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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用十數為腰正方底為底於甲形內作方底線書十次五邊號為腰乙一邊為底如前取正方底向分面線得二十一半即於乙形內作方底線書之次圓號為腰徑為底如前得十六弱併得四十七半弱 若欲相減則先通類如前法

次於分面線上相減。同上圖

用法二

有一類之形,求變為他類之形,同積以元形邊為度, 以為底,從心至本號點為腰,置尺,次以所求變形之 號為腰,得底即變形邊。

用法三

凡設數求開各類之根,先於分面線求正方之根,次 以方根度為底本,線正方號為腰,置尺則所求形之 號之底線,即元數某類之根。

有法之平形,其邊可名為「根」 ,與方根相似。

用法四

若異類形,欲得其比例與其較,則先變成正方,依分 面線求之。

第四分體線

《線不平分》分法有二:一以算,一以量。

以算分

從尺心任定一度,為甲乙十平分自之,又自之,得積 一千,即定其線。為一千,即體之根。今求加一倍積體。

圖

之根倍元積得二千開立方根得十二又三之一即於甲乙加二又三之一為甲丙乃倍體之邊求三倍開三千數之立方根以上同

又捷法取甲乙元體之邊四分之一加於甲乙元邊得甲丙即倍體邊又取甲

丙七分之一加於甲丙,得甲丁,乃三倍體之邊。取甲 丁十分之一加於甲丁,得甲戊,乃三倍體之邊。再分 再加如圖。

圖

試置元體之邊二十八四之一,得七以加之,得三十 五。法曰「兩根之實數。」即用再自之數,為一與二不遠。 蓋二十八之立實為二一九五,二倍之為四三九○ 四,比於三十五倍體邊之實四二八七五,其差纔○ 一○二九,約之為一千四百五十二分之一,不足為 差。若用三十六之四六六五六,其差為遠。 又加倍 體七之一,得再倍體之邊三十五,又七之一,七之一 者五也。以加之得四十,其實為六四○○○《元積》再 倍之數為六五八五六,較差纔○一八五六或三十 五之一,可不入算也。若用四十一根之實,六八九二 一,其差為遠。

又試倍邊上之體,為體之八倍,即依圖計零數至第 八位,為五之四,八之七,十一之十,十四之十,三,十七 之十六,二十之十九,二十三之二十二。用合分法合 之,得一、二○、四二,八○之六○、八、六○八,約之為一 ○七五○之五四三四與二之一不遠,則法亦不遠。 右兩則皆用《開立方》之法,不盡數,難為定法。

以量分

先如圖求四率連比例線之第二,蓋元體之邊與倍 體之邊為三加之比例也。今求第二幾何法曰:第二 線上之體與第一線上之體。若四率連比例線之第 四與第一,假如丙乙元體之邊,求倍體之邊,則倍丙。

乙得甲丁以甲丁乙丙作壬巳辛庚矩形於壬角之兩腰引長之以形心為心如戊作圈分截引長線於子於午漸試之必令子午直線切矩形之辛角乃止即乙丙即辛庚午庚子己甲丁即壬庚為四率,連比例線用第二率,午庚為次體之

一邊,其體倍大於元體。詳雙中率論 若甲丁為乙,丙之 三倍四倍,即午庚邊上之體,大於元體亦三。四倍以 上倣此。 用前法,則元體之邊倍之,得八倍體之邊。 若三之,得二十七倍體之邊,四之,得六十四倍體之 邊,五之,得一百二十五倍體之邊。

又取二倍體邊,倍之得十六,再倍得一、二、八倍體之 邊,本線上量體任用其邊,其根,其面,其對角線,其軸 皆可。

用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