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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章之法,分甲乙線為七分,後取其三於庚,則得所求也。如欲截取十分之七,十四分之九,等不均之數,亦如之。

「有一直線,求截各分,如所設之分」章第十三。一法:

法曰:甲乙線求截各分,如所設甲丙任分之。丁戊者,謂甲乙所分各分之比例,若甲丁丁戊戊丙也。先以甲乙甲丙兩線相聯於甲任,作丙甲乙角。

次作丙乙線相聯,末從丁從戊作丁己。戊庚兩線,皆 與丙乙平行。即分甲乙線於己於庚,若甲丙分於丁 戊焉。

《有直線求兩分之而兩分之比例,若所設兩線之比例章》第十四。一法:

法曰:如甲乙線求兩分之而兩分之比例,若所設丙與丁,先從甲,仍作甲戊線,為戊甲乙角,次截取甲己與丙等,己庚與丁等,次作庚乙線聯之末。

作己辛線,與庚乙平行,即分甲乙於辛,而甲辛與辛 乙之比例,若丙與丁。

有兩直線求,別作一線,相與為《連。比例章》第十五法有二。

第一法

圖

有甲乙甲丙兩線,求別作一線相與為連比例者,任合兩甲乙,甲丙為甲角,而甲乙與甲丙之比例,若甲丙與所求他線也,先於甲乙引長之,為乙。

丁與甲丙等次作乙丙線相聯,次從丁作丁戊線,與 丙乙平行,末於甲丙引長之,遇於戊,即丙戊為所求 線。若以甲丙為前率倣此

第二法

圖

以甲乙乙丙兩線,聯作甲乙丙直角,次以甲丙線聯之,而甲乙引長之末,從丙作丙丁,為甲丙之垂線,遇引長線於丁,即乙丁為所求線。

《三直線求別作一線相與為斷。比例章》第十六

法曰:甲乙乙丙甲丁三直線求別作一線相與為斷比例者,謂甲丁與他線之比例,若甲乙與乙丙也。先以甲乙乙丙作直線為甲丙,次以甲丁線合甲丙,任作甲角,次作丁乙線相聯,次從丙作丙戊線,與丁乙平行,末自甲丁引長之,遇丙戊於戊,即丁戊為所求線。

兩直線求別作一線為《連比例之「中率」 章》第十七。

法曰:甲乙乙丙兩直線,求別作一線為中率者,謂甲。

乙與他線之比例若他線與乙丙也,先以兩線作一直線為甲、丙,次以甲丙兩平分於戊,次以戊為心,甲丙為界,作甲丁丙半圜末,從乙至圜界作。

「乙丁垂線」即乙丁,為甲乙、乙丙之中率。以上原本卷之一

論《圜》,計界說十二 ,章數二十九 ,要法三十二。總說:

「圜成於線。」線有二種:為曲為直。直線或單或眾,前卷 已詳之。眾線或三而成三角形,或四而成方形,或多 而成諸不等形。曲線或半或全,半線有不等之用。全 線或成圜形,或成卵形。等角形及方形、卵形,詳見後 卷,今先論圜形。

《界說章》第一。凡十二則:

第一界

圓形於平地,居一界之間為「圜。」

第二界

外圓線為圜之界;

第三界

圜之中處為圜心。

第四界

圖

自圜之界,作一直線,過中心至他界為圜徑。如上圖。甲丁乙戊為圜界,丙為心,甲乙為徑。

第五界

凡直線切圜,界過之而不與界交者,為切線。如上圖。

甲乙丙線是也。若先切圜界而引之入圜內,則謂之「交線」 ,如丁戊是也。

第六界

圖

凡兩圜相切而不相交者為「切圜」 ;相切而相入者為「交圜。」 如上圖。

第七界

圖

凡直線形居他直線形內,而此形之各角,切他形之各邊,為形內切形。如上圖丁戊己為甲乙丙形內切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