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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仁宗本紀》不載。 《按志》云云。

又按《志》,「自咸平元年迄乾興末,凡重輪二十四,彗一, 五色氣一,冠氣二百六十六,珥四十一,戴氣一百九 十七,抱氣五十七,承氣一百八十四,直氣七十七,光 氣一,黃氣九,赤黃氣四,紫氣五,赤黃交氣二,赤黃綠 碧氣二,青赤氣二十一,黃白氣一,黑氣二,白氣五,纓 氣三,戟氣一,紐氣二,背氣二百九十九,暈一千二百」 二十一,半暈六百五十三,重暈二十七,交暈一十三。

按災變之見隨時以考驗吉凶史家乃以比類記其數類於會計之籍其謬甚矣

仁宗天聖二年五月丁亥朔日當蝕不蝕

四年十月甲戌朔,日有蝕之。

六年三月丙申朔,日有蝕之。

七年八月丁亥朔,日有蝕之。

明道二年六月甲午朔日有蝕之

景祐三年四月己酉朔日當蝕不蝕

按:以上皆《本紀》云云。 按《志》同。

寶元元年正月戊戌朔日有蝕之

按本紀不載 按《志》云云。 按《遵堯錄》:景祐四年司 天言「明年正旦日蝕三朝之始。人君尢忌。請移閏避 之。」程琳曰:「日者眾陽之長人君之象。如有蝕恐陛下 乾道有虧。惟修德可免。」帝曰:「卿言極是。」

二年十二月庚申,日赤如朱,踰二刻復。

按《本紀》不載, 《按志》云云。

康定元年正月丙辰朔日有蝕之

按《本紀》云云。 按《綱目》。先是司天楊惟德請移閏於 庚辰歲。則日蝕在正月之晦。帝曰:「閏所以正天時而 授民事。其可曲避乎。」不許。

慶曆二年六月癸酉朔日有蝕之

按《本紀》不載, 《按志》云云。

三年五月丁卯朔,日有蝕之。

按《本紀》云云。 按志同。

四年十一月戊午朔,日當蝕不蝕。

按《本紀》不載, 《按志》云云。

五年四月丁亥朔,日有蝕之。

按《本紀》。司天言。「日當蝕。陰晦不見。」 按志同。

六年三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八年正月乙未,日赤無光。

按:以上《本紀》云云。 按《志》同。

皇祐元年正月甲午朔日有蝕之

四年十一月壬寅朔,日有蝕之。

五年十月丙申朔,日有蝕之。

按:以上《本紀》云云。 按《志》同。

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蝕之改元

按《本紀》,「三月乙亥,太史言日當蝕。四月朔。庚辰下德 音,改元,減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癸未,易服,避正殿, 減常膳。夏四月甲午朔,日有蝕之,用牲於社。」辛丑,御 正殿,復常膳 按志同。 按《禮志》,「至和元年四月朔, 日蝕既內降德音,改元、易服,避正殿,減膳。百官詣東 上閤門拜表,請御正殿,復常膳,三表乃從。至日遣官 祀太」社,而陰雨以雷,至申乃見,蝕九分之餘,百官稱 賀。

三年八月己亥朔,日有蝕之。

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蝕之詔「正旦日蝕毋拜表稱 賀。」

按。以上《本紀》云云。 按《綱目》:時用牲於社,帝避殿不 受朝。知制誥劉敞言:「社者,上公之神,群陰之長。故日 蝕則伐鼓於社,所以責上公、退群陰。今反祠而請之, 是屈天子之禮,從諸侯之制,抑陽扶陰,降尊貶重,非 所以承天戒、尊朝廷之義也。」 按《禮志》:先是,皇祐初, 以日蝕,三朝不受賀,百官拜表。嘉祐四年,詔正旦日 蝕毋「拜表。」自十二月二十一日不御前殿,減常膳,宴 遼使,罷作樂。至日仍遣官祀太社。百官三表,乃御正 殿,復膳。

六年六月壬子朔,日有蝕之,雲陰不見。詔禮官定《伐 鼓儀》,永為定制。

按本紀云云 按《禮志》。六年六月朔。日蝕。詔禮官驗 詳典故。皇帝素服不御正殿。毋視事。百官廢務守司。 合朔前二日。郊社令及門僕守四門巡門監察鼓吹 令率工人如方色執麾斿分置四門屋下。龍蛇鼓隨 設於左東門者立北墩。南面南門者立東墩。西面西 門者立南墩。北面北門者立西墩。東面隊正一人執 刀。率衛士五人,執五兵之器,立鼓外,矛處東,戟處南, 斧鉞在西,稍在北。《郊社令》立䂎於壇四隅,縈朱絲繩 三匝,又於北設黃麾龍蛇鼓一次之,弓一、矢四次之。 諸兵鼓俱靜立。俟司天監告日有變,工舉麾,乃伐鼓。 祭告官行事,太祝讀文,其詞以責陰助陽之意,司天 官稱「止」,乃罷鼓。如霧晦不見,即不伐鼓。自是日有蝕 之,皆如其制。

又按《志》,「天聖元年訖嘉祐末,日黃曜有光一,煇氣一 十九,青黃紫暈八百五十五,周暈二十六,重暈一十 六,交暈五,連環暈一,珥八百四十七,冠氣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