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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變化,乃至於此。嗚呼,豈非所謂至妙至妙者哉?

分法論

差分方程,盈朒粟米,總是一分法也。物有多寡,價有 貴賤,兩物相形,已知物之孰貴孰賤,各有定價矣。若 使兩物總共若干,兩價亦總共若干,則兩物混雜。雖 則兩物混雜,而總價固相差也。於是以價權物,則因 價之貴賤而差之也。未知兩物之孰貴孰賤,而但知 兩物相參伍之總價。若使此三而彼五,則價共增若 「干;此五而彼三,則價共減若干;則兩價混雜而物數 固相形也。於是以物權價」,則因物之參伍而推出價 之貴賤,謂之方程。方程者,言物價相檢括,有定式而 不可亂也。《差分方程》之所不能盡,於是有盈朒。盈者 有餘,朒者不足。「盈朒」者,因其外露畸零可見之數,而 推知其中藏隱雜不可見之數,以據末穎而窺全錐 也。假令物共若干兩,價共若干兩,兩物混雜而法有 不盡於差分也,於是而盈朒之。假令總是貴物,則原 總價不足若干;總是賤物,則原總價有餘若干。於是 推乘以齊其數,以不足之數乘賤物,以有餘之數乘 貴物。兩物各得其所乘之數以為實,而并有餘、不足 之數以為法而各歸「之,則物之多寡可得矣。」此差分 之盈朒也。未知兩物之孰貴孰賤,而但知此三而彼 五,則價共增若干,此五而彼三,則價共減若干,兩價 混雜,而法有不盡於方程也。於是而盈朒之。假令此 賤若干,彼貴若干,則原總價有餘幾何;此貴若干,彼 賤若干,則原總價不足幾何?於是維乘以齊其數,以 有餘乘此貴彼賤,亦以不足乘彼貴此賤,令兩賤自 相減,兩貴自相減為實,有餘不足亦自相減為法,則 價之貴賤可得矣,此《方程》之盈朒也。差分以價權物, 方程以物權價。差分露價而混物,方程露物而混價。 露價而混物,故以價相轄;露物而混價,故以物相參, 而盈朒通乎其間矣。至於物有以多而易寡,價有以 貴而易賤,於是有粟米,則乘除互換之間,而多遂與 寡相當,賤遂與貴相當,而其數齊矣。以粟易米,則以 粟率乘,以米率除。以米易粟,則以米率乘,以粟率除; 以貴物易賤物,則以貴率乘,以賤率除。以賤物易貴 物,則以賤率乘,以貴率除。以賤物易:皆以本率乘,以 所易之率除。謂之「粟米」者,因粟米以名諸物也。

六分論

數,欲以繁而從簡,而數之有分者,不可以常法約也, 於是有約分之法,則以子減母,以母減子,至於等而 後止。等數者,母子之數所共止齊也,必相減而後得 之,所謂減損求原也。然後以等約母,以等約子,而繁 者簡矣。數有以少而合,多以聚其零散,亦有以少而 減,多以較其多寡,而數之有分者,不可以常法合而 「減也。」於是有合分、課分之法。分母不同,分子亦異,於 是母互乘子,以齊其數。假令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 相乘,二分之母,數本少也,與子之二數相乘而為四, 則雖少而多。三分之母,數本多也,與子之數相乘而 為三,則雖多而少。一互乘而裒多益寡之義著矣。諸 分皆母互乘子而合分,則相併以為實,所以為合也; 課分則相減以為實,所以為減也。其實有相乘、相減 之異,而其法則皆以母相乘。蓋其始皆母互乘子以 為實,則其母亦互相乘以為法也。「合分觀其所總,而 聚散著矣;減分觀其所餘,而多寡著矣。數有多寡,損 益以取平,而數之有分者,不可以常數平也。」於是有 平分之法,亦母互乘子而副置之。其一相併以為平 實。其不相併而據諸分之位數凡幾謂之「列數」,名以 列數乘其不相併之分子以為列元。是三位相併,則 以三為列數。原是四位相併,則亦以四為列數。以三 數乘不相併,則亦與三數相併相當矣。以四數乘不 相併,則亦與四數相併相當矣。但相併則諸分總得 其相乘之數;不相併,則諸分各得其相乘之數耳。以 各較總,而有餘不足見矣。故平實者總也,列實者各 也。非總無以準各,非各無以自準。有總有各,而有餘 不足見矣。列實有餘者,以平實準之而得其減數;列 實不足者,以平實準之而得其益數。減有餘之列實, 益不足之列實,皆齊於平實而後止,是若齊於總也。 於是以諸母相乘,猶之母互乘子也。亦以列數乘諸 母之相乘者,猶之列數乘諸分子也。則分母恰與分 子相當以為法,以命平實,而諸分平矣。乘分者,乘法 之有分者也;除分者,除法之有分者也。其乘分、除分, 皆用通分法。假如有銀十兩三分兩之二,則無分之 全數,與有分之零數相礙而不相通。於是以分母三 乘全,兩其十兩,得三十分,帶分子二,共三十二分,所 謂分母乘其全分子從之也。通分則全數與零數均 為一法而不相礙。通分之後乘分則以各通分相乘 為實,分母相乘為法。除分則以實分母乘法,以法分 母乘實,而法與實之數始相當而無偏,亦所謂變而 通也。《算經》曰:「學者不患乘除之為難,而患分法之為 難。」然必精於無分之乘除,而後能通於有分之乘除, 非二致也,法有淺深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