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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不踰時盡燬,至真人廟止。」

天啟七年,遂昌火。

按《浙江通志》:「天啟七年,遂昌大火。」

愍帝崇禎元年嚴州火

按《浙江通志》:「崇禎元年,嚴州大火。」

崇禎二年,饒州火。

按《江西通志》:「崇禎二年,饒州府城火,日數十發,知府 張有譽開水巷及西門以壓之。」

崇禎三年,義烏火。

按《浙江通志》:「崇禎三年,義烏縣治火。」

崇禎五年,交城、處州火。

按《山西通志》:「崇禎五年夏五月,交城火。是月初四日 夜,防兵謀不軌於東關店內,忽有火入店,謀者皆燒 之,店無恙。鄉民傳狐廟放太平火,因祭之。」

按《浙江通志》:「崇禎五年,處州大火。」

崇禎七年,蘇州火。

按《江南通志》:「崇禎七年,蘇州城外野火四起,始一二 炬,倏變數百,隱隱人馬戈甲狀,入民舍中,粟米一空, 民操械鳴金禦之。」

崇禎八年,福建火。

按《福建通志》:「崇禎八年七月初六日巳時災,燬四門 城樓及公署神廟共十四所,民居三千餘。知縣王道 焜賑之,復捐金三十兩,置威武樓坊火牆一扇,以禦 後患。」

崇禎九年,順寧地中出火。

按《雲南通志》:「崇禎九年正月,順寧卡思凹夜半地中 忽起火,方廣丈餘,上升,北過枯柯壩,隕於沙窩寨。後 是歲瘴疾大作。」

崇禎十二年,同安火。

按《同安縣志》:崇禎十二年元旦,城南大火。時令吳應 恂謁關廟,聞失火,即趣役抱神像去。俄火烈不可遏, 民舍燬者數百,貨貲灰蕩無計。人有欲擠失火以死 者,令曰:「此天災耳。昨余已徵夢,吾乍聞即知有此,故 抱像去也。」并為誦夢中題廟聯句:「義起當年刀力大, 忠留此日陣雲長。」民情乃定。

皇清

康熙十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

《天承運》,

皇帝詔曰:「朕躬膺天眷,統御寰區,夙夜祗承,罔敢怠。」

忽期於陰陽順序,中外敉寧共樂昇平之化。乃於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太和殿災,朕心惶懼莫究所由。固朕不德之所致歟?抑用人失當而致然歟?茲以力圖修省換回

天意。爰稽典制,特布詔款。消咎徵於既往,迓福祉於將

來所有事宜,開列於後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宮殿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應用,糜費錢糧、失陷城池,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殺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姦並姦夫罪犯各項死罪,亦在不赦。其餘軍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各處叛逆,為首者如能悔罪投誠,俱各免罪,仍論功敘用 。一、陷賊從逆官員兵民人等,有能棄邪歸正,自援投誠者,俱行免罪,仍與敘錄;有能擒斬巨魁,及帶領兵馬獻城納款,仍論功優加爵賞 。」 於戲!朝乾夕惕,答上天仁愛之心;錫極綏猷,慰下土瞻依之望。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康熙二十六年

二月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吳喇岱、額爾赫。」

圖吳興祖、徐廷璽:「昨夜正陽門外失火,漢官皆不事撲滅,但袖手旁觀。今八旗都統、副都統、五旗護軍統領,向不預直宿,可於要地分班輪直。若偶遇火,即為撲滅。儻有傳集之事,亦易齊聚。方今時際昇平,並無效力之地,分班直宿,以盡勤勞,分所宜然。令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五旗護軍統領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

上諭內閣:「朕昨幸《五龍亭》,因往視火延燒處。守巡官」

員兵丁,盡皆曠設。凡諸守視之地,以有關係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