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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百姓饑寒不能自存者甚眾,其出布帛倉穀,以 振貧窮。」 按《食貨志》:二年不熟,京畿之內,路有行饉。 帝以饑,將遷都於鄴,用博士崔浩計,乃止。

泰常八年饑

按,《北史魏太宗本紀》:「泰常八年,歲饑,詔所在開倉振 給。」

世祖神麚四年饑

按,《北史魏太武帝本紀》:「神麚四年二月,定州人饑,詔 開倉以振之。」

太平真君元年饑

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平真君元年,州鎮十五民饑,開 倉振恤。」

太平真君九年,饑。

按:《魏書世祖本紀》:「九年二月癸卯,山東民饑,詔開倉 振之。」

高宗太安三年饑

按:《魏書高宗本紀》:「太安三年十有二月,以州鎮五蝗, 民饑,使使者開倉以振之。」

太安五年,饑。

按《北史魏高宗本紀》:五年「冬十二月戊申,詔以六鎮、 雲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災旱,年穀不收,開倉振乏, 有徙流者,喻還桑梓。」

顯祖天安元年饑

按:《魏書顯祖本紀》:「天安元年,州鎮十一旱,民饑,開倉 振恤。」

皇興四年饑

按:《魏書顯祖本紀》:「皇興四年,州鎮十一,民饑。」

高祖延興三年饑

按:《魏書高祖本紀》:「延興三年,相州民餓死者二千八 百四十五人。」

延興四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四年,州鎮十三大饑,丐人田租, 開倉振之。」

太和元年饑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元年春正月己酉,雪中饑,開 倉振恤。十有二月丁未,州郡八水旱蝗,民饑。」

太和二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二年,州鎮二十餘,水旱,人饑,詔 開倉振恤。」

太和三年,饑。

按:《魏書高祖本紀》:「三年六月辛未,以雍州民饑,開倉 振恤。」

太和四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四年,郡鎮十八水旱,人饑,詔開 倉振恤。」

太和五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五年十二月癸巳,州鎮十二饑, 詔開倉振恤。」

太和七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七年三月甲戌,以冀、定二州饑, 詔郡縣為粥於路以食之。六月,定州上言,為粥所活 九十四萬七千餘口。九月,冀州上言,為粥所活七十 三萬一千七百餘口。十二月,州鎮十三饑,詔開倉振 恤。」

太和八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八年十二月,州鎮十五水旱,人 饑,詔使者開倉振恤。」

太和九年,饑。

按《北史魏高祖本紀》,九年「八月庚申,詔曰:『數州災水, 饑饉荐臻,民有賣鬻男女者,天譴在予一人,百姓橫 罹艱毒。今自太和六年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人 良口者,盡還所親,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 亦離之』。」是歲,京師及州鎮十三水旱傷稼。

太和十年,饑。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年十有二月乙酉,詔以汝南、潁 川大饑,丐民田租,開倉振恤。」

太和十一年,饑。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有一年二月甲子,詔以肆州之 鴈門及代郡民饑,開倉振恤。六月辛巳,秦州民饑,開 倉振恤。秋七月己丑,詔曰:「今年穀不登,聽民出關就 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開倉振恤。」是歲大饑, 詔所在開倉振恤。 按《韓麒麟傳》,麒麟除冠軍將軍, 齊州刺史。太和十一年,京都大饑。麒麟表陳時務曰: 「古先哲王,經國立治,積儲九稔,謂之太平。故躬籍千 畝,以勵百姓,用能衣食滋茂,禮教興行。逮於中代,亦 崇斯業。入粟者與斬敵同爵,力田者與孝悌均賞,實 百王之常軌,為治之所先。今京師民庶,不田者多,遊 食之口,三分居二。蓋一夫不耕,或受其饑,況於今者, 動以萬計。故頃年山東遭水,而民有餒終。今秋京都 遇旱,穀價踊貴,實由農人不勸,素無儲積故也。」伏惟 陛下天縱欽明,道高三五,昧旦憂勤,思恤民敝。雖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