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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志》同。

英宗至治二年地震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二年十一月己亥,御史李端 言,「『近者京師地震,日月薄蝕,皆臣下失職所致』。帝自 責曰:『是朕思慮不及致然』。」因敕群臣「亦當修飭,以謹 天戒。」癸卯,地震。乙卯,宣德府宣德縣地屢震。帝性堅 剛明,嘗以地震,減膳徹樂,避正殿,有近臣稱觴以賀, 問:「何為賀,朕方修德不暇,汝為大臣不能匡輔,反為 諂耶!」斥出之。拜住進曰:「地震乃臣等失職。宜求賢以 代。」曰「毋多遜。此朕之過也。」 按《五行志》。二年九月癸 亥。地震。

泰定帝泰定元年地震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四月庚辰,以地震,手 詔戒飭百官。十二月庚申,同州地震有聲如雷 按 《五行志》:泰定元年十二月庚申,奉元路同州地震有 聲如雷。 按《宋本傳》,泰定元年春,除監察御史。首言 「逆賊鐵失等雖伏誅,其黨樞密副使阿散身親弒逆, 以告變得不死,竄嶺南。乞早正天討。」國制:範黃金為 太宗神主。仁宗室盜竟竊去。本言:「在法,民間失盜,捕 之違期不獲猶治罪。太常失典守及在京應捕官,皆 當罷去。」又言:「中書宰執,日趨禁中,固寵苟安,兼旬不 至中堂,壅滯機務。乞戒飭臣僚,自非入宿衛日,必詣 所署治事。」皆不報。踰月,調國子監丞。夏,風烈,地震,有 旨集百官雜議弭災之道。時宿衛士自北方來者,復 遣歸,乃百十為群,剽劫殺人桓州道中。既逮捕,旭滅 傑奏釋之。蒙古千戶使京師,宿邸中,適民間朱甲妻 女車過邸門,千戶悅之,并從者奪以入,朱泣訴于中 書,旭滅傑庇不問。本適與議,本復抗言:「鐵失餘黨未 誅,仁廟神主盜未得,桓州盜未治,朱甲冤未伸,刑政 失度,民憤天怨,災異之見,職此之由。」辭氣激奮,眾皆 聳聽。

泰定二年,地震。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正月庚戌,詔諭宰臣曰:「向 者卓兒罕察苦魯及山後皆地震,內郡大小民饑。朕 自即位以來,惟太祖開創之艱,世祖混一之盛,期與 人民共樂,常懷祗懼,災沴之至,莫測其由。豈朕思慮 有所不及而事或僭差,天故以此示儆?卿等其與諸 司集議便民之事,其思自死罪始,議定以聞,朕將肆 赦,以詔天下。」

泰定三年,地震。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寧夏路地震, 有聲如雷,連震者四。」

泰定四年,地震。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三月癸卯,和寧地震,有聲 如雷。」「十一月辛卯,冀寧路曲陽縣地震。」 按《五行志》: 「四年三月癸卯,和寧路地震如雷。八月,碉門地震,有 聲如雷。晝晦,鳳翔、興元、成都、陜州、江陵等郡地同日 震。九月壬寅,寧夏地震。」

致和元年地震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七月辛酉朔,寧夏地 震。」 按《五行志》:「致和元年十月壬寅,大寧路地震。」

文宗天曆二年地震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二月辛亥,廬州路合肥 縣地震。十月壬寅,大寧路地震。」

至順元年地震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九月庚辰,大寧路地震。」 「至順二年地震。」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四月甲戌,真定武陟縣地震, 逾月不止。」

至順三年,地震。

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四月戊申,大寧路地震。五月 戊寅,京師地震有聲。八月己酉,隴西地震。九月辛己, 是夜地震有聲,來自北。」

至順四年,地震。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四月戊申, 大寧路地震。五月戊寅,京師地震有聲。八月己酉,隴 西地震。

順帝元統元年地裂地震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元統元年十一 月丙申,鞏昌成紀縣地裂。癸卯,安慶潛山縣地震。辛 亥,秦州地裂。十二月,饒州德興縣,餘干、樂平二州地 震。」

元統二年,地震。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八月辛未,京師地震。」

至元元年地震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二月丙子,安慶、蘄、黃 地震。」 按《五行志》:「至元元年十一月壬寅,興國路地 震。」「十二月丙子,安慶路地震,所屬宿松、太湖、潛山三 縣同時俱震,廬州、蘄州、黃州亦如之。是月,饒州亦地 震。」

至元二年正月乙丑。宿松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