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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或得以飽吾之嗛;蘭台閭須之美,夾林強臺之樂,或

得以蕩吾之目。彼必投閒抵隙,以施其蒙蔽撇弄之 術於不知不覺之中,雖有聰明神武之資,亦將日消 月化,而寖失其本初矣。欲進君子,退小人,興天下之 利,革天下之弊,正天下之衙門,豈易得哉?陛下早朝 後,深居法宮,其心之發於天理,與臣不得而知也。或 天理人欲交戰於胸中,與臣不得而知也。此全在陛 下自簡點,自省察。果天理耶?則敬以養之,「如芝蘭之 必生;果人欲耶,則敬以克之,如荊棘之必盡。」則靜與 天俱,動與人合,而宦官不敢惑矣。蓋以君子對小人 言之,君子為陽,小人為陰;以群臣對宦官言之,群臣 為陽,宦官為陰。以天理對人欲言之,天理為陽,人欲 為陰。所謂陽者,當力扶之,使之日長;所謂陰者,當痛 抑之,使之日消。陽日以長,「陰日以消」,則所以格天者 在是,所以配天者在是,所以祈天永命者在是,豈特 天變之可弭而已哉!臣又聞今日中外之論,有謂三 年無改於父之道者。臣請論之,君子之事天也如事 親,事親也如事天,天者理而已矣。順理所以事天也, 事天所以事親也,豈有違天而可謂之孝哉?古之聖 帝明王,莫如堯、舜。史臣贊舜之德曰「重華協于帝」,宜 其無一事不合于堯矣。今以《書》考之,舜去四凶,堯之 所未去也;舜舉十六相,堯之所未舉也。舜之所以協 堯者,一順乎理而已。舜之心豈異於堯之心哉?苟徒 泥聖人之言而不會其言外之意,則前日之宦官亦 不必擯斥,左道亦不必黜遠,浮費亦不必根究,「冗員 亦不必裁抑,法王佛子亦不必痛懲,珍禽奇獸亦不 必大放」,是誠何理也哉?臣願陛下不惑於浮言,不拘 於淺見,凡所以事先皇帝者,一以事天為法可也。臣 三尺微命,一介書生,非不知言發而禍應,計行而身 危,顧以天變赫然可畏如此,而中外小大之臣,拱手 熟視,無一人敢為陛下言之,是人心天理,可磨滅也; 天經地義,可澌盡也。天下以為何如,後世以為何如? 臣之痛心,實在於此。昔朱雲以槐里令而論安昌侯 張禹,梅福以南昌尉而論大將軍王鳳,孝宗詔監司、 郡守條具民間利病以聞,而朱熹極論其故,以為「宰 相、臺省、師傅、賓友、諫諍之臣,皆失其職,而左右近習 之臣陰執獨斷」之柄也。臣雖不肖,蒙先皇帝採取收 拾,作養翰林,固非一令一尉之可比,豈敢汎汎若水 中之鳧,與波上下偷生以全吾軀乎?惟陛下為太祖 二「十年艱難辛苦之業,千萬世弘大靈長之統,一留 意焉,則天下幸甚,萬民幸甚!」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二十三年八月甲申夜,金星犯 亢宿。冬十月丙子,有大星飛流亙天,求直言。」

孝宗弘治元年星變

按《大政紀》,「弘治元年三月,南京欽天監奏,白晝太白 守辰,歲星守巳。」

弘治二年,星變。

按《明外史彭韶傳》,「弘治二年,彗星見,上言宦官太盛, 不可不亟裁損,因請午朝面議大政。已又言濫授官 太多,乞嚴杜倖門,痛為釐正。帝是其言,然竟不能用。」 按《江南通志》,「弘治二年,蘇州有星自西北至東南,大 如車輪,光芒如晝,墮地,響振三百里,雞犬皆鳴吠。」 弘治三年,星變。

按何喬新本集奏為致政以弭災變事:邇者,乾象示 變,彗星見於天津,皆由臣等失職所致。皇上不忍加 罪,特賜敕戒論,俾痛加警省,修舉職業;聖恩深厚,天 地莫量。伏念臣以菲材,叨掌邦禁;明不足以察情偽, 剛不足以折姦匿;刑罰失中,上干天象;彗星之變,咎 實在臣。加以年老多病,兩目昏眊,僉署惟艱,久玷班 行,實切慚懼。伏望聖恩憐憫,准臣致仕,歸老田園。另 選賢能,以理刑獄。庶幾和氣所致,災變可消。臣不勝 恐懼,懇祈之至。弘治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具本,十三 日奉聖旨:「卿掌刑獄,當勉盡職務,以副委任,不允所 辭。」朝廷進退大臣,自有公論。以後各官,不必紛擾自 陳。吏部知道。

弘治八年,星變。

按《畿輔通志》:「弘治八年閏八月戊午夕,景星見天門。 弘治十一年,星變。」

按《異林》,「弘治戊午,溫州泰順縣左忽有一物,橫飛曳 空,狀如箕,尾如箒,色雜粉紫,長數丈餘,無首,吼若沈 雷,從東北去。修武縣東岳祠北,忽有黑氣,聲如雷,隱 隱墜地。村民李雲往視之,得溫石一枚,良久乃冷。」 按《廣東通志》,「弘治十一年秋七月,儋州流星有聲,自 東南流於西北,有聲如雷。」

弘治十二年,星變。

按《山西通志》:「弘治十二年夏五月,朔州隕石。是月二 十日,朔州城北園頭空中有聲如雷,白氣沖天,火光 迸裂,隕一石,大如車輪,入地七尺餘。隨有碎石迸出 二三十里外,色青黑,氣如硫黃屑,甚堅膩。又河曲有 星如火,落於西南。」

弘治十三年,星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