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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曰:併內外周共一百七十五步。以內周之三乘外 周二分,得六分。另以外周之一乘內周四分,得四,併 之得十,卻以分母二分四分相乘,得八為法。除十得 一步二分五釐,併前共得一百七十六步二分五釐, 折半得八十八步一分二釐五毫為實。卻以徑十二 步分母三通之,加分子二,共三十八為法乘之,得三 千三百四十八步七分五釐,又以分母三除之,得一 千一百一十六步二分五釐,以畝法除之,得四畝六 分五釐,不盡,步下二分五釐,以法約之,得四分步之 一。合問:

今有方田一坵,面方十二步四分步之二,問該積若 干?

答曰:「一百五十六步五分。」

法曰:置十二步,以分母四通之,得四十八步,加分子 二,共得五十步。自乘,得二千五百步。另以分母四減 分子二,餘二以乘分子二,得四,併前積共得二千五 百零四步為實。另以分母四自乘,得一十六為法,除 之。此合開方不盡之法已上皆雙分母子法

今有直田,長一十五步,闊三步五分步之四,問該積 若干?

答曰:「五十七步。」

法曰:置闊三步,以分母五通之,得十五,加分子四,共 十九。另置長十五步,以分母五通之,得七十五。將此 二數相乘,得一千四百二十五為實。另以分母五自 乘,得二十五為法。除之。《合問》。此是單分母子法

《休寧縣科則》:附:《辨畝法論》

休寧縣於萬曆九年清丈有糧里,編號「二百一十一 里帶管。」無糧里,三十四里半。以千字文編號自在城東北隅天字一號 起至三十三都八圖建字號止

《田畝起科》等則:每斗加耗七合。《地山》同。

田每一畝古科米帶耗共五升三合五勺,麥帶耗共 二升一合四勺。

地每一畝古科米帶耗共三升二合一勺,麥帶耗共 二升一合四勺,《新制》米帶耗共三升八合七勺一 抄三撮,麥帶耗共一升九合八勺七抄。

比古米增而麥減,何也?蓋謂古有官莊產土,租米重 而租麥輕。又紫陽書院田、府縣學田,有米無麥。今變 總歸於一,則丈出畝步,攤派租米租麥各畝步不同 等,而田山塘等起科不廢古法,惟地扣合米麥總數 之故云。

山、按原額計畝新丈不計步數每畝米帶耗共一升零七勺。 麥數同。

塘池潭、堨。同田則 《園圃洲堤》:同地則

墳塋境蹟。多作上地開墾隴野。以作荒地三百為畝入山境

畝法論

愚按:前賢畝法,率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萬曆九年,遵 詔清之《休邑總書》擅變畝法,田分四等,上則一百九 十步,中則二百二十步,下則二百六十步,下下則三 百步。地亦四等,上則二百步,中則二百五十步,下則 三百五十步,下下則五百步。在城基地有等正之名, 一等正三十步,二等正四十步,三等正五十步,四等 正六十步與前賢二百四十步一畝大相繆戾。借曰 土地有肥磽,徵役有輕重,亦宜就土田高下,別米麥 之多寡,不得輕變畝法。第《總書》開其弊竇,舉邑業已 遵行,何容置喙?姑記於此,以見「作聰明亂舊章」之自 云。

古今折步

原用古弓,每步五尺,今以鈔弓校之,只有四尺八寸。 問「古弓百步,該鈔弓若干?」

答曰:「九十二步一分六釐。」

法曰:置四尺八寸,倍之,得九分六釐,自乘,得九分二 釐一毫六絲,乃古弓一步,今折得鈔弓數也。自此陞 上合問,若鈔弓步數,每百步用八十五步加之,以 合原古弓步之數。

其方直、田形截積,具載「少廣」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