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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其甲乙甲丙上兩直角方形并,既與乙丙上直 角方形等,則甲乙之冪得三十六,乙丙之冪得百,百 減三十六,得甲丙之冪六十四,六十四開方得八,即 甲丙八也。求甲乙倣此。以上原本卷之三

《論方形》,計界說八 ,《章數》十三 ,《要法》十四。《界說章》第一。凡八則

第一界

圖

「方形」 者,四直線兩縱兩橫相遇所成,亦謂之四邊形,如上《甲圖》。

第二界

圖

四邊形之四線等,而四直角者,為直角方形。如上《甲圖》。

第三界

圖

四邊兩兩相等而俱直角者,為「長直方形」 ,如上《乙圖》。

第四界

圖

四邊等,但非直角者,為「斜方形」 ,如上《丙圖》。

第五界

圖

四邊兩兩相等,但非直角者,為長斜方形,如上《丁圖》。

第六界

圖

已上方形四種謂之「有法四邊形。」 四種之外,他方形皆謂之「無法四邊形」 ,如上《戊圖》等,本卷多以直方形為論,為其多有用也。

第七界

圖

凡形每兩邊有平行線,為平行線方形如上《己圖》。

第八界

圖

凡作平行線方形,若於兩對角作一直線,其直線為對角線也。又於兩邊縱橫間各作一平行線,其兩平行線與對角線必交羅相遇,即此形分為四平行線方形。其兩形有對角線者,為角線方形;其兩形無對角線者,為

餘方形如甲乙丙丁方形。於丙乙兩角作一線為對 角線,又依乙丁平行作戊己橫線,依甲乙平行作庚 辛縱線,其對角線與戊己庚辛兩線交羅,相遇於壬, 即作大小四平行線方形矣。則庚壬己丙及戊壬辛 乙謂之角線方形,而甲庚壬戊及壬己丁辛謂之餘 方形。

審矩章第二

凡作方形,必欲用矩,故先論審矩法,後論棄矩求方 之法。矩以兩尺縱橫而成,然必成直角方準,若稍出 入,必為銳鈍兩角,而不能成矩。今欲審直角,先審兩 尺之稜,如首卷第一法,後於他堅體上作半圜中畫。

圖

徑線。次以矩角倚半圜之界,視二尺稜,正切徑線與圜相交之處,則矩準而可用矣。若有出入,則當更改。或於堅體上作一直線,更作一垂線,四邊作直角,以一矩準四直角不爽,則至準矣。

一、《直線上求立直角方形》章第三

圖

如甲乙線上求立直角方形,先於甲乙兩界各立垂線,為丁甲,為丙乙,皆與甲乙線等。次作丁丙線相聯,即得所求。

「有直線形,求作直角方形與之等」 章第四。

甲直線無法,四邊形,求作直角方形,與之等。先作乙 丁形,與甲等。本卷第五第六章而直角次任用一邊引長之 如丁丙,引之至己,而丙己與乙丙等,次以丁己兩平 分於庚,其庚點或在丙點或在丙點之外,若在丙即

圖

乙丁是直角方形與甲等矣。若庚在丙外,即以庚為心,丁己為界,作丁辛己半圜末從乙丙線引長之,遇圜界於辛,即丙辛上直角,方形與甲等。如上圖丙辛壬癸。

「有三角形,求作平行方形與之等,而方形角又與所設角等」 章第五。

設甲乙丙角形,丁角求作平行方形,與甲乙丙角形 等,而有丁角先分一邊,為兩平分,如乙丙邊平分於

圖

《戊》次作丙戊己角,與丁角等。次自甲作直線,與乙丙平行,而與戊己線遇於己末。自丙作直線,與戊己平行,為丙庚,而與甲己線遇於庚。則得己戊丙庚平行方形與甲乙丙角形等,而有丁角。

「有多邊直線形,求作一平行方形與之等,而方形角又與所設角等」 章第六。

設甲乙丙五邊形,丁角,求作平行方形,與五邊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