡黃道升降,差二度 四十分,則隨曆增減改箭。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 分之一為時正;終八刻六分之二,則交次時。
神宗熙寧七年沈括上浮漏議作浮漏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七年夏六月丁亥,作浮漏。 按《天文志》:熙寧七年,沈括上《浮漏議》曰:「播水之壺三, 而受水之壺一,曰求壺。廢壺,方中皆圓,尺有八寸,尺 有四寸五分以深,其食二斛,為積分四百六十六萬 六千四百六十,曰複壺,如求壺之度,中離以為二元, 一斛介八斗而中有達,曰建壺,方尺植三尺有五寸, 其食斛有半。」求壺之水,複壺之所求也。壺盈則水馳, 壺虛則水凝。複壺之脅為枝渠,以為水節。求壺進,水 暴則流怒以搖,複以壺又折以為介,複為枝渠,達其 濫溢。枝渠之委,所謂廢壺也,以受廢水。三壺皆所以 播水,為水制也。自複壺之介以玉權釃於建壺,建壺 所以受水為刻者也。建壺一易箭,則發上室以瀉之。 求複建壺之泄,皆欲迫下水所趨也。《玉權》,下水之概, 寸,矯而上之,然後發,則水撓而不躁也。複壺之達半, 求壺之注,玉權半複壺之達,枝渠博皆分,高如其博, 平方如砥,以為水。概壺皆為之冪,無使穢遊,則水道 不慧。求壺之冪龍紐,以其出水不窮也。《複壺士紐》,士 所以生法者,複壺制法之器也。廢壺鯢紐,止水之瀋 鯢所伏也。銅史令刻,執漏政也。冬設熅燎,以澤凝也。 注水,以龍噣直頸,附於壺體,直則易浚,附於壺體則 難敗。複壺,玉為之喙,銜於龍噣,謂之權,所以權其盈 虛也。建壺之執窒旊塗,而彌之以重帛,窒則不吐也。 管之善利者,水所溲也,非玉則不能堅良以久。權之 所出,高則源輕,源輕則其委不悍,而溲物不利。箭不 效於璣衡則易權,洗箭而改晝,覆以璣衡,謂之「常不 弊之術。」今之下漏者,始嘗甚密,久復先大者,管泐也; 管泐而器皆弊者,無權也;弊而不可復壽者,術固也。 察日之晷以璣衡,而制箭以日之晷,跡一刻之度,以 賦餘刻。刻有不均者,建壺有眚也。贅者磨之,「創者補 之,百刻一度,其壺乃善。晝夜已復而箭有餘才者,權 鄙也;晝夜未復而壺吐者,權沃也。如是則調其權,此 制器之法也。下漏必用甘泉,惡其垽之為壺眚也,必 用一源。泉之洌者,權之而重,重則敏於行而為箭之 情。慓?泉之鹵者,權之而輕,輕則椎於行而為箭之情。 駑?一井不可他汲,數汲則泉濁,陳水不可再注,再注 則行利,此下漏之法也。箭一如建壺之長,廣寸有五 分,三分去二以為之厚。其陽為百刻,為十二辰。博牘 二十有一,如箭之長,廣五分去半以為之後。陽為五 更,為二十有五籌。陰刻消長之衰,三分箭之廣,其中 刻契以容牘,夜算差一刻,則因箭而易牘。」鐐匏,箭舟 也,其虛五升,「重一鎰有半。鍜而赤。柔者,金之美者也, 然後漬而不墨,墨者其久必蝕。銀之有銅則墨,銅之 有錫則屑,特銅久灂則腹敗而飲,皆工之所不材也。」 按《律曆志》,七年六月,司天監呈新製浮漏於迎陽 門。帝召輔臣觀之,數問同提舉官沈括,具對所以改 更之理。尋又言:「準詔,集監官較其密疏,無可比較。」詔 置於翰林天文院。七月,以括為右正言,司天秋官正 皇甫愈等賞有差。初,括上《浮漏議》,見《天文志》,朝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