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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賈氏曰:「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 。」 鄭康成曰:「厲塋限遮列處 。」 賈氏曰:「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 鄭司農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賈氏曰:「萬民墓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萬民各自守之 。」 劉執中曰:「聖人父母其民,生則富其衣食,而教以仁義;死則為之地域,而守其丘樹,則為子孫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

《冢墓雜釋》

冢,秦楚之間謂之墳,或謂之培,或謂之堬,或謂之采, 或謂之埌,或謂之壟。自關而東謂之甘,小者謂之塿, 大者謂之甘。凡葬而無墳謂之墓,所以墓謂之墲。

墳,取名於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壟,有界埒,似耕壟,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謂規度墓地也。《漢書》曰「初陵之墲」是也。

《釋名》

《釋喪制》

壙,曠也,藏於空曠處也。

冢,腫也。象山頂之高腫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於道側曰『肂』。」肂,翳也。

《說文》

《土部》

冢,高墳也。

壟,丘也。

「墓」,兆域也。

《陸氏緒訓》

《墓樹》

「古者植木冢上,以識其處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 松多不過數十株。初葬寶章,比上世差為茂蔚,亦止 數畝耳。左丞歸葬之後,積以歲月,林樾漸盛,遂至連 山彌望,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羞。不幸孫曾遂有翦 伐,貿易金幣,坐視則不可,禁止則紛然爭訟,重為門 戶之辱,其害又甚於厚葬。吾死後,草木毋過數十章」, 不可陷後人於不孝,戒之戒之。

《明會典》

《諸王墓制》

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一 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 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三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 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 一尺五寸。神廚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 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 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 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牆二百九十丈。牆外 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郡王 地三十畝,房九間。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郡主、 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 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 匠開壙安葬,繼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郡王以下, 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 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 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 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 納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 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 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賓父祖塋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 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 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 明白,方許請給。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 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鄉君病故。准照奉國中尉 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 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王奏相同。 照見行逓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 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親王并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 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