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 各專藉以為衣食之地,皆他處之所無也。
《諸色伎藝人》
姜梅山、 周葵窗
曹松山、 《陳藏一》
徐良、 陳《愛山》
程奎 耿待聘 俱御前應制。 馬和之 蘇漢臣
李安中、 《陳善》。
林春、 吳炳
夏圭 《李迪》
馬遠 馬璘 俱御前畫院。
此載《武林舊事》,豈特備參訂,資博洽,補史氏之遺,蓋有風人之義存焉。溫陵留志淑書。
《明會典》
《定治市通商之法》
洪武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 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值、對物兩 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給價。如或 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體察。 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又定時估,仰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 時估,逐一覆寔,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 上司收買一應物料,仰本府州縣照依按月時估,兩 平收買,隨即給價,毋致損民。及縱令吏胥、里甲、鋪戶 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價值,須從 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寔申報。遇有買辦軍需等項, 以憑照價收買。」
宣德八年、令各處買辦諸色物料。聽差殷寔大戶、齎 價、於出產地方、收買供用
九年、令應天府買辦物料,於都稅司支鈔給主。 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員,會同府縣委 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關出官錢。仍委御史一 員,會同給與鋪行,收買送納。
三年,令買辦賞賜達官器皿,及鄉試、會試合用紙劄 等物,并遇有買辦之類,皆估計價鈔數目,照舊具奏, 限一月內赴庫領散,不許過違。如官司暫用凳桌器 皿係買辦者,用畢送工部廠寄收,以待再用。
八年,令「朝廷所用物件,免有司買辦。查出產地方,於 存留糧內折收解京,沿途官司應付船隻腳力,南直 隸府并山東者,送北京該衙門收,福建、廣東、浙江、湖 廣、江西、四川者,送南京該衙門收,歲終具奏。」
九年令歲用果品廚料,照舊支領官錢派買,不許於 存留糧內折徵。
又令凡遇造作等項急用物料、止於官庫關用、有不 敷者、方許具奏、先給官價派買
景泰六年,令「京城內不係常久開張鋪面,及小本出 攤提買等項買賣,俱免買辦。」
嘉靖三十一年議准「自本年為始,每半年一次,將供 用等庫并各倉場一應合用物料糧草等項,山東、河 南二道管糧官員查訪,行令宛大二縣,造冊六本,空 立前件,二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視庫藏科道,一 本送巡視中城御史,一本送該司,與九門委官公同 參酌。如先估與市價相合,不必更易。其間物料時有」 貴賤,價有低昂,應增應減,務要酌量時宜,上半年不 過正月,下半年不過七月,務依期照例會估。
三十二年,議准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隸所屬,凡遇 會派年例錢糧,務要以京估為准,有餘者減,不足者 增。」
萬曆九年、令九門鹽法委官、會同科道、將各倉場料 草、及各庫物料價銀、參酌往年近日舊冊、量加增減。 著為定規。以後非物價大相懸絕、不得再行會估。
《西湖志餘》
《燈市》
宋時,每臘後春前,壽安坊而下至眾安橋,謂之燈市」, 出售各色花燈。其像生人物,則有老子美人、鍾馗捉 鬼、月明度妓、劉海戲蟾之屬。花草則有梔子、葡萄、楊 梅、柿橘之屬,禽蟲則有鹿、鶴、魚蝦、走馬之屬,其奇巧 則琉璃毬、雲母屏、水晶簾、萬眼羅、玻璃瓶之屬。而豪 家富室則有料絲魚魫、綵珠、明角、鏤畫、羊皮、流蘇寶 帶,品目歲殊,難以枚舉。好事者或為「《藏頭詩》句,任人 商揣,謂之「猜燈。」或祭賽神廟,則有社夥、鰲山、臺閣、戲 劇、滾燈、煙火。無論通衢委巷,星布珠懸,皎如白日,喧 闐徹旦。市食則糖粽、粉團、荷梗、《孛婁》、瓜子諸品果蓏。 《燈交易》,識辨銀錢真偽,纖毫莫欺。
《帝京景物略》
《報國寺集》
每月朔朢念五日,移城隍廟市於寺,列肆三里。圖籍 之曰「古、今彝鼎之曰商、周,匜鏡之曰秦、漢,書畫之曰 唐、宋,珠寶象玉珍錯綾錦之曰滇粵、閩、楚、吳越。」其壇 廟服用之器,具首宣、銅宣銅爐。其首爐之製有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