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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姦者固多,讎詐者亦不少。今後凡有首報事件,旗番

止許拘人,或爾親審叮嚀,刑官虛公查質,真者據實 參處,誣者即時開釋,仍將首報之人反坐示戒,不許 徑自拿人私行拷打。」彼卑官小卒以衙門為活計,唯 知嗜利,鮮有良心,是以有錢者賣放,無錢者方來呈 稟。所以真者已不勝至狼狽,若誣者即使放去,亦人 傷財盡矣。甚至張冠李戴,增少為多,或久禁暗處,或 苦打屈服,砌成可惡情狀,令人一見輒怒,此時全憑 爾心腹大臣,以清嚴作標,虛公為準,固不可避怨縱 姦,決不可疏忽偏聽。若事偶誤,縱成本上,仍應檢舉 改正。若別衙門偶有平反,亦虛心聽之。《舊例》:事多平 反,原問衙門無罪,不必堅持初入之言,偏執己見,到 底護短,遂非輕視人命,非惟有辜任使,抑且自損陰 功。然亦不許因此推諉,滋曠溺職。戒之戒之!特諭 崇禎十二年星變

按《陝西通志》:「崇禎十二年夏,有星隕於鳳翔袁畫師 家,不及地,旋轉如冶金,良久漸高飛去,光照數十里。 崇禎十三年,星變。」

按《山西通志》:「崇禎十三年夏四月,星隕有聲自西北 流,東北星隕如雨。」

崇禎十四年星變。

按《河南通志》:崇禎十四年,天狗星墜宋野。占曰:「天狗 所落,殺人遍地,天狗下食其血。」至次年三月,流寇破 宋,屠城。

崇禎十五年星變。

按《廣東通志》:「崇禎十五年四月,熒惑犯歲星,五月,犯 鎮星。」

崇禎十七年星變。

按《畿輔通志》,崇禎十七年三月,唐縣星隕大如輪。 按《陝西通志》,崇禎甲申年六月亭午,隕大星。

按:《廣東通志》:「崇禎十七年秋,太白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