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饑。民多莩死。」

明一

太祖洪武二年饑

按《陝西通志》:「洪武二年,陝西大饑。」

洪武十年,歲災。

按《大政紀》:「洪武十年九月丙申,紹興、金華、衢州大災, 命振給之。」

洪武二十年,歲豐。

按《明通紀》:「洪武二十年,各省大豐,民安事治,上甚喜 之,令光祿寺設豐年宴,以享太平盛事。」

洪武二十三年,湖南大有年,德慶州饑。

按《湖廣通志》:「洪武二十三年,湖南大有年。」

按《廣東通志》:「洪武二十三年,德慶州大饑,知州孫彬 勸有積者貸之,民乃安。」

成祖永樂元年

按《河南通志》:「永樂元年,虞城產嘉禾,五月,汝寧山中 野蠶成繭。」

永樂四年,饑。

按《浙江通志》:「永樂四年,嘉興水,民饑。」

永樂八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八年三月,潁川縣饑,皇太子命賑之。 七月,安慶、徽州、鎮江、鳳陽諸郡縣饑,皇太子命安撫 賑恤之。八月,賑鞏昌諸府饑。」

永樂九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九年六月,賑龍游縣饑,七月賑臨城 縣饑。」

永樂十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十年正月,賑隴州饑,山西諸縣饑,有 司不以聞,械治之。」

按《大政紀》,「永樂十年四月辛巳,山東萊州府民饑,命 戶部遣官發粟賑之,計粟五十八萬三千八十石。」 永樂十一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十一年正月,上謂通政司曰:「朕令來 朝,有司言民利病,率云田穀豐稔。比聞山西民乃食 樹皮草根,自今悉記之。境內災傷,己不自言,他人言 者必罪。徐州饑,寬其逋稅。」

永樂十二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十二年三月,直隸、河南、山、陝、湖廣諸 縣饑,皇太子命賑之。六月皇太子賑常熟縣饑。七月 皇太子賑河南、湖廣、浙江諸縣饑。」

永樂十三年,饑。

按《名山藏》,「永樂十三年八月,賑山東、河南、順天等府 饑。」

永樂十四年,饑。

按《大政紀》:「永樂十四年正月己酉,北京、河南、山東民 饑,免永樂十二年逋租,悉停買不急之物,仍命戶部 遣官賑濟饑民九十九萬九千三百八十口,給糧百 七十七萬九千九石有奇。六月壬申,命賑山西平陽、 大同所屬州縣饑民。」

按《名山藏》,「永樂十四年五月,賑六安、英山、碭、蕭、西安 諸縣饑。」

按《福建通志》:「永樂十四年,大饑。」

永樂二十年,「大有年。」

按《湖廣通志》:「永樂二十年,湖南大有年。」

永樂二十二年,饑。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十月,浙江於潛、樂清二縣 民饑,命發預備倉粟賑之。」

仁宗洪熙元年饑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二月,舞陽縣奏民饑,請發本縣 倉粟賑貸。從之。清河縣民饑,命發本縣倉粟賑之。三 月,山東泰安州及萊陽縣民饑,命發本處倉粟賑之。 乙未,山東平度州及蓬萊縣民饑,命戶部發粟賑之。 樂亭縣民饑,命戶部發縣倉粟賑之。四月,山東昌邑 縣及直隸邢臺縣各奏民饑,命發縣倉穀賑之。」直隸 大名府所屬民饑,命發長垣倉粟賑之。六月,河南新 安知縣陶鎔奏:「民饑危急,已先借驛糧一千七百二 十八石賑救,俟秋成還官。」命戶部宥之。上謂夏原吉 曰:「知縣所行良是。朕聞近年有司不體人情,苟有饑 荒,必須申報,展轉勘實,賑濟失時,民多饑死。陶鎔先 給後聞,能稱任使,毋拘文法,責其專擅。」

按《湖廣通志》:「洪熙元年,新化大饑。」

宣宗宣德三年饑

按《大政紀》:宣德三年三月諭戶部,遣官往山西、河南, 同布政司及府縣官賑濟饑民,不許捕治。工部侍郎 李新自河南還,言:「山西民饑,流徙至南陽諸郡,不下 十餘萬口。有司軍衛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諭 戶部尚書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 所宜矜念。昔富弼知青州,飲食、起居處醫藥皆為區 畫,山林湖泊之利,聽民取之不禁,所活至五十餘萬 人。今乃驅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往同布 政司及府縣官加意撫綏,發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