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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五千三百四十九貫二百四十文。每貫、折銅錢二文。共銅錢一萬六百九十八文四分八釐。《馬政》

永樂初,以戶養馬,三戶養一牡,五戶養一牝。後更以丁一丁養牡,三丁養牝,二年一算,駒免稅糧一半。弘治六年,罷丁用地,五十畝養牡,百畝養牝。後增二頃六十一畝五分養牡,五頃二十三畝養牝。本縣畝一百二匹牝四百八匹,共五百一十匹。《俵解》大馬,一年二運,每運五十一匹,共一百二匹。

牧馬草場地二百三頃三十四畝四分四釐;上一頃二十八畝,畝徵銀五分,共六兩四錢;中八頃五十三畝九分,畝徵銀三分,共二十五兩六錢一分七釐;下一百四頃四十二畝二分四釐,畝徵銀二分,共二百八兩八錢四分四釐八毫;上、中、下共徵銀二百四十兩八錢六分一釐八毫。餘一十一頃五十九畝三分五釐,畝徵銀二分,共二十三兩一錢八分七釐;「不堪種」 七十七頃五十畝九分五釐。

皇清順治三年,同八廠地盡撥補易州民。