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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王十三年「九月庚午朔,日有蝕之,鼓用牲于社。」 按《春秋莊公三十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莊公三 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後魯 二君弒,夫人誅,兩弟死,狄滅邢,徐取舒,晉殺世子,楚 滅弦。劉歆以為,八月秦、周分。

惠王二十二年九月戊申朔,日有蝕之。

按《春秋》僖公五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僖公五年 「九月戊申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齊桓 行伯江、黃自至,南服強楚,其後不內自正,而外執陳 大夫,則陳、楚不附,鄭伯逃盟,諸侯將不從桓政,故天 見戒。其後晉滅虢,楚圍許,諸侯伐鄭,晉弒二君,狄滅 溫,楚伐黃,桓不能救。劉歆以為,七月秦、晉分。

襄王四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蝕之

按《春秋僖公十有二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僖公 十二年「三月庚午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是 時楚滅黃狄,侵衛、鄭、莒滅杞。劉歆以為,三月齊、衛分。 襄王七年「夏五月,日有蝕之。」

按《春秋》僖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傳》不書朔與日,官 失之也。 按《漢書五行志》,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蝕 之。劉向以為象晉文公將行伯道,後遂伐衛,執曹伯, 敗楚城濮,再會諸侯,召天王而朝之,此其效也。日蝕 者,臣之惡也;夜蝕者,掩其罪也。以為上亡明王桓、文 能行伯道,攘外國,安中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 而文「不與」之義也。董仲舒以為,後秦獲晉侯,齊滅項, 楚敗徐于婁林。劉歆以為,二月朔,齊、越分。

襄王二十六年二月癸亥,日有蝕之。

按《春秋文公元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文公元年 「二月癸亥,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大夫始 執國政,公子遂如京師,後楚世子商臣殺父,齊公子 商人弒君,皆自立,宋子哀出奔,晉滅江,楚滅六,大夫 公孫敖、叔彭生並專會盟。劉歆以為正月朔,燕、越分。

匡王元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蝕之鼓用牲于社

按《春秋》文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傳》,「非禮也,日有蝕 之,天子不舉,伐鼓于社,諸侯用幣于社,伐鼓于朝,以 昭事神,訓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高氏曰:「莊公兩以日蝕鼓,用牲于社,非禮妄作,義已著矣。今文公亦復如此,必以為先朝故事可舉而行之也。後世人君有舉行先朝故事,不顧義之可否,皆因陋承誤,不知《春秋》之義者也。」

按:《漢書五行志》,「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蝕之。」 董仲舒、劉向以為,後宋、齊、莒、晉、鄭。八年之間,五君殺 死,楚滅舒、蓼。劉歆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定王六年秋七月甲子日有蝕之既

按:《春秋》宣公八年云云。

大全茅堂胡氏曰:「先是中華大國,齊、晉皆亂,楚莊始強,肆行侵伐,觀兵周室,鄭伯肉袒,北敗晉師,流血色水,圍宋九月,析骸易子,此蝕既之應。而《五行志》以為楚、鄭分也。」

按:《漢書五行志》,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日有蝕之既。」董 仲舒、劉向以為,先是楚商臣弒父而立,至於莊王,遂 彊諸夏。大國唯有齊、晉,齊、晉新有篡弒之禍,內皆未 安,故楚乘弱橫行,八年之間,六侵伐而一滅國,伐陸 渾戎,觀兵周室。後又入鄭,鄭伯肉袒謝罪。北敗晉師 于邲,流血色水。圍宋,九月析骸而炊之。劉歆以為,十 「月二日楚、鄭分。」

定王八年夏四月丙辰,日有蝕之。

按:《春秋》宣公十年云云。

大全何氏曰:「與八年蝕既應同,事重,故累蝕。」

按《漢書五行志》,宣公十年四月丙辰,日有蝕之。董仲 舒、劉向以為,後陳夏徵舒弒其君,楚滅蕭,晉滅二國。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劉歆以為,二月魯、衛分。

定王十五年六月癸卯,日有蝕之。

按《春秋魯宣公十七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宣公 十七年「六月癸卯,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後邾 支解鄫子。晉敗王師于貿戎,敗齊于鞌。劉歆以為,三 月晦,朓、魯、衛分。

簡王十一年夏六月丙寅朔日有蝕之

按《春秋魯成公十六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成公 十六年「六月丙寅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後 晉敗楚、鄭于鄢陵,執魯侯。劉歆以為,四月二日魯、衛 分。

簡王十二年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蝕之。

按《春秋魯成公十七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成公 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 後楚滅舒、庸,晉弒其君,宋魚石因楚奪君邑,莒滅鄫, 齊滅萊,鄭伯弒死。劉歆以為,九月周、楚分。

靈王十三年三月乙未朔日有蝕之

按《春秋襄公十四年》云云。 按《漢書。五行志》,襄公十 四年「二月乙未朔,日有蝕之。」董仲舒、劉向以為,後衛 大夫孫甯共逐獻公,立孫剽。劉歆以為,前年十二月 二日宋、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