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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第十二界

「直線垂於橫線之上,為橫線之垂線。」 如上圖丁乙為甲丙之垂線。

圖

第十三界

兩直線於同面行至無窮,不相離亦不相遠,終不得相遇者,為平行線。如上甲乙丙丁兩線。

第十四界

兩幾何,以幾何相比之理為比例,「兩幾何」者,或兩數, 或兩線,或兩面,或兩體,各以同類大小相比,謂之比 例。若線與面,或數與線,此異類不為比例。若同類相 比,而不以幾何,亦不為比例也。如白線與黑線,或有 窮之線與無窮之線,雖則同類,實無比例。有窮之線, 畢世倍之,不能及無窮之線故也。

凡比例有三種:有「數」之比例,有《量法》之比例,有《樂律》 之比例,本卷《論量法》之比例。

第十五界

比例相續不斷,為「連比例」,其中率與前後兩率遞相

圖

為比例,而中率既為前率之後,又為後率之前。如上圖甲二與乙四比,乙四又與丙八比是也。

圖

第十六界

《中率》一取不再用,為斷比。例如上圖「甲四自與乙八比,丙六自與丁十二比」 是也。

備器章第二

幾何?在曆家則多用圖。畫圖必先備。器器有三:曰尺, 曰規,曰矩。尺以畫線而貴直,規以畫圜而貴調,矩以 畫方而貴準。器準矣,不識用法,則茫無措手。今以《用 法》著於篇。

審尺章第三

畫圖首畫線,線貴直,線界於尺,故先求尺直。

如甲乙為尺面,丙丁為尺側一稜,先以丙丁畫一戊。

圖

己線丙合戊,丁合己,次轉丙丁稜,畫一己戊線,丙合己,丁合戊,不出不入,則尺直矣。不直再當琢削。

畫線章第四

尺既直矣,線可無曲。然畫時又有法,須以鐵或銅鑄 筆,上長其柄,令可把手,下截闊出,復漸窄而下其正。

圖

面削極平背令稍圓去末寸許作一小窩窩下漸細至末用時以墨汁入小窩

以平面緊倚尺作線,則墨汁自就下。或恐墨汙其地, 將尺削去丙丁側一稜,則墨線瑩細如絲。即作於規 末亦得。

審平面章第五

平面者,諸方皆作直線。

圖

《法》曰:「如甲乙丙丁為面,欲審其平,即用直尺施於甲角,繞面運轉,不礙不空,全合直尺,是平面也。」

引線章第六

圖

有一短直線,求平引長之。

法曰:如有甲乙線,欲平引長之。先以甲為心,以乙為界。畫小半圜,以乙為

心任取一度,於小半圜上下各作規界線,為丙為丁。 次以丙丁為心,任取一度,向前作短界線,相交為戊 末,引甲乙線至戊,則得所求。若欲更引長,仍依此法。

《平分直線章》第七:法有二。

有有界之線,求兩平分之。

第一法

圖

如有甲乙線,求兩平分,先以甲為心,任用一度,但須長於甲乙線之半,愈長愈準,向上向下各作一短界線,次

用元度以乙為心,亦如之。兩界線交處,即丙丁末。用 尺作丙丁直線,即甲乙有界之線,兩平分于戊矣。

第二法

若所分之線,下面無地,可作短界線,即於甲乙線上。

圖

先畫兩短界線於丙次,或開或收,規度仍前,從甲從乙向上,又作兩短界線於丁,規度愈相遠,畫線愈準。末以丙丁二交用尺如前畫線,則得所求。

作《垂線章》第八:法有四。

有一直線,任於一點上求作垂線。

第一法

甲乙直線,任指一點,於丙求丙上作垂線,先於丙點 左右任用一度,愈遠愈準,各截一界,為丁為戊。次以

圖

丁為心,任用一度,但須長於丙丁線,向丙上方作短界線。次用元度,以戊為心,亦如之。兩界線交處為己,從己至丙以尺畫線,則得所求。

第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