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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福建通志》,「崇禎三年十月,武平磜坑高家鍋地出 血。明年流寇大作,將士死殆盡,督撫熊文燦會勦,直 搗其穴。」

崇禎四年地震。

按《江西通志》:「崇禎四年七月十八日,南昌及各府地 震,十月十六日又震。」

按《湖廣通志》,「崇禎四年元夜,辰州、長沙二郡地震有 聲。」五月黃梅地震一月,十月初八日,長沙地大震。 按《福建通志》,崇禎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丑時地震。 崇禎五年地裂地震。

按《山西通志》:「崇禎五年秋,汾州地裂,如園村地裂百 丈餘,月餘方合,所裂之井皆竭。」

按《湖廣通志》:「崇禎五年,房山等處地震。七月七日夜 半,長沙、衡州地大震。十月地復震。冬,襄陽、南漳地震。 十二月二十五日,襄陽地震。」

按《福建通志》:「崇禎五年二月初二日地震。」

按《廣東通志》:「崇禎五年,連州地震有聲。」

崇禎六年,地震。

按《湖廣通志》:「崇禎六年二月,黃州郡縣皆地震。 崇禎七年地震。」

按《陝西通志》:「崇禎七年冬,全省地大震,壞屋傷人,不 計其數。」

按《江西通志》:「崇禎七年三月地震。」

崇禎八年地震。

按《浙江通志》:「崇禎八年,處州、台州、餘姚地震。」

按《湖廣通志》:「崇禎八年三月,廣濟地震有聲。冬,黃州 郡縣地大震,嗣是屢震。」

崇禎九年,地震。

按《浙江通志》:「崇禎九年,山陰、會稽地震。」

崇禎十一年,地震。

按《河南通志》:「崇禎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洛陽卯時地 震,從西北起,隱隱有聲。」

按《浙江通志》:「崇禎十一年,寧波地震。」

崇禎十二年,地震地裂。

按《畿輔通志》,崇禎十二年,地裂於永年北汪村。 按《湖廣通志》,崇禎十六年三月,沔陽地震。

按《福建通志》:「崇禎十二年,連江浦口地裂,出血,噴激 丈餘。」

崇禎十三年,地震。

按《河南通志》:「崇禎十三年三月,洛陽地震,從西北起, 良久乃止。」

按《束鹿縣志》:「崇禎十三年冬,城西張家莊迤東,地裂 一縫,南北長約三十餘丈,闊尺許。以繩測之,莫竟其 底。鄉人醮禳之,乃漸合。」

崇禎十五年,地震。

按《山東通志》:「崇禎十五年七月,地震有聲。」

按《山西通志》:「崇禎十五年六月,安邑地震,官民廬舍 俱傾,數日方止。」

按《浙江通志》:「崇禎十五年,浦江地震。」

崇禎十六年,地震。

按《福建通志》,「崇禎十六年冬,地大震,有聲如雷。」 按《雲南通志》,崇禎十六年十一月,姚安地震有聲,民 居傾圮無數。

崇禎十七年,地震。

按《江西通志》:「崇禎十七年春二月,袁州地震。」

皇清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自古帝王撫御萬方,兢兢業業,勤」

求治理必期陰陽順序,和氣凝庥。或遇災異示儆,務省愆思過,實修人事,挽回。

「天心。」茲者本月二十八日巳時地震之變。譴告非常。反

覆思維,深切悚惕。蓋由朕躬不德,敷治未均,用人行政,多未允符。內外臣工不能精白乃心,恪盡職掌,或罔上行私,或貪縱無忌,或因循推諉,或恣肆虐民,是非顛倒,措置乖方。大臣不法,小臣不廉,上干

天和,召斯災眚。若不洗心滌慮,痛除積習,無以昭感格

「而致嘉祥。朕茲力勤政務實圖修省。目今應行應革事宜,著部院三品以上官及科道在外各該督撫明白條奏直言無隱其在京三品以上官并督撫提鎮俱著據實自陳毋得浮泛塞責。」 爾部即遵行。仍《通行曉諭內外軍民人等》,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