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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傷,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諭戶部,可預給 百官冬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其 資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願 者聽。秋七月戊寅,敕尚書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 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 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 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
明昌四年,有年,河州饑。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四月丁巳,賑河州饑。是歲, 大有年。」
泰和四年饑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十二月「辛丑,敕陝西、河 南饑民所鬻男女,官為贖之。」
衛紹王大安二年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歲大饑。」
崇慶元年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崇慶元年五月,河東、陝西大饑, 斗米錢數千,流莩滿野。」
至寧元年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至寧元年正月,賑河東陝西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