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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倉後因土性粗惡,久廢。

糧額

按《漕儲則例》,明成化八年題准,額定漕糧四百萬石,每歲額例改折三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七石七斗八合。除額派納天津、薊州、密雲、昌平等倉糧改兌正兌粟米外,京、通倉漕糧共三百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八石九斗九升二合。通州舊《志》云:「漕運糧儲,每年四百萬石,正兌京倉七分,通州三分。除京倉不計」 外,通倉收糧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石,內粳米一百一十七萬八千三十六石,粟米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四石,改兌京倉四分,通倉六分。此明嘉靖二十七年數。

通糧廳《志》云:「歲運米四百萬石,內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除例折外,每年實運正耗糧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其撥運米四十五萬四千八十三石三斗,內天津改兌粟米六萬石,薊州兌運粟米五萬石,密雲兌運粟米十五萬四千」 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兌運粳米一十二萬五千石,粟米六萬四千二百七十二石五斗,俱在兌改正數之內。此明萬曆三十三年數。

皇清照依萬曆三十三年兌運數目。「但各省額糧」、改

折蠲荒者多,又或因賑濟等事截留抵通實數,每歲增減不一,大約計三百萬石。

白糧米,明時每年舊額共二十萬七千三百四十四石七升二合。

「《皇清》仍舊。」又新升丈增升白糧、計一百七十五石零

「輕賫」 、輕賫銀明舊額約共四十五萬九百五十一兩七錢五分四釐,解入通濟庫兌支。內浙江、江西、湖廣等處,每石餘米三斗六升,折銀一錢八分,謂之「三六輕賫」 ;江南等府,每石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謂之「二六輕賫」 ;山東、河南二省,每石餘米二斗六升,折銀八分,謂之「一六輕賫。」 嘉靖七年,通惠河成,議減腳價,除一六數少不減外,其二六、三六減徵米二升,謂之扣留河工,收貯淮庫。故將二六、三六改為「二四三四」 輕賫。漕司分為二運,差官標船解貯通積庫。其山東、河南輕賫原不過淮。臨清兵備道呈撫按差官陸路解庫外,各省蓆易銀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七兩九錢三分一釐。至我

《皇清輕賫》等銀,每年隨糧徵解,增減不一,大約三十

餘萬兩,支給土石二壩、五閘、大通橋、京通等倉催腳甲斗、各省船戶䉡羡等銀。有餘解部設官。

按「明初,總督倉場,設太監一員。正德間,添置二三員」 ,嘉靖間,裁革。又「正統間,設監督倉糧太監一員。」 景泰、正德間,漸添至十七八員。嘉靖十四年盡革。

總督糧儲明宣德間、設通政使一員。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提督。正統以後、令本部侍郎、或尚書提督、至

皇清仍設「總督倉場」侍郎,滿漢各一員。

提督修倉。明初、設工部侍郎一員,後以主事一員專管。嘉靖四十三年裁革

坐糧廳。明成化十一年,戶部初委員外一員,專管通倉,坐撥糧斛,禁革奸弊。嘉靖十年,奉敕會同巡倉御史督理儲運,兼管通惠河務,給散輕齎羡餘,查解扣省銀兩。三十八年,比照邊郎例,三年一更。

皇清差滿漢官各一員、不拘何衙門。三年一更

監督主事,明設四員,各管一倉,後裁。東倉、南倉俱併中倉,而公署仍居南廳。設中倉主事一員,西倉主事一員。

皇清仍舊差滿漢官各二員、不拘何衙門、一年一更

初差辦事進士協助收糧,久革。

修倉舊差工部主事一員,三年一更,專管修理各倉。後隸督理河道衙門

穵運分司舊差戶部主事一員,專管「造船濬河及東西河運務。西河運糧至昌平等處,東河運糧至密雲等處」 ,兼收稅銀六千三百三十九兩零

皇清裁革,以稅務歸併「通永道」,而無東西兩河運務。

張家灣舊差戶部主事一員催運,久已裁革,提督通惠河道。「明嘉靖初,因濬河告成,差都水司郎中督理河道。後裁抽分廠御史,又裁修倉主事,並以兩職事務隸之。」

皇清差滿漢官各一員、不拘何部督理。兼收永平密

雲等關及潘桃等口木稅。康熙二十六年、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