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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平分線

分法

此線平分為一百或二百乃至一千,量尺之大小也。 分法:如取一百,先平分之為二,又平分為四,又各五 分之為二十,自此以上不容分矣。則用更分法,以元 分四復五分之,或以元分六復五分之。如左圖甲乙 線分丙丁戊為元分之四。今更五分之,得己庚辛壬 元分與次分之較,為壬丙為戊己,皆甲乙二十分之 一,為元分五之一。

圖

每數至十至百,各書字識之。

《論》曰:甲乙四與甲丙一,若甲己四與甲壬一,更之甲乙四與甲己四,若甲丙一與甲壬一,甲己為甲乙五之四。即甲壬為甲丙五之四,壬丙為甲丙五之一。又甲丁為十,甲辛為八,辛丁為甲丁十之二,或丙丁五之二,戊庚為丁戊五之三。又壬丙為甲丙五之一,必為甲壬四之一。《幾何》五卷。

用法一

凡設一直線,任欲作幾分,假如四分,即以設線為度 數,兩尺之各一百以為腰,張尺以就度,令設線度為 兩腰之底,置尺數,兩尺之各二十五以為腰,斂規取 二十五兩點間之度以為底,向線上簡得若干數,即 所求分數。 凡言線者,皆直線。依幾何原本、大小兩 三角形之比例,則二十五與得線,若一百與設線也, 更之二十五與一百,得線與設線,皆若一與四也。 若求極微分,如一百之一,如上以一百為腰,設線為 底,置尺。次以九十九為腰,取底比設線,其較為百之 一。 若欲設線,內取零數,如七之三,即以七十為腰, 設線為底,置尺。次以三十為腰,斂規取底,即設線七 之三。置尺者置不復動下倣此

用法二

凡有線,求幾倍之,以十為腰,設線為底,置尺如求七 倍,以七十為腰,取底即元線之七倍。若求十四倍,則 倍得線。或先取十倍,更取四倍并之。

用法三

有兩直線,欲定其比例,以大線為尺末之數。尺百即百千即 千置尺斂規,取小線度於尺上,進退就其等數,如大 線為一百,小線為三十七,即兩線之比例。若一百與 三十七可約者約之。

約法:以兩大數約為兩小數,其比例不異。如一百與三十約為十與三;

用法四

乘法與倍法相通。乘者求設數之幾倍也如以七乘十三於腰 線取十三為度,七倍之,即所求數也。

用法五

設兩線或兩數。

凡言「數」 者,腰上取其分,或以數變為線,或以線變為數。

欲求一直線,而與元設兩線為連比例。 若設大求 小,則以大設為兩腰,中設為底,次以中設為兩腰,得 小底,即所求如甲乙甲丙尺之兩腰所設兩數,為三 十,為十八。欲求其小比例,從心向兩腰,取三十,如甲 辛甲己識之。斂規,取十八為度,以為底,如辛己次從。

圖

心取十八,如甲丁甲戊,即丁戊為連,比例之小率,得 十一有奇。 若設小求大,則反之,以中設為兩腰,小 設為底,置尺以中設為度,進求其等數以為底,從底 向心得數即所求。如甲丁甲戊為兩腰,丁戊為底。次 以甲丁為度,引之至辛至己而等,從辛從己向心,得 三十,即大率。論見《幾何》?六卷十一題

凡言「等數」 者,「皆兩腰上縱心」 ,取兩數等。下同。

用法六

凡有四率連比例,既有三率而求第四,或以前求後, 則丁戊為第一,率辛己甲丁甲戊為第二,又為第三, 而得辛甲為第四,若以後求前,則甲辛甲己為第一, 辛己甲戊甲丁為第二,又為第三,而得丁戊為第四。

「甲辛與辛己」 ,若甲丁與「丁戊」 故也。

圖

用法七

有斷比例之三率,求第四,如一星行九日,得一十一度,今行二十五度,日幾何,即用三率法,以元得一十一度為兩腰,元行九日為底,置尺以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