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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庶徵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水災部彙考三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景初一則

  吳大帝赤烏二則 太元一則 會稽王五鳳一則 景帝永安二則

  晉武帝泰始三則 咸寧四則 太康六則 惠帝元康五則 永寧一則 太安一則

  懷帝永嘉一則 元帝太興二則 永昌一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和二則 咸康一

  則 穆帝永和四則 升平二則 海西公太和一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十

  二則 安帝隆安二則 元興一則 義熙九則

  宋文帝元嘉十一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四則 後廢帝元徽二則 順帝昇明二

  則

  南齊高帝建元三則 武帝永明三則 明帝建武一則 東昏侯永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四則 普通一則 中大通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後主至德一則 禎明一則

  北魏太祖天賜一則 太宗泰常二則 世祖延和一則 太平真君一則 高宗和平

  一則 顯祖天安一則 皇興一則 高祖延興二則 太和七則 世宗景明一則 正始

  二則 永平一則 延昌二則 肅宗熙平二則 正光一則 孝昌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孝靜帝元象一則 興和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二則 後主天統一則 武平一則

  北周文帝大統一則

  隋文帝開皇三則 仁壽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庶徵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水災部彙考三

文帝黃初四年伊洛溢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四年「六月,伊、洛溢流,殺 人民,壞廬宅。」

按《晉書五行志》:「黃初四年六月,大雨霖,伊洛溢,至津 陽城門,漂數千家,殺人。」初,帝即位,自鄴遷洛,營造宮 室而不起宗廟。太祖神主猶在鄴,嘗于建始殿享祭, 如家人禮,終黃初不復還鄴。又郊社神祇,未有定位。 此簡宗廟廢祭祀之罰也。

明帝景初元年大水

按《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九月,冀、兗、徐、豫四州民 遇水,遣御史循行沒溺死亡及失財產者,在所開倉 賑救之。」

按《晉書五行志》:「景初元年九月,淫雨,冀兗徐豫四州 水出,沒溺殺人,漂失財產。」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極慾, 多占幼女,或奪士妻,崇飾宮室,妨害農戰,觸情恣慾, 至是彌甚。號令逆時,饑不損役,此水不潤下之應也。

大帝赤烏八年鴻水溢

按《吳志孫權傳》:「赤烏八年夏,茶陵縣鴻水溢出,漂居 民二百餘家。」

赤烏十三年八月,鴻水溢。

按:《吳志孫權傳》云云。

按《晉書五行志》,「十三年秋,丹陽故鄣等縣又鴻水溢 出。」按權稱帝三十年,竟不于建鄴創七廟,惟父堅一 廟,遠在長沙,而郊祀禮闕。嘉禾初,群臣奏宜郊祀,又 不許。永年雖一南郊,而北郊遠無聞焉。吳、楚之廟,亦 不見秩,反祀羅陽妖神,以求福助。天戒若曰,權簡宗 廟,不禱祠,廢祭祀,故示此罰,欲其感悟也。

太元元年大風涌水

按《吳志孫權傳》:「太元元年秋八月朔,大風,江海涌溢, 平地深八尺。」

按《晉書五行志》,「太元元年,吳又有大風涌水之異。是 冬,權南郊,宜是鑒咎徵乎?還而寢疾,明年四月薨。」一 曰,權時信納譖訴,雖陸遜勳重,子和儲貳,猶不得其 終,與漢安帝聽讒免楊震廢太子同事也。且赤烏中 無年不用兵,百姓愁怨。八年秋,將軍馬茂等又圖逆。

會稽王五鳳元年大水

按《吳志孫亮傳》:「五鳳元年夏,大水。」

按《晉書五行志》:「吳孫亮五鳳元年夏,大水。亮即位四 年,乃立權廟。又終吳世,不上祖廟之號,不脩嚴父之 禮,昭穆之數有闕。亮及休皓又並廢二郊,不秩群神。 此簡宗廟不祭祀之罰也。」又是時孫峻專陰勝陽之 應乎?

景帝永安四年大水

按《吳志孫休傳》:永安四年「夏五月,水泉涌溢。」

按《晉書五行志》:「永安四年五月,大雨,水泉涌溢。昔歲 作浦里塘,功費無數,而田不可成,士卒死叛,或自賊 殺,百姓愁怨,陰氣盛也。休又專任張布,退盛沖等,吳 人,賊之應也。」

永安五年,大水。

按《吳志孫休傳》:五年「八月壬午,大雨震電,水泉湧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