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5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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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除實得首尾二人共數,於內減甲多或丙少數, 餘數折半,得首尾數,加甲多或丙少數,為首數。 三位者互和首尾。甲、丙二人所得數折半,得中乙數。 《合問》

四位者,照前得首尾甲丁二人數,其中有乙丙二人, 不可折半得數,卻置甲多或丁少數,依例用三歸之 《合問》。

五位者,照依前得首尾甲戊二人數互和,首尾數折 半得中丙數,又互和丙戊數,折半得丁數。又互和丙 甲數,折半得乙數。如位數多者,皆以空位取之,併而 為法,除實得首尾數。四位者用三歸之六位者用五除之 今有白米一百八十石,令三人從上互和,減半分之, 只云「甲多丙米三十六石,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七十八石,乙,六十石,丙,四十二石。」

《法》曰:置米一百八十石為實,以三 五 七併得一石五 斗為法。除實,得一百二十石,乃甲、丙二人首尾共數。 於內減甲多三十六石,餘八十四石折半,得丙四十 二石,加多三十六石,得甲米七十八石。互和甲、丙米 折半,得乙米六十石。《合問》。

今有銀二百四十兩,令四人從上互相減半分之,只 云「甲多丁一十八兩」,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六十九兩,乙六十三兩,丙五十七兩。」

丁,五十一兩。

《法》曰:置銀為實,以二 四 六 八併得二兩為法,除實得 一百二十,乃甲、丁首尾二人共數。於內減甲多一十 八兩,餘一百零二兩折半,得丁銀五十一兩。加多一 十八,得甲銀六十九兩。惟乙丙二人不可併折,以甲 多一十八例用三歸之,得六兩,加入丁銀,得丙銀五 十七兩。又加六兩,得乙銀六十三兩。合問。

今有鈔二百三十八貫,令五等人從上作互和減半 分之,只云「戊不及甲三十三貫六百文,問各該鈔若 干。」

答曰:甲,六十四貫四百文;乙,五十六貫;丙,四十 七貫六百文;丁,三十九貫二百文;戊,三十貫零 八百文。

《法》曰:「置鈔為實,以」一 三 五 七 九併得二貫五百文為 法,除之,得九十五貫二百文,乃首尾二人共數。於內 減戊不及甲鈔,餘六十一貫六百文折半,得戊鈔三 十貫八百文;仍加戊不及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得 甲鈔六十四貫四百文。互和甲、戊鈔共九十五貫二 百文,折半,得丙鈔四十七貫六百文。又互和丙、戊鈔 共七十八貫四百文,折半,得丁鈔三十九貫二百文。 又互和甲丙鈔共一百一十二貫,折半得乙鈔五十 六貫。《合問》

今有五人,均銀四十兩,內甲得十兩四錢,戊得五兩 六錢,問乙、丙、丁次第均之,各該若干?

答曰:「乙九兩二錢,丙八兩,丁六兩八錢。」

法曰:併甲戊共一十六兩折半,得丙銀八兩;又併甲 丙共一十八兩四錢,折半,得乙銀九兩二錢;又併丙 戊共一十三兩六錢,折半,得丁銀六兩八錢。合問 假如前三人四六分物者,可將一等與二等所得數 併作一處,卻分為十分。此驗其一等原得數是六分, 其二等原得數是四分,再將二等與三等仍前考之, 其二等原得數,卻是六分,「三等」原得數,卻是四分也, 其二八三七,俱照此考驗無差

因《指明》等書不依古法,卻以十分之六誤為四六,以 十分之七為三七,以十分之八為二八,俱差矣,因差 而考之。

今有絹四百七十丈零一尺八寸四分,令三等人戶 作十分之六出之。上等二十五戶,中等三十戶,下等 四十八戶,問每戶各該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七丈八尺,共一百九十五丈;中等 每戶四丈六尺八寸,共一百四十丈零四尺;下等 每戶二丈八尺零八分,共一百三十四丈七尺八寸 四分。

法曰:置總絹為實,另置上等戶數,以一百因之,得二 千五百衰。中等戶數,以六十因之,得一千八百衰。下 等戶數,以三十六乘之,得一千七百二十八衰。併三 位共六千零二十八衰,為法,除實,得七丈八尺,是上 等一戶所出數。以六因,是中等一戶所出數,再以六 因,是下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

今有粟一百六十八石四斗八升八合,令四等人戶 作十分之七出之,問每戶逐等各若干

答曰:第一等二十二戶,每戶二石,共四十四石;第 二等三十六戶,每戶一石四斗,共五十石零四斗; 第三等四十二戶,每戶九斗八升,共四十一石一斗 六升;第四等四十八戶,每戶六斗八升六合,共三 十二石九斗二升八合。

《法》曰:置總粟為實,另置一等戶,以一千因,得二萬二 千。第二等戶以七百因之,得二萬五千二百。第三等 戶以四百九十乘之,得二萬零五百八十。第四等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