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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馬歸驛」 ,工料銀六百兩。

康熙十四、十五兩年,各案裁減銀三千七百六十六兩五錢一分。

實裁存工料銀五千七百四十六兩七錢;在城者一 「總鋪」 在縣治前。

在外者八 ,雲北鋪,縣南十里;魏家鋪,縣南二十里;「東馬」 鋪,縣南三十里,以上達雄縣。「衣錦」 鋪,縣北十里;「方官」 鋪,縣北二十里,以上達涿州 。「駐蹕」 鋪,縣西北三十里,此達涿州之別路 。「馬村」 鋪,縣西南三十里,達定興,界河鋪,縣西十五里,遞送保定府並易州公文,鋪舍相同,司兵四名,故曰「半鋪。」

唐縣

原額遞馬二十匹,工料銀四百兩。除裁外,存馬九匹銀九十兩。

軍城驛 在縣西北九十里。已革復設,有驛無丞。他官署之,供應工料之煩費,真、保二府各半給之。

河南鋪 在縣治西北四十里河南村。

青陽鋪 在縣西北一百一十里。

北嶺子鋪 在縣西北一百二十里。

令公鋪 在縣西北一百三十里。

龍拔鋪 在縣西北一百四十里。五鋪俱急遞之處。

博野縣

原額遞馬八匹,工料銀一百六十兩。除裁外,存馬四匹銀四十八兩一釐五毫。

鋪遞二處 ,一在縣治東,設日晷以驗時刻,具旗鈴以嚴號令,置包匭以護封緘。鋪司一名,掌記公文,鋪兵四名,更迭走遞。一在陶墟店南,制與在城鋪同,北通溫寅鋪,南接在城鋪,明洪武年建。

慶都縣

原額遞馬三十匹,工料銀六百兩。康熙十三年,奉文歸併「大驛」 行差。

翟城驛 馬一百二十匹。原額工料銀五千四百四十九兩二錢。

舊加增工料銀二百六十一兩六錢三分,新增工料銀六百七十二兩二錢四分六釐。遞馬歸驛工料銀六百兩。

康熙十四、十五兩年,各案裁減銀一千九十二兩五錢九分四釐。

實裁存工料銀五千八百九十兩四錢八分二釐。

慶都所、車四輛。騾十二頭。原額工料銀五千九百三十五兩

康熙十四、十五兩年,各案裁減銀四千七百三十五兩。

實裁存所夫一百名,工料銀一千二百兩。所官裁汰,奉文歸入慶都縣翟城驛應差。

墩九座 :「邑北三座,邑南六座。」

在城總鋪 、良村鋪  、戚里鋪  、固店鋪,司兵共三十名。

容城縣

原額遞馬十五匹,工料銀三百兩。除裁外,存馬九匹,銀九十兩。

縣城火夫巡更鋪中鋪一間,北門外鋪一間,南門外鋪一間,西門外鋪一間,俱圮壞未修。南張鋪 在縣治正西十五里,原在村內,南北長十五步,東西闊十二步,計地八分,歲久圮壞。嘉靖十年,知縣祁鯨移之村東,計地一畝。王祥鋪 在縣治東三十里,東西長三十步,南北闊二十二步,鋪內地二畝五分,鋪東地五畝,鋪北地一畝五分,鋪南地一畝五分。共計官地八畝。又路西園圃地四畝。明正德十年,大尹劉相重修,歲久圮壞。嘉靖十五年,典史譚珮重修。胡村鋪 在縣治南十里,計地八分。嘉靖十五年,典史譚珮重修。

完縣

原額遞馬十五匹,工料銀三百兩。除裁外,存馬七匹銀七十六兩八錢五分一毫。

蠡縣

原額遞馬十五匹,工料銀三百兩。除裁外,存馬九匹,銀九十兩。

雄縣

原額遞馬三十匹,工料銀六百兩。康熙十三年,奉文歸併「大驛」 行差。

《歸義》驛 馬一百二十匹,原額工料銀七千四百一十八兩二錢。

新增工料銀一千一百二十兩四錢一分。「遞馬歸驛」 工料銀六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