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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盜賊或係搶奪拒捕,而巡捕者輒以為強劫。苟非 的有證佐,誰敢輕與辨明。縱欲辨之,眾口譁然。或以 為受屬,或以為納賄。以故好名畏謗者,寧失入而不 敢輕出。誠以公道之難明,而謗議之易騰,此天下之 通患也。以在京法司,尚且顧忌如此,則在外可知矣。 昔皋陶稱舜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聖人之仁蓋 如此。伏望陛下因雨水之災,廣好生之德,特敕兩京 法司,將見監重囚再行詳審。凡情有可矜,法有可疑, 及人命無屍可驗,強盜追無贓仗者,備開矜疑緣由 具奏,取自聖裁。在外各布政司及直隸府衛州縣,有 巡撫者,敕巡撫都御史會同巡按並都布按三司官 審錄。無巡撫者,敕巡按御史會同三司并直隸府衛 正官審錄。中間有可矜疑「者,具實以聞,仍下法司參 詳,取旨定奪。其各處該決重囚,亦令決囚官員照奉 欽依事理,情真罪當者,就行處決。若有稱冤異詞及 情可矜疑者,即與辨理,具奏處治。庶幾刑獄不冤,災 變可弭矣。」臣等又聞正統四年六月,京師大水為災, 英宗睿皇帝敕戶部侍郎吳璽、順天府尹姜濤,存問 軍民被水「之家,具奏賑恤。又條示合行事宜,敕五府、 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各修其職。今陛下率由《祖宗令 典》,已命巡城御史查勘京城內外被水軍民,給糧賑 恤矣。其通州一帶,水患尢甚,乞敕該部委官查勘,一 體賑恤。係官錢糧果被漂流者,量為分豁。俾聖澤沾 被,無間遠邇。其各衙門合行事宜,亦乞遵《聖祖》」敕諭, 斟酌而行之。萬機之暇,召問內閣及文武大臣,詢訪 致災之由,同加修省。至於「修德以凝天命,正心以端 治原,勤聖學以講求治道,法祖宗以輯寧邦家,此又 敬天勤民之大本也。尢乞聖心加之意焉。」臣等昧死 陳言,不勝戰慄之至。弘治五年七月初五日具題,次 日奉聖旨:「兩京及在外刑獄,寫」敕去審錄通州抵張 家灣一帶、並蘆溝橋上下水患。戶部便差官同順天 府官、查勘被災之家、一體賑恤

弘治六年,大水。

按《湖廣通志》:「弘治六年六月,平江水。」

按《貴州通志》:「弘治六年,清平大水。」

弘治七年,河決海溢。

按《大政紀》,「弘治七年二月,河復決張秋。」

按《浙江通志》:「弘治七年,會稽餘姚海溢。」

弘治八年,水溢。

按《山東通志》:「弘治八年,德平城濠水忽溢於野。 弘治九年大水。」

按《浙江通志》:「弘治九年,蘭谿大水。」

弘治十年大水。

按《湖廣通志》:「弘治十年,荊州大水,饑,自沙市決隄灌 城,衝塌公安城樓,民田陷溺無算。」

按《雲南通志》:「弘治十年,永平縣大水,淹沒民居數百 家。」

弘治十一年,大水。

按《山西通志》,「弘治十一年,澤州大水,河圮北城。」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一年,餘姚大水,饑。

弘治十二年,大水。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二年,衢州大水。」

按《湖廣通志》:「弘治十二年,咸寧大水,舟入巿。」

弘治十二年,河決。

按《山東通志》:「弘治十二年,河南水決李家、楊家等口, 淤塞馬水河,河水橫流,曹、單二州被害。」

弘治十四年,大水,汾水溢。

按《畿輔通志》:「弘治十四年夏,永平府大水。」

按《山西通志》:「弘治十四年秋七月,太原汾水漲,水勢 高四丈許,將臨河村落房屋及禾漂沒殆盡。」

按《廣東通志》:「弘治十四年夏,廣州、瓊州大水。」

按《雲南通志》:「弘治十四年秋,永昌騰衝大水,壞民廬 舍,人畜死者以百數計。」

弘治十五年,海溢。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五年,餘姚大風雨,海溢。」

弘治十六年,「海溢,大水。」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六年,台州海溢入城市。」

按《廣東通志》:「弘治十六年,南海、番禺大水。」

按《福建通志》:「弘治十六年七月九月,大水漂沒民居。 弘治十七年,海溢。」

按《廣東通志》:「弘治十七年夏四月,海豐海水溢,惠州 浪高如山,須臾平地水深一二尺。金錫、楊安二郡民 居濱海,漂流淹死不可勝數。五月,瓊州水漲傷稼,明 年大饑。」

弘治十八年,大水。

按《湖廣通志》:「弘治十八年,益陽水溢,漂民居,施州大 水。」

按《廣東通志》:「弘治十八年夏,河源大水,被浸者五日, 舟從城渡,民居淪沒,岸崩可四五尺。」

弘治二十三年,大水。

按《福建通志》:「弘治二十三年五月將樂大水,漂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