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46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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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西通志》,「成化二十一年,南昌府屬大水,閉城門 五日,漂流房屋人畜甚眾。」

按《福建通志》:「成化二十一年三月,雨不止,至閏四月。 閩縣、候官、懷安、古田、閩清、連江、羅源、永福八縣俱大 水,民多溺死。」

按《廣東通志》:「成化二十一年春,河源大水。」

按《廣西通志》,「成化二十一年,蒼梧大水。」

成化二十二年,大水。

按《浙江通志》,「成化二十二年,奉化、嚴州大水。」

成化二十三年,大水。

按《畿輔通志》,「成化二十三年秋,保定大水,無苗。」 按《湖廣通志》,「成化二十三年七月,靖州大水,壞城,淹 軍營數百區。」

按《福建通志》:「成化二十三年五月,將樂大水,漂三華 橋及隆池都民居。」

孝宗弘治元年海溢

按《浙江通志》:「弘治元年,台州大風雨,海溢。」

弘治二年,河決,大水。

按《大政紀》:「弘治二年五月,河決汴城入淮,復決黃陵 岡入海。六月,京城及通州等處大雨,水溢,軍民房屋 傾倒,人畜多溺死。詔百官陳闕失。」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二年六月,京師大水,詔錄囚徒, 求直言。」

弘治三年,河決。

按《大政紀》:「弘治三年四月,河決原武,命戶部左侍郎 白昂往治之。河決原武支流為三:其一決封丘金龍 口,漫於祥符長垣,下曹、濮,衝張秋長隄;一出中牟,下 尉氏;一氾溢於蘭陽、儀封、考城、歸德以至於宿。瀰漫 四出,不由故道,禾盡沒,民溺死者眾。議者奏遷河南 藩省於他所,以避其害。左布政使徐恪條陳其不可」, 乃止。命昂往治之。昂復舉南京兵部郎中婁性協治, 乃築「陽武長隄以防張秋,引中牟之決以入淮,浚宿 州古汴河以達泗,自小河西抵歸德飲馬池中經符 離橋一帶,皆浚而深廣之。」又疏月河十餘,以殺其勢, 塞決口三十六。由是河入汴,汴入淮,淮入泗,以達於 海,水患稍息。昂又以河南入淮非正「道,恐不能容。」乃 復自魚臺歷德州至吳橋,修古河隄。又自東平北至 興濟,鑿小河十二道,引入大清河及古黃河以入海。 河口各作石堰,相水盈縮,以時啟閉焉。

弘治四年,河溢,大水。

按《山西通志》,「弘治四年,文水河溢,害稼及民廬舍。」 按《浙江通志》,弘治四年,嘉興湖州大水。

按《湖廣通志》:「弘治四年五月,應山高貴山頂水忽起, 漂沒乾明寺,僧皆溺死。」

弘治五年大水,河決。

按《大政紀》:弘治五年五月,遣廷臣齎內帑銀,賑杭、嘉、 湖大水。巡撫都御史佀鍾上疏申理前奏,賑蘇、松不 行,下所司知之。江南澇復甚,又條奏九事,不報。時遣 廷臣齎內帑銀賑杭、嘉、湖三府水災,因上疏理前奏, 且言:「蘇、松、杭、嘉、湖三府,均之赤子也。賦稅之出,蘇、松 重於三府,水災所傷,三府輕於蘇、松。今三府乃蒙賑 恤,而蘇松之民何獨不一蒙恤念乎?」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五年秋七月,河決張秋。」

按《山東通志》:「弘治五年春三月,河決黃陵岡,淹沒民 田數千頃。」

按《浙江通志》,「弘治五年,杭州、嘉興、象山大水。」

按《廣東通志》:「弘治五年大雨水,廣、潮俱大水。」

按《雲南通志》:「弘治五年五月,大理、點蒼兩溪大水,衝 斷西門關水入城。」

按何喬新本集題為《陳言慎刑以弭災變事》:竊見今 年六月以來,淫雨連綿,潦水汎濫,京城內外官吏軍 民之家,牆壁傾頹,房屋倒塌。通州張家灣、河西務等 處水勢悍猛,臨河居人廬舍漂流人畜溺死者眾,糧 船客船沉沒損壞者不知其幾。父老傳言,數十年來 水患未有甚于此日者也。陛下惻然矜愍,即命巡城 御史督五城兵馬司查勘京師軍民被災者,量加賑 恤。此實畏天愛民之盛心也。臣等仰惟陛下嗣位以 來,勵精圖治,約己裕人,召用老成,貶斥邪佞。臺諫有 言,常舍己以從之;刑獄有疑,每屈法以宥之。宜夫和 氣召祥,雨暘時若,星緯順度,山川咸寧矣。然雨雹風 霆,天鳴地震,迭見於四方之奏報。今「京師畿甸,又有 此水災,良由臣等任職無狀,不能奉宣德意之所致 耳。俯躬省咎,罪不容誅。」竊伏思之,水,陰類也。以地言 之,則中國為陽,外國為陰;以人言之,則君子為陽,小 人為陰;以政事言之,則德為陽,刑為陰。《洪範》庶徵,皆 由人事所感。今雨水為災,意者外國之謀侵邊歟,小 人之或干政歟,皆非「愚臣之所能知,臣等亦不敢越 職而言,獨以臣職掌言之,恐天下刑罰未盡當罪,此 致災之一端也。」夫民情狡詐百端,而隱匿未易遽察, 問囚者止據原詞,審錄者多拘成案。至於人命強盜, 情尢難明;人命或因𩰚殺、誤殺,而檢勘者輒以為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