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5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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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曰

「《均輸》只要一般般,不許虧民及損官。」勞費程途知遠 近,分毫依法要詳端。「行道駕船皆一體,負挑車載重 輕看。」

今有銀二十二兩八錢,買黃、白蠟,各要均平。其黃蠟 每三斤價銀四錢,白蠟每斤價銀五錢,問黃、白蠟各 若干?

答曰:「各三十六斤,黃,該銀四兩八錢;白該銀一 十八兩。」

法曰:置總銀,以黃蠟三斤乘之,得六百八十四斤為 實。另置黃蠟三斤,以白蠟價五錢乘之,併黃蠟價四 錢,共得一兩九錢為法除之,得黃白各三十六斤。就 以白蠟三十六斤,以每斤五錢乘之,得價一十八兩。 再置黃蠟三十六斤,以價四錢乘之,得一十四兩四 錢。又以蠟三斤為法除之,得價四兩八錢。合問 今有銀三十七兩八錢,糴米麥豆三色各要均平,每 石米價八錢,麥價六錢,豆價四錢,問各若干

答曰:「米、麥、豆各二十一石。」

法曰:置總銀為實,併米、麥、豆價共一兩八錢為法,除 之,得每色二十一石之數,各以價乘之,合問。

右法不拘四色五色者,倣此推之。

今有甲、乙、丙三人,以田多寡應當一年差役。甲田三 十五畝,乙田二十五畝,丙田二十畝,問各該值月若 干?

答曰:「甲該五箇月,零七日半,乙該三箇月,二十二 日半,丙該三箇月。」

《法》曰:置甲、乙丙三人田,共併,得八十畝為法。另置甲 田,以十二月乘之,得四百二十為實;以法八除之,得 五箇月零二五。卻以三十日乘二五,得七日半。又置 乙田,以十二月乘之,得三百為實;以法八除之,得三 箇月零七五;卻以三十日乘七五,得二十二日半。又 置丙田,以十二月乘之,得二百四十為實;以法八除 之,得三箇月,合問。

又法:置一年,計三百六十日為實,併甲乙丙三人田, 共八十畝為法,除之,每畝得值月,四十五日以乘各 人田數,亦得。

今有甲乙二人往縣應役,甲該十二日一往,乙該十 五日一往。問一人何日同會?

答曰:「六十日會。」

法曰:置甲十二日,以乙十五日乘之,得一百八十日, 為實。卻以乙十五日減甲十二日,餘三日為法,除之, 合問。

今有官派糧八百四十石,令四縣照依田地多寡納 之。甲縣田五十六畝,乙縣四十四畝,丙縣三十二畝, 丁縣二十八畝,問各該納若干?

答曰:「甲,三百九十四石;乙,二百三十一石;丙,一 百六十八石;丁,一百四十七石。」

法曰:置列甲乙丙丁四縣田數,各以官派糧八百四 十乘之,各列為實。另以四縣田併之,得一百六十畝 為法,以除各縣乘數,即得各縣該納之數,合問。 又法:置總糧為實,併四縣田為法,除之,以乘各田數, 亦得。

「今有五縣,輸粟二萬石,照人戶多少、道里遠近、價值 上下而均輸之。每車載二十五石,行道一里,與僦里 鈔一錢。甲縣二萬零五百二十戶,粟石價二兩,乙縣 一萬二千三百一十二戶粟石價一兩,遠輸所二百 里;丙縣七千一百八十二戶粟石價一兩二錢,遠輸 所一百五十里;丁縣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八戶,粟石」 價一兩七錢,遠輸所一百五十里。《戊縣》五千一百三 十戶粟價一兩三錢,遠輸所一百五十里,問各輸粟 若干?

答曰:甲七千一百四十二石三斗五升九合九勺。 乙四千七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三合二勺,該僦里 鈔二十兩;丙二千七百七十七石五斗八升四合, 該僦里鈔一十五兩;丁三千四百三十八石九斗 一升四合,該僦里鈔二十五兩;戊一千八百七十 九石五斗六升八合三勺,該僦里鈔一十五兩。

解曰:「甲縣乃自輸本縣,而無僦里,惟乙、丙、丁、戊四邑有之,各昭里數遠近以僦鈔,一錢因之,各得僦里鈔也。」

法曰:置甲縣戶數為實,以粟價二兩為法除之,得一 千零二十六衰。乙縣行道二百里,以每車載二十五 石除之,得八錢,併粟價一兩,共一兩八錢,除戶數,得 六百八十四衰。丙縣行道一百五十里,以每載二十 五石除之,得六錢,併粟價共一兩八錢,除戶得三百 九十九衰。丁縣行道二百五十里,亦以二十五石除 之,得一兩,併粟價共二兩七錢,除戶得四百九十四 衰。戊縣行道一百五十里,亦以二十五石除之,得六 錢,併粟價共一兩九錢,除戶得二百七十衰。就以五 衰列置五縣,再併五衰,共二千八百七十三衰為法。 另以賦粟二萬石以乘五縣,各衰為實,以法除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