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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帶耗米七升,問正米、耗米各若干

答曰:正米二千五百八十五石,耗米一百八十石 零九斗五升。

《法》曰:置正耗糧為實,以耗米七升併正米一石,共一 石零七升為法,除之,得正米二千五百八十五石為 實,以耗七升因之,得耗米。《合問》若要見正耗共米, 隔位加七,即得。

盤量倉窖歌

「方倉長用闊相乘,惟有圓倉周自行。各再以高乘見 積,圍圓十二一中分,尖堆法用三十六,倚壁須分十 八停,內角聚時如九一,外角三九甚分明。若還方窖 兼圓窖,上下周方各自乘乘了」,另將上乘下,併三為 一,再乘深,如三而一為方積三十六。弓圓積成《斛法》, 卻將除見數,一升一合數皆明。

古斛法,以積方二尺五寸為一石,謂長一尺,闊一尺, 高二尺五寸是也。

《解》曰:「斛有大小,尺有長短,古之度量,與今不同,不可 為定則也。」

《直指》曰:「若較今時斛法,可將棹四張橫頭豎地,以為 井字樣式。內用今尺橫直各量一尺,上下皆同, 四旁用物擠住不動,將米一石傾放其內,米上以平 為度,卻用尺量高若干,定為斛法除之,得積米之數 也。」

此乃本處斛斗之積。若別處斛斗大小不同,但較一石大者多若干,併石為法除之。如斛斗小者,就以不足之數除之,即得彼處之積也。

今有《方倉》。方一十五尺,高一十五尺。問:「積米若干?」 答曰:「一千三百五十石。」

法曰:置方一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尺,再以高 一十五尺乘之,得三千三百七十五尺為實。以斛法 二尺五寸除之,合問。

乘法定位從實首原數順數降下,至尺止。下一位,得 術。定法首,是十,逆上,逐位陞之,即得之數,為實。 又定位斛法除之,先數原實千,順降下,至遇法首每 石二尺五寸,遇尺即止。前一位,得令是石。逆數陞上, 即得一千三百五十石。餘倣此。

今有長倉。長二十八尺、闊一十八尺、高一十二尺、 問積米若干

答曰:「二千四百一十九石二斗。」

法曰:置長二十八尺,以闊一十八尺乘之,得五百零 四尺,又以高一十二尺乘之,得六千零四十八尺為 實,以斛法除之,合問。

今有圓倉。周三十六尺,高八尺。問「積米若干?」 答曰:「三百四十五石六斗。」

法曰:置周三十六尺自乘,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尺,以 高八尺乘之,得一萬零三百六十八尺。以圓法十二 除之,得積八百六十四尺為實。以斛法除之,即得 今有平地。《尖堆》米、下周二丈四尺、高九尺、問積米 若干

答曰:「五十七石六斗。」

法曰:置下周二丈四尺自乘,得五百七十六尺,以高 九尺乘之,得五千一百八十四尺,卻以尖堆積三十 六除之,得一百四十四尺為實。以斛法除之,得數合 問。

今有《倚壁》。堆米下周六十尺,高一十二尺,問積米 若干?

答曰:「九百六十石。」

法曰:置下周六十尺,自乘,得三千六百尺,又以高十 二尺乘之,得四萬三千二百尺。用倚壁率十八除之, 得積二千四百尺為實。以斛法除之,合問。

今有《倚壁內角》。堆米下周三十尺,高十二尺,問積 米若干?

答曰:「四百八十石。」

法曰:置下周三十尺自乘,得九百尺,又以高一十二 尺乘之,得一萬零八百尺,用內角率九除之,得一千 二百尺為實。以斛法除之,合問。

今有「倚壁《外角》。」堆米下周九十尺,高十二尺,問積 米若干?

答曰:「一千四百四十石。」

法曰:置下周九十尺自乘,得八千一百尺,又以高十 二尺乘之,得九萬七千二百尺。用外角率二十七除 之,得三千六百尺為實。以斛法除之,合問。

其平地尖堆、倚壁堆、內角、外角堆,古法皆以量高而算後樂氏不用其高。假如平地尖堆,亦以下周十而取一為高。其倚壁堆乃尖堆之半,以五除下周為高。其內角堆乃尖堆四分之一,以二五除下周為高。其外角堆乃尖堆四分之三,以七五除下周為高。按筭堆積,仍用量高為是。

一,法圓倉等五條併率數、斛法總算。

假如原法圓倉以周自乘,又以高乘,再用圓率十二 除之,為實。又以斛法二尺五寸除之,得積。今併《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