弧矢求積積求弦矢圖
實得矢八步加法十六共二十四步是弦長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為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一十八步加矢八步共得圓徑二十六步若問索長以矢八步加離邊五步乃是索長一十三步合問
弧矢求積歌
弧矢求積《弧矢形丈量之法》註:「分明弧矢弦長,併矢 步半之,又用矢相乘。」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併矢八步,共三十二步,折半得 一十六步。以矢八步乘之,得積一百二十八步。
積求弧弦歌
弧矢之積求弧弦倍積,以矢除為先,除來之數,減去 矢餘存此,即是弧弦。
法曰:置積一百二十八步,倍之,得二百五十六步,為 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三十二步,減矢八步,餘得 弧弦二十四步。
積求矢闊歌
《積求》矢闊倍為實,弦為縱方莫教遲。商於左位右併 縱,前後呼除矢得宜。
法曰:置積一百二十八步,倍得二百五十六步為實。 以弦二十四步於右為縱方。約初商八步於左,亦置 商八步於右,縱方二十之下,共三十二步,皆與上商 八相呼。三八除實二百四十,二八除實一十六步,恰 盡,得矢八步。
《弦矢求圓徑》併《離徑》歌:
弦矢求圓徑可推。半弦自乘,矢除之,再加矢闊為圓 徑。半之,減矢離無疑。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 四十四步,為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一十八步,再 加矢闊八步,得圓徑二十六步。復折半得一十三步。 減矢八步,餘為離徑五步。
圓徑及弧徑求離徑併矢闊歌:
徑弦求離徑矢闊圓徑弧弦各折半,各自乘減餘,開 方離徑、圓徑弧矢辨。
法曰:置圓徑二十六步,折半,得一十三步;自乘,得一 百六十九步。另以弧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 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二數相減,餘二十五步。以《開 平方法》除之,得離徑五步。另以圓徑二十六步,折半, 得一十三步。減離徑五步,餘為矢八步。
圓徑及矢闊,求弧弦歌:
圓徑矢闊求弧弦。圓徑矢闊減餘,存復,以矢闊乘,為 實,開方倍之,得弧弦。
法曰:置圓二十六步,減矢八步,餘一十八步。以矢八 步乘之,得一百四十四步。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 二步。倍之,得弧弦二十四步。
弧弦及離徑求圓徑歌
弧弦離徑求圓徑,弧弦折半自相乘,離徑自乘,併為 實,開方倍數為圓徑。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 四十四步,以離徑五步自乘,得二十五步,相併得一 百六十九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三步,倍 之得二十六步,為圓徑。
圓徑及離徑求弧弦歌
圓徑、離徑求弧弦。圓徑折半自相乘,離徑自乘,減餘 實,開方倍得弧弦成。
法曰:置圓徑二十六步,折半得一十三步,自乘,得一 百六十九步,以離徑五步自乘,得二十五步,相減,餘 一百四十四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二步, 倍之得弧弦二十四步。
解曰:弧矢狀類句股,句股得直方之半,故倍其積,以股除之,即得句弧背曲。倍積則長一弦而又一矢。以矢乘積倍之,恰得一弦一矢之數。因未知矢,故以積自乘為實,約矢一度乘積以為上廉,兩度乘徑以為下廉,併之為法,而後可以得矢。用三乘者何也?積本平方,以積乘積,是兩度平方矣。故用三乘方法開之,上廉、下廉俱用四因者,何也?倍積則乘出之數,為積者四,故上下廉俱四以就之。減徑者何也?徑乃圓之全徑,矢乃截處之句,矢本減徑而得,故亦減徑以求矢。五為負隅者,何也?凡平圓之積,得平方四分之三,在內者七五,在外者二五,不拘圓之大小,每方一尺,該虛隅二寸五分其矢得四,其虛隅得一,合而為五,亦陞實就法之意也。如不倍積廉,不用四因,以一、二、五為隅法,亦通。或不減,徑作添積,三乘方法,亦通。
商功章第五
商,度也,商量用力之法也。此章以堅壤之率求穿地 之實,以廣闊高深求城塹溝渠之積,以車擔往來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