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共徵銀一千八百一十六兩九錢六分。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七百三十一兩五錢九分七釐一毫。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一百二十五頃。現在起科徵糧。
青縣,編戶十一里。〈興濟縣守禦所俱併入。〉原額民軍、竈并額外河道籽粒等地,共八千五百四十三頃四十九畝一分。內除節年圈投蠲荒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三千二百八十八頃六十畝四釐一毫九絲,各徵不等。共徵銀四千八百五十二兩三錢八釐。
原額人丁共五千七百八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百四十三丁。每丁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百二十八兩零六分。
順治十六年奉
旨:「將興濟歸併青縣。」
原額民竈并額外河道、籽粒等地共九百八十一頃四畝九分五釐七毫。內除節年蠲荒圈丈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五百九十九頃四十六畝一分四釐一毫二絲六忽。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七兩二錢七分八釐。原額人丁共一千五百三十九丁六分二釐。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三百八十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五錢七分,共徵銀二百一十九兩七錢三分五釐。順治十七年奉
旨「將守禦所歸併青縣。」
三屯原額小地二百六十頃二十九畝七分一釐四毫。內除節年蠲荒圈撥外,止實在開墾退出,共地六十三頃五十八畝五分三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四十五兩二錢六分四釐。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二石一斗六升零。
原額軍丁一百六十四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人丁共三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徵銀七兩七錢五分。
以上本縣并歸併興濟及守禦所共地三千九百五十一頃六十四畝七分一釐三毫一絲,各徵不等,共徵銀七千六百七十四兩八錢五分一釐九毫;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二石一斗六升零。
本縣并歸併興濟及守禦所共丁九百五十九丁五分,各徵不等,共徵銀四百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五釐。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兩零三錢九分六釐九毫;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 二石一斗六升零。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十五頃七畝四分,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六十六頃二十八畝七分,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三百一十一頃四十三畝,現在起科徵糧。
靜海縣,編戶一十九里。
原額民竈差莊並入額籽粒及額外葦課、葦白、河淤籽粒,共地六千二百九十九頃八十八畝七分二釐一忽。內除蠲荒圈撥投充刷坍水渰外,實在退出歸回並開墾,共地三千四百五十七頃四十四畝五分五釐二毫七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九釐。原額下下民竈人丁八千八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九百四十一丁。每丁徵銀五錢一分八釐四毫七絲,共徵銀四百八十七兩八錢八分二毫七絲。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八千六百二十四兩三錢八分九釐二毫七絲。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四十二頃三十畝六分八釐四毫四絲。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二頃三十三畝,尚未起科。《寧津縣》編戶二十五里。
原額「差莊民竈」 等項,共地七千四百五十頃一十八畝七分七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六十四兩一錢三釐八毫。
原額下下人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三丁五分。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三萬四千一百四十八丁。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